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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作为文房四宝之一,是中国古代文人用以研墨的工具。但是,中国古代文人不仅在文学写作与书画创作中使用砚台,同时还将其视为收藏、品评与记载的对象。而中国古代文人之所以积极地投入到用砚、藏砚、品砚与记砚的文化活动中,其原因在于砚台是中国古代文人不可或缺的书写工具,并且藏砚、品砚、记砚的活动可以使他们在身心俱疲时得到放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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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肖奂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砚屏并非南宋赵希鹄<洞天清录·砚屏辨>所云"自东坡、山谷始作",而是欧阳修至迟在庆历八年就请人用虢州紫石(又称月石)制作而成,并有了砚屏之名.在砚屏的产生与广泛流传过程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宋代诗人对器物文化的创造性贡献,以及他们发扬光大器物文化的主体精神与不懈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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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篇小说《宝砚庄》是一个文学的“异数”,它以散点透视的手法,多角度重构砚乡的文化记忆。《宝观庄》可视为“非虚构”写作,但因其取材于过往旧事,故读者感受到的是一种文学叙述,而非生活实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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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3日至25日,"首届中华砚文化学术研讨会"在"中国砚都"——广东省肇庆市隆重召开。本次研讨会以"传承、创新、合作、发展"为主题,旨在研究和弘扬中华砚文化的优秀传统,促进全国各大名砚之间的交流,发挥"中国砚都"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大会共收到论文63篇,编印了约有35万余字的《首届中华砚文化学术研讨会资料汇编》。来自北京、上海、广东、安徽、山西、甘肃、山东、江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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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国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6)
近几年,我一直在研究中国古代的书具文化,即文房四宝与其他各种文房杂具,如笔架、镇纸、墨盒、砚滴等,其中化力最多的就是砚文化研究。各种书具中,用以调色研墨泚笔的砚是最复杂、最丰富、最精采的部分。 在翻检最新出版的《汉语大词典》时,我发现关于砚的有些词目解释错了。虽然对宏大的文化工程《汉语大词典》来说,这些错误只是白璧微瑕,但是我感到还是有匡正的必要。试举三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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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伟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1999,(3)
甘肃省临潭县,因排河环绕,古称跳州,是我的家乡,出产批砚。近来来,常见不少书籍报刊提及洮砚时,总喜欢冠以中国三大名砚之一、中国四大名砚之一等誉称,见此私心窃喜,觉得随着挑规身价的不断提高将势必推动洮河文化的研究。从北宋熙宁六年(1073年)王绍攻取吐着氓、宕、桃、曾四城算起,洮视传入中原的文化历史已有九百多年了。在此时间,历朝历代都有对它的载记,但可惜的是,这些载记大多只有三言五语,并且分散在文人墨客的诗文或论砚的专书中,非常零碎和简略。远不如端敦二砚有多种专门的谱笺史志可比。早在1974年,我有幸得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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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对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因此仍应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来确定船舶物权的准据法。然而,《海商法》中相关的冲突规则已渐显陈旧,很多条文已经不能为现实的纠纷提供指引。本文结合新法的指导思想及国内的司法实践,对船舶所有权、留置权、以及各担保物权受偿顺序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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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东恒 《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13,(5):19-22,31
海商法第167条的规定强调了船舶碰撞事故中无过失免责的原则。然而,分析无过失碰撞的一些具体情况之后会发现,无过失碰撞案件一概以损失自负来处理有的时候会显得有失公平。法律不能将船舶碰撞事故中当事者的有责性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无法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本文就这个问题,尝试从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来考虑解决问题的方法,援用公平责任原则去调整无过失碰撞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损失分担,从而在具体的情况中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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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后春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9):41-44,92
船舶物权法律适用规则有规定在《海商法》与《国际私法》中两种立法模式。船舶物权法律适用规则有的国家采取统一制,有的国家采取分割制。中国立法应当将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并修改现有立法的相关规定,对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作出新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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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平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4(4):75-79
物权法是我国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定分止争,物尽其用.为了发挥物权法的这一作用,我国<物权法>采用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但是物权法定主义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应当通过一定途径加以缓和或者柔化,以顺应世界上物权缓和的发展趋势,解决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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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玉琢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Z1)
本文针对当前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无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分析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民法通则》、《海环法》、《海商法》对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况 ,得出的结论是 :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基础适用《海环法》 ,而责任限制适用《海商法》。本文还比较了适用《海商法》和适用 1969CLC、1992CLC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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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勇洲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72-78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对于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优先原则,再依照“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进行法律适用。将债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引入物权领域的规定融合了物权债权化的发展趋势,但是也冲击了传统的物权的法理领域,可能不利于国际商事交往中的交易安全。纵观世界,现在大部分国家对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动产随人”的“属人法”原则逐渐在各国的立法中淡化。但是,涉外动产的法律适用问题要远远比不动产复杂,在适用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又会因为动产的构成因素复杂性与不同动产处所的不可确定性等问题在运用冲突法原则上产生问题,于是,许多国家又为此规定了例外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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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祥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4):40-4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法律术语不能准确反映其所指向的权利的客体与内容,我国《物权法》应当采用"业主权"这一概念。业主权的权利主体是业主,权利客体是物业管理区域,权利内容包括业主的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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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生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280-283
从合同相对性突破的理论、提单权利性质学说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来看,交货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等货方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合同相对性突破关系,是运输合同相对性突破的主体。适用我国《海商法》时,货方与实际承运人之间通常不存在合同相对性突破的关联。货方对承运人的诉因一般为违约,对实际承运人诉因一般为侵权,少数情况下才会出现诉因选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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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超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7(3):95-97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尽管荣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形态为立法所承认,但是,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这种权利并没有获得积极的保护,其根本原因在于对荣誉权的内容没有准确界定。因此,只有准确地界定荣誉权的内容,并以此为基础总结侵害荣誉权的具体样态,才能全面归纳出侵害荣誉权的民事救济措施,才能真正保护好主体的荣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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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云瑞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0(3):50-53
物权契约是德国法的一个抽象的概念,是德意志法的产物,无因性是物权契约的理论基础。物权契约理论一直为一些德国学者和法官批判,近年来出现了一种物权契约理论相对化的发展趋势。物权契约是德国法所特有的,并没有为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实践所采纳,我国的情况也大致如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