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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颖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7(3):69-72
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是效力未定合同的一种形态 ,其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 ,或出卖人签订合同之后是否取得财产的处分权。具备上述任一条件 ,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就从效力未定状态归于有效。在实践中 ,应特别注意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与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缔结的合同之间的关系 ,以及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符合现代民商法促进交易安全与快捷的价值取向和动产占有的公信理论。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抵押合同时以担保债权为目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抵押物是抵押人合法占有的动产等四个方面是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必然在原权利人、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合理配置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法律效力的关键。 相似文献
3.
魏双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76-80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为了厘清这个问题,从无权处分的相关概念界定出发,对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着重剖析中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规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评析。当下,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规定为有效,适应了中国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的物权变动模式,达成了对财产“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保护的统一。但是问题依旧存在,最典型的如给恶意第三人取得无权处分标的物创造了可能、善意取得制度有被架空之嫌,因此可以考虑在未来引入物权行为理论,在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探寻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的解决之法。 相似文献
4.
根据交易安全与快捷的价值取向和动产占有的公信理论,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是必要的,动产抵押权善意得的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合理配置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法律效力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5.
方金华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6):67-71
研究善意取得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可以解决《物权法》第106条与《合同法》第51条法律适用的理论困惑和冲突。善意取得制度不应该遵循《物权法》中规定的一般物权变动模式(即我国所采原则上债权形式主义),因为善意取得制度本身之设立就在于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来维护交易财产的动的安全。只要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善意取得之转让合同的法律属性就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相似文献
6.
胡婧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2):2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事实上,无权处分的效力是一种特殊的待定状态,即在权利人追认和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两种状态下当然发生权利变动;在权利人不予追认和无权处分人不能取得处分权两种状态下,不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无权处分人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存在一种例外,即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取得所有权;在处分行为被追认或者权利被补正前,权利变动的结果和合同的效力都是待定的状态,不能断定是否确定有效。 相似文献
7.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欠缺处分权时,应将其合同认定为有效,在现有法律规范框架下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合同法第150条关于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限定适用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贾先川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1):127-134
善意取得法律效力主要涉及善意取得下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界关于善意取得法律效力的研究基本上是以转让合同有效为前提,满足了形式上的合理性,却存在着诸多可商榷之处。事实上,无权转让合同应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依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而在转让合同被重新确定为无效的前提下,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应当重新界定:法律应认可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基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交易关系,从而由原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9.
善意取得与转让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善意取得基础的转让合同,系无权处分,其效力依《合同法》第51条判断,在此应特别注意我国民法因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而与德国民法的差异。善意取得构成后,所有权由受让人获得,转让合同已不可能被补正,故为无效,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的关系依不当得利制度调整。善意取得不要求转让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但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第52、54条所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时,应从若干制度、原则的衔接配合出发,阻止善意取得的构成。 相似文献
10.
由于《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的规定较为抽象,法院在审理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房产纠纷案件时,对于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归属、“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界定标准以及父母抵押行为的效力认定路径存在争议,进而导致对于抵押行为效力的认定存在有效、无效及部分无效三种不同情形。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应厘清父母、未成年子女及交易相对人三方法律关系,并在未成年人利益与市场交易安全二者发生冲突时,作出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价值选择。为完善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房产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还应明晰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综合衡量未成年子女利益,以及适用无权代理路径规范父母抵押行为的效力认定,实现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管与代理效果的有机融贯,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和市场交易安全的价值衡平。 相似文献
11.
《今日湖北(理论)》2007,(6)
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即所有权取得与丧失的界限问题,是合同签定及履行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环;而在一个项目中,相互关联的几个合同对同一批货物的所有权移转有不同约定时,货物所有权该归属于何方呢?本文旨在就此问题结合案例进行探讨,以期对该问题在实践中的处理有所陴益。 相似文献
12.
张帅梁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6(1):46-50
动产抵押物的交易会引起抵押权人和标的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平衡这一冲突,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有两种选择:或者适用"物权的排他性"原则绝对地保护抵押权人,或者遵照"物权排他性止于交易安全"以保护交易第三人。但这两种选择难免会出现顾此失彼的权利失衡。因此,改进动产抵押程序与效力,设置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对抗制度,是平衡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取得人之间利益的较优选择。 相似文献
13.
杜路 《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8(3):51-53
无权处分是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通过物权行为理论重点探究了德国民法中无权处分制度的法理基础。同时,为了理论上的严谨,一并论述了其与德国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葛海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5(1):76-77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渊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它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实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如何建构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学上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5.
效力待定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合同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形所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即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因追认,催告,撤销等行为而产生不同的效力.效力待定合同对维护双方主体,保证市场安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通过对三种情形的含义和特点对效力待定的合同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逻辑的断裂:善意取得存在的合理性质疑——兼评《物权法》第106条-108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清林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0(3)
善意取得作为原始取得是学界的通说.古罗马法关于物权取得的"任何人不得处分大于其权利"的原则与现代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原则的冲突是其根源.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关键点在于对处分权认定视角的不同才导致善意取得制度逻辑的断裂.在此基础上认定,应当从善意第三人视角去认定权利,并以之作为法律认定权利的标准,认为善意取得作为原始取得是不合理的,它应当是继受取得.最后对<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了评价. 相似文献
17.
刘晓辉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2):49-52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困扰学界和实务界的一大难题,解决好这一问题的逻辑起点,是必须对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作出正确的选择.我国应采纳公示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将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 相似文献
18.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处分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对标的物实施处分行为,其涉及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权利人与第三人、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关系.当无权处分行为被追认后,在探讨权利人与第三人间的关系时,必须先明确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间的关系问题,通过隐名代理制度的适用,可以较好地维护第三人的权益.当无权处分行为未被追认时,债权合同的效力等同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此时,合同相对人善意,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合同相对人恶意,无权处分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19.
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是房地产权益的一种证券创新。本文在分析美国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成因和现状的基础上,研究了我国进行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的可行性。最后针对我国证券化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20.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应用与发展,是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相对化”形式。善意取得制度解决了绝对化适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造成的“恶人受益”问题和“非基于‘所有权’的无权处分”情况下的“效用真空”问题。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弥补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判断不能”情况下的“效用真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具有本质的统一性和互补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