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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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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的法庭之友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NAFTA第11章被喻为“投资者的权利宣言”,而投资争端仲裁机制则是投资者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保障。然而,该机制运作至今,对其欠缺透明度和民主参与性的指责就从未平息过。众多非政府组织、代表不同领域公共利益的民间团体,不断提出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投资争端仲裁程序的要求,并积极向N A FTA投资仲裁庭提交书面意见,希望通过这种途径监督国家不能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换取对外国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WTO诸协定,特别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中没有关于法庭之友的规定。但是法庭之友主动向专家组、上诉机构提交意见,介入争端解决机制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争端解决机构对法庭之友意见采取一案一议、非连贯性的做法,引发了成员国之间激烈的争论。为了提高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能力,建立一个更加具有预测性和透明度的体制,争端解决机构有必要对此问题予以解释和澄清,允许法庭之友在专家组阶段提交意见。  相似文献   

3.
在国际投资仲裁这种区别于传统商事仲裁的形式中,第三方参与的问题随着增加仲裁透明度的要求被广泛提出和论及,在国际条约、仲裁规则中已出现了比较丰富的仲裁实践。虽然如此,但其实第三方发挥的实际效用非常有限。随着新的参与主体的出现,第三方参与制度被学者赋予了非常丰富的国际公法方面的功能和价值期望,然而想要推动第三方参与的发展仍然十分艰难。  相似文献   

4.
张昌辉 《天府新论》2016,(2):131-136
法庭之友制度是民意参与司法、司法回应民意的重要机制。法庭之友制度具有汇聚民智以实现司法公正、吸纳民意以推进司法民主的优势与取向,这是通过法庭之友的民意参与司法的价值基础。在制度运作上,民意通过政府、社会组织或利益集团、专家等法庭之友的书状意见得以有序参与司法并产生相应影响。作为民意参与司法的中国实践形式,我国专家法律意见书应该借鉴国外法庭之友制度实践的成功经验,从扩展主体范围、限定论证内容、强化启动程序等方面进行正式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5.
ECT投资仲裁案件的当事方根据条约第26条将案件提交ICSID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心)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时,两种仲裁机构对于“投资”的定义和范围有着不同的解释.总的说来,国际商事仲裁对ECT下的“投资”的解释更为宽泛,再加上其具有快捷性以及费用低廉的特点,因此,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将纯商业性的争端提交国际商事仲裁相比提交ICSID仲裁更为适宜.相比之下,ICSID仲裁为ECT下的投资设定了一个更高的“门槛”,但是当一项ECT下的投资已构成ICSID下合格的投资时,ICSID仲裁所具有的裁决的终局性以及对投资保护的专门性等优势,又使得ICSID仲裁此时成为大型投资者更好的选择.  相似文献   

6.
国际投资仲裁体制是在借鉴了国际商事仲裁体制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对国际商事仲裁体制的继受。当前,国际投资仲裁体制面临困境:秘密性、任命仲裁员规则、案件相互独立、一裁终局受到社会公众的挑战。国际投资仲裁体制改革的建议有:ICSID公布所有涉及仲裁案件的资料,允许社会大众参与案件的庭审程序,给予社会大众广泛的参与权;改变仲裁员的任命规则,建立常设国际投资仲裁庭,由ICSID决定仲裁员,国际投资仲裁员专职解决国际投资争议;建立一个上诉机构改变国际投资仲裁体制一裁终局的现状。  相似文献   

7.
国际投资仲裁监督机制改革的提出,是对晚近国际投资保护机制的一种批判性反思,是对国际投资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平衡问题的重新考量,是对国际投资仲裁监督制度价值目标的重新确认.美国所推动的双边层次上的改革,不能有效地解决国际投资法的碎片化问题.ICSID应当抓住这一契机,建立一个适用范围广泛的仲裁上诉机制.这是实现国际投资仲裁监督机制改革目标的最好选择.  相似文献   

8.
国际投资仲裁庭使用先例的合法性争议产生于传统国际法渊源的实证主义前提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际要求之间的根本张力。国际投资仲裁庭普遍使用先例的实践在高度分散和临时的仲裁庭之间创造了一种非正式的对话。当一系列合理一致的裁决逐渐累加,且其对如何解释条约条款和国际习惯规则的说明具有说服力时,先例就获得了一种集体的规范权重,无论传统学说的教条如何,这种集体话语都具有其自身合法性,构成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可适用的独特规范资源,有利于稳固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合法性,协调国际投资仲裁使用既判裁决与传统国际法渊源学说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相似文献   

9.
“法庭之友”这项古老的制度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争端解决机构扩大解释了DSU的规定,接受和考虑了成员和非成员提交的“法庭之友”。这一实践遭到了WTO成员的抵制,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带来了利弊两方的影响。中国对“法庭之友”应坚持维护国家利益,谨慎对待。  相似文献   

10.
崔起凡 《社会科学家》2023,(10):103-108
在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阶段,申请人应当就管辖权要件事实和实体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在管辖权异议中提出肯定性抗辩的,也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有些案件中,肯定性抗辩以外的证明责任实际上被错误分配给了被申请人。此外,关于被申请人承担的举证责任,主张不应区分积极抗辩和单纯否定的观点也不能成立。国际法院在渔业管辖权案中提出“双方均无须承担管辖权的举证责任”,这一立场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缺乏合理性和实践基础。在管辖权阶段,对于实体问题的证明标准符合初步证据标准即可,但不宜简单地假定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为真实,而管辖权要件事实的证明原则上需要达到清晰而令人信服。在多起涉华投资仲裁中,管辖权的证明问题成为焦点问题,值得总结和反思。投资协定条款及其解释对于管辖权的证明至关重要,在可能的情况下投资协定应当明确措辞。争端方应当注意在管辖权证明方面存在理论分歧,在实践中应熟练援引支持本方立场的理论、相关案例以及裁判说理。  相似文献   

11.
自多哈发展回合以来,WTO成员方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诸多建议,承认和接受了"法庭之友"制度。从"法庭之友"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实践看,其陈述的公共性、专业性、代表性和相关性,有利于提高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有利于全球性经贸问题的有效、公正解决。我国作为WTO的重要成员国,对"法庭之友"制度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适用问题不能视而不见,它对我国积极参与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以及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的经贸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国际体育争议的仲裁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丁颖 《社会科学》2003,(1):59-64
随着体育运动的飞速发展 ,与体育有关的争议也日渐增多。对于国际性体育争议特别是惩戒性争议究竟应由哪个机构管辖 ,采用何种方式解决 ,过去一直存在争议 ,而最终仲裁以其特有的优越性成为当事人的首选。本文主要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CAS)为例 ,对国际体育仲裁进行了介绍和探讨  相似文献   

13.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在处理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投资争端时,由于公共参与和责任性原则等核心民主原则的缺失,以及仲裁庭对公共利益的漠视态度,导致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民主危机。应对这种危机.应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14.
美国“法庭之友”制度的盛行,为心理学家直接介入具体的诉讼案件提供了法律途径。美国心理学会通过向上诉法院,特别是向最高法院提交法庭之友辩护状,为法官提供有关的心理学理论知识与经验研究结果,以帮助其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问题,从而产生影响司法决策的效果。美国心理学会法庭之友辩护状的运行,给我国司法制度完善、司法能力建设以及心理学应用研究以深刻的启示。  相似文献   

15.
面对日益增多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合并仲裁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并避免矛盾裁决的产生。但同时,合并国际投资仲裁也可能缺少当事人的合意、剥夺当事人的某些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等。从目前已有的实践来看,国际投资仲裁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因此国际投资仲裁的合并问题也不能完全照搬国际商事仲裁的原则。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国家主权债务重组行为引发了一系列投资仲裁案件,裁决此类仲裁案件的一个前置性问题为仲裁庭管辖权的确定。从现有的仲裁实例看,各仲裁庭并未就主权债券的投资争端管辖权问题达成共识,所涉分歧主要体现为主权债券的金融性质、领土连接性要求、Salini标准的引入及管辖权竞合等问题。仲裁庭在解决上述问题进而就相关条约进行解释时,应当注意根据投资条约用语及上下文决定是否对投资定义条款采取宽泛善意的解释原则,而对《ICSID公约》第25条的解释应当摒弃纯粹的主观解释方法,引入客观解释标准,并在投资仲裁中兼顾债务国主权债务危机的有效化解及债权人的条约保护。  相似文献   

17.
仲裁地点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中对于仲裁裁决效力的影响就是比较突出的一方面,因为在目前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中,仲裁地点在确认仲裁裁决的国籍这一问题上起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即使在国内方面也涉及到仲裁裁决属于何地的裁决,从而进一步影响到对外国仲裁裁决和本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即对仲裁裁决的效力的判定。  相似文献   

18.
全球气候治理与投资治理既重叠又存在差异,导致国际投资协议未能充分发挥支持气候治理的潜力.在涉及气候治理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投资者经常援引以下条款: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全面的保护和安全、征收.这些条款都可能阻碍气候治理.开展以支持气候治理为导向的国际投资协议改革,一要在序言中加入气候治理内容;二要完善投资保护条款,包括将气候治理目标列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应然考量因素,明言合法的气候治理措施不违反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不构成征收,将全面的保护和安全限定为物理安全,协调ISDS机制与气候治理目标;三要扩大东道国的气候治理空间.  相似文献   

19.
效率是国际投资仲裁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国际社会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的移植和国际投资仲裁仲裁自足性的构建,以期实现国际投资仲裁效率的价值追求.但就实践效果而言,效率目标的实现状况并不理想,而且对效率的片面追求对程序正当性产生了负面影响.对国际投资仲裁效率的追求,未来应沿着并行不悖的两个方向推进:一方面通过程序的优化和各参与方的协作积极推进仲裁效率的维护和实现.另一方面防范相关措施矫枉过正的风险,致力于形成程序效率与程序正当性之间的良性平衡.效率导向下仲裁效率与程序正当性之间的平衡符合我国国际投资利益的整体保护需求,应在未来我国有关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谈判以及国内司法审查机制的构建中加以贯彻.  相似文献   

20.
于喜富 《东岳论丛》2014,(4):153-158
国内论者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的研究基本局限于法学的视野,关注焦点在于如何以司法审查维护仲裁的公正与效率。本文则主要以经济学的视野,以新近国际上兴起的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竞争观念为指引,从增强本国仲裁国际竞争力的角度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作了全新研究。首先,对"国际商事仲裁市场"做了必要解构,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竞争的基本机制,论证了一国的仲裁司法审查实践是影响该国仲裁在国际商事仲裁市场上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其次,以比较的方法研究了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竞争机制下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论证了司法对仲裁的支持是许多国家增强本国仲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最后,论证了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对增强中国仲裁国际竞争力的积极影响,并提出了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以强化对仲裁的支持的四项建议,包括以能动司法理念指导仲裁司法审查实践;公开宣示支持仲裁的司法政策;在现行立法框架下继续丰富支持仲裁的司法实践;推动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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