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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一般人格权制度与具体人格权存在矛盾,与人格权概念存在矛盾,与人格商业利用权关系复杂。所有这些一般人格权与人格权体系的矛盾都是由于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尚停留在作为宪法价值在民法中适用的转介条款的阶段、没有实现民法制度化造成的。德国的一般人格权虽然也是对于抽象的宪法价值的实现,但是由于已经被构造为民法中的制度,因此不存在上述矛盾。由于我国的具体人格权制度已经吸收了比较法上一般人格权具体化的成果,因此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应当以此为基础予以适当限缩。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应当是对于具体人格权未予规定的意志针对其他非典型人格要素的决定自由予以保护的抽象人格权,它在人格权体系中具有补充具体人格权不足并促进形成新的具体人格权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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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舆论监督与名誉权、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舆论监督权和名誉权、人格权都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二者同等重要,是个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法律是天下公器,是维护天下公平的根本,向任何一方倾斜都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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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的侵权法保护路径问题涉及到侵权法的制度设计。一般人格权虽名为"框架性权利",实质上为法益,其保护力度选择乃"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二种价值平衡的结果。拟制与衡平是一般人格权侵权保护的方式,但这两种途径均需借助侵权法一般条款,借助司法过程的裁量得以实现。如此,一般人格权成为具体人格权的"母权",其中的特定法益成熟后,会上升为具体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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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1)
民法典人格权编应继续坚持《民法总则》所确立的人格利益保护一般条款+具体人格权立法模式。同时,应以民法典体系的科学性为标准,继续完善草案的具体规定。对此,一方面,考虑到《民法总则》第109条已经明确宣告了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所以应删除草案中一般人格权条款与第109条重复的表述;另一方面,考虑到人格权编一般人格权条款与侵权责任编一般侵权条款在功能上可能存在的重复,所以草案应仅保留人格权请求权中关于绝对权请求权的规定,而将相对权请求权部分交由侵权责任编规定。另外,由于民法典中已经将人格尊严等宣告为一般人格权条款的价值基础,所以法院在通过一般人格权条款进行法律涵摄时,毋需再通过引入宪法一般人格权条款内涵的一般法律思想进行正当性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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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具有人格权在学界中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法人是否具有一般人格权则在学界有两种相反观点,即一种以为有另一种以为没有。在本文中笔者从一般人格权的起源简要谈起,剖析两种不同观点,进一步从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及功能来论述法人是否应有一般人格权。最后指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有法人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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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权利的宪法学思维——以一般人格权为对象的观察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论文以人格权为例,以一般人格权的创制为线索,集中探讨了基本权利(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二者间的关系,并对当下关于人格权特别是一般人格权性质的争议发表自己的看法。作者认为基本权利具有双重性质,这与宪法自身的特性紧密相关;就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权而言,其同样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秩序的双重属性。民法上人格权具有其独立意义;而民法对基本价值的维护则主要依靠一般人格权制度。因此,一般人格权是人之为人的重要价值在民法上的映射,是宪法价值民法化的民法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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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德国人格权发展的六个阶段进行梳理考察,揭示出德国人格权法由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的发展过程,由判例法到法典化尝试再回归判例法的曲折轨迹.特别是通过回顾德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交锋与争辩,使我们更为清晰地理解今日德国人格权法状况,从而为我国人格权法的制定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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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的法定化--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之前提性论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曹险峰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46(2):67-74
人格权的法定化是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逻辑前提。人格权的法定化实质上是具体人格权的法定化,其适用应以承认一般人格权作为弥补手段。承认人格权的法定化,不仅能达致理论逻辑的顺畅,而且也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因此,在整个民法典是按权利类型予以体系化的大背景下,承认人格权的法定化,同时也意味着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是应予坚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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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在本质上应是一种社会评价,道德信用和经济信用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两种信用类型。这两种信用类型契合于信用权的内部结构之中,与信用权的特点共同塑造了信用权作为一具体人格权的独立形象。现行之信用利益名誉权保护模式存在固有的缺陷,客观上要求信用权独立。而功能定位和规范体系建构上之可行性,权利边界上之相对明确性,使信用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正当性最终得以证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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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4(3)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加快人格权法的制定对于完善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总则不能完全包含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也不能替代人格权法的功能,人格权法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独立成编.同时,人格权法应当对一般人格权、隐私权、个人信息资料权等重要制度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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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问题,实际上是人的、从而是对人的认识的问题。从罗马法到当今民法,对人的法律塑造始终受到理性主义哲学传统的影响,近代人格权概念的承认亦然。而近代以降,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更是理性主义与非理性主义两种进路的缠绕博弈。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人格权立法,首要问题是厘清对人格权的传统的认识,其次才涉及立法体例与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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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民法所调整的人身部分而言,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人格权法体系”,二是“人身权法体系”。2002年的《民法(草案)》第四编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该学说目前处于通说地位,但存在局限性。如何协调人身权法、人格权法与我国现行的“人身关系法模式”之间的关系是涉及到未来中国民法典采取何种立法模式的根本问题,在编纂民法典的今天,需要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基于我国的历史传统,结合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实践以及时代发展对民法提出的新要求,应当坚持“人身关系法模式”,该模式涵盖“人身权法独立成编”或者“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在内,并克服两者之不足,是其更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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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已经从违法性延伸到了构成要件、具体的犯罪认定。无论是从刑法理念的扬弃还是坚持违法性的实质判断,结果无价值论对于避免刑法中的国家主义、发挥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亟需贯彻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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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在本文中的涵义是新闻体裁与新闻报道的总称。它不仅仅是一种有关新近发生的事实的“讯息” ,而且还必须是具有一定的外在形式和体裁并经过新闻媒介向公众传播物的“讯息”。新闻的这种涵义清晰地表明了侵害名誉权的新闻具备的两个要件 :其内容实际侵害了名誉权 ;具备一定的新闻体裁并经过新闻媒介向公众传播。本文将对新闻侵害名誉权认定中的侵权行为方式及其构成要件加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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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合理建构人格权法律体系的前提。人格权是自然法层面人格伦理价值外化的结果,是以人格为客体并兼具宪法权利与民法权利二元属性的“私权利”,非财产权属性是人格权的基本特征,财产权属性是人格权的第二性特征。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理想与现实权衡的较佳选择,将使民法的重心从“财产”转向“财产和人身并重”,引导人们在尊重自己和尊重他人的人性关怀中捍卫自由和平等;以“一般条款”代替“一般人格权”,采取“具体列举+兜底条款”的立法模式,不仅有利于克服法律规定的不周延性,弥补法律“漏洞”,完善人格权体系,而且能比较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变化,给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公正处理各种案件,维护新型的人格伦理要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