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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万盛 《高等函授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10):16-19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自1900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创立以来,一直面临着"无辜的行为人"与"无辜的受害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两难境遇,在各国均优先保护无辜受害人利益的情况下,关于共同危险行为内部的责任分担的争议却一直没有停止。对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内部责任承担问题,不应简单地适用平均分担的原则,应坚持合理分担的原则,只有在综合各种因素且不能基于科学方法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比例的情况下方可让行为人进行平均分担。 相似文献
2.
张芳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9):95-96
共同危险行为的传统性界定的实质是共同参与行为,真正的共同危险行为所覆盖的范围与其并不一致,单纯表现在行为上。共同危险行为的新界定则是指危险的共同性而非行为的共同性,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讨论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 相似文献
3.
将共同危险行为向共同侵权行为看齐的旧定位并不妥当,因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对其妥当定位应是分别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位革新能够理顺数人侵权行为的内部逻辑体系,脱绑共同侵权行为与连带责任的必然关联性,并区分逻辑意义上的连带责任与技术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位革新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不仅可以弥补《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不足,对我国司法实践也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4.
共同危险行为目前在我国法律上并无规定,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比较模糊,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应强调:主观方面,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且非致害人有推定的过错;客观方面,行为人行为应具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关联性,实际致害人不能确定;因果关系应为择一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归责基础在于法律对无辜的加害人与无辜的受害人利益的取舍。 相似文献
5.
左婕 《高等函授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8):15-18
我国关于免责事由的立法亟待完善。免责事由立法模式应选择兼具大陆法系一般化和英美法系类型化特色的折衷式立法模式,并规定免责事由的具体种类。 相似文献
6.
责权利一致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尽责的基础,也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之初缺乏清晰定位,导致实践中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界限模糊,进而引发认识上的分歧。从《公司法》《证券法》相关条款来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框架体系已经初步形成,通过区分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身份而课予差别的法律责任在证券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也不鲜见。因此,立足独立董事担责的法理基础,从独立董事主要参与公司治理而非公司经营这一逻辑出发,结合我国《民法典》《行政处罚法》及《公司法》发展的最新材料,从价值、规范和实践层面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的法理、依据及其适用进行分析,不仅有助于推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而且还有利于激发独立董事履职尽责的积极性,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7.
行为共同说以追求社会防卫为价值目标,主张以“共同行为”这一事实认定多数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共同性”,在“行为”面不要求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在“意思联络”方面,也不要求数人必须具有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由于这一主张不符合现实生活中的共同犯罪的事实,从而不能科学地认定犯罪人之间在行为上何以共同性的问题。因此,日本行为共同说是值得反思的。 相似文献
8.
在侵权法立法之际,我们应当再次探讨该制度,以构建完整的、妥当的共同侵权制度.就共同加害行为而言,行为的"共同"的认定应采共同故意说,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就拟制的共同加害行为而言,应妥当认定教唆人和帮助人,同时应以责任能力为基础,来确立教唆或帮助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时的责任承担.就共同危险行为而言,它是指加害人不明,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可以通过举证因果关系不存在而免责.此外,共同加害行为制度不能扩张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案件,而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可以扩张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案件;团伙成员的责任制度不宜规定在侵权法之中. 相似文献
9.
环境污染责任属于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其构成要件不以违法性为必要,只要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即应承担侵权责任。环保标准作为行政规范仅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符合环保标准而排污不能作为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10.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内容,一直是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观点各异,分歧较大。本文在评述目前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的基础上,认为应建立总揽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侵权责任构成理论,采用“行为要件符合性——有责性——无免责事由”的递进式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体系,把免责事由纳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体系进行讨论,使其不再游离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外。 相似文献
11.
王学良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19(5):63-65
反垄断法律制度能否有效地得到贯彻实施,国家能否有力地保护竞争和抑制垄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本文从民事责任应采用双轨制归贵原则、强化行政垄断主体的法律责任、在刑法分则中增加垄断罪条款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力争能为我国将来合理设计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提供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12.
药恩情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3):27-29
广告荐证者包括团体荐证者与自然人荐证者。广告荐证者应当为虚假广告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并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广告荐证者应当承担比广告主较轻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应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和法律约束,必须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确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相似文献
14.
论“共谋”的法律性质及刑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共谋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共犯行为,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笔者比较并评析了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体例、相关学说及我国学者的观点,立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和司法实践,阐述了共谋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吴向红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19(1):111-113
推荐人因各种原因推荐某作品参加科讨大会或发表,该作品其后被认定为侵权作品,文章作者和杂志社构成侵权,但从推荐行为的性质和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可以认定推荐人对推荐作品的侵权不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6.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与杨立新等诸先生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有学者将该法明文规定的一些法定连带责任解释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明显与立法不符.另有学者以旧中国、德国民法早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解释<侵权责任法>当中的某些规定,同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学者们所谓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明显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不符,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这些所谓的不真正连带的规定,本质上体现的是赔偿请求权让与的法理,各债务人的债务根本不具连带性,亦不发生连带的效果,与普通债务相比,只不过债务人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而已,在性质上与连带以及不真正连带相去甚远.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现象的大量出现,是《民事诉讼法》增加112和113条的直接原因。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未完全解决虚假诉讼人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为了全面遏制虚假诉讼的出现,立法必须清楚地界定虚假诉讼行为的违法和侵权的性质,并对虚假诉讼人施以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8.
王寒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8(2):61-63
责任保险是为第三人利益而成立的一种保险。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对特定的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补偿其损失的契约。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在受到被保险人的侵害时,其处于当事人的地位,可以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因此,保险人的责任实质上是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本文通过论述我国CPA法律责任的涵义和规避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策略,阐述了CPA法律责任的现状,存在问题以及相关解决思路。就在加入WTO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前提下如何完善CPA法律责任的现行规定以及规避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策略的问题提出了看法。 相似文献
20.
袁辉霞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8(5):50-55
诽谤与网络的结合使得网络诽谤行为具有不同于传统诽谤行为的特征?应根据网络诽谤的基本特征,厘清网络诽谤治理需处理的三个基本问题:网络诽谤之公诉与自诉的平衡问题,网络诽谤之言论自由与网络诽谤的平衡问题,网络诽谤之责任追究问题?追究网络诽谤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对针对普通公民的诽谤和针对公权力主体的诽谤两种情况进行区分?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是言论自由的不可逾越的红线?无论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应承担法律责任?针对公权力主体的网络诽谤行为,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避免报复性惩处现象?网络诽谤信息的发布者?网络诽谤信息的传播者?网络平台管理者是直接责任主体?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应合理区分三个直接责任主体的社会危害程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