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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探寻一条科学的入罪路径是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刑事规制的前提。我国刑法的入罪路径包括司法入罪化和立法入罪化。在立法时机成熟之前,应充分利用现有立法资源,先行实现部分科研不端行为的司法入罪化。但是,科研不端行为的司法入罪化很难实现法益的全面保护,并且,某些特殊的科研不端行为无法通过司法入罪化的方式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走立法入罪化的路径,通过创设新罪来规制科研不端行为,才应是最终的选择。科研不端行为的立法入罪化不宜采用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而应采用单行刑法的立法模式,并以此为将来刑法典的全面修订积累经验。  相似文献   

2.
强迫交易罪是刑法修订后新增的罪名。由于立法的粗疏,造成本罪和它罪在认定上的困难。就有关认定本罪及本罪和抢劫罪的区别结合案例作了阐述,并作了法理分析。  相似文献   

3.
为了强化对兴奋剂的管理,《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罪名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对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正确适用,取决于对本罪立法精神和适用范围的准确理解。只有同时满足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入罪条件三个方面的要求,才可以成立本罪。本罪客观要件包含对“兴奋剂”及其实行行为和“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范围的说明。本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因而对本罪主观要件的理解,可以从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着手。作为本罪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则可以结合行为的次数或人数、兴奋剂的种类或剂量、对体育赛事的影响程度和对运动员身心健康的损害程度综合分析。  相似文献   

4.
对单位行贿罪是1997刑法中增设的罪名,其立法本身还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本罪的罪名宜修改为对国有单位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是本罪两种行为方式的共同必备要件。本罪的立案标准也需修改,以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本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一方面对犯本罪的自然人应当增设罚金刑,并宜采用倍比制罚金的立法方式;另一方面对自由刑的配置要增设量刑档次,以实现罪刑相均衡原则。  相似文献   

5.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应包括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毁灭、伪造罪证的行为方式,对于本罪对象规定应从四个方面把握;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人能够成为本罪主体,对于本罪中的明知应从明知的时间、内容、程度三方面理解;对于本罪第二款的规定的理解关键是理解本款规定的"掩护"的含义以及对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掩护、包庇行为的定性问题。  相似文献   

6.
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97刑法规定的一种新罪。理论界对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尚存在三种不同的认识,包括故意说、过失说及混合说。从该罪的立法原意、行为方式及其与相关罪的关系来分析,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为过失,是过失危险犯。鉴于"非典"时期的经验教训,也为了在理论上给打击妨害"非典"及类似传染病防治的行为提供支持,应该将本罪涉及的传染病范围扩大,改为"突发传染病",进一步明确本罪的行为方式,并适当调整量刑幅度。  相似文献   

7.
关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应注意理解"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等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本罪与其他安全事故犯罪发生关联适用时,应数罪并罚;本罪与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发生关联适用时,应以本罪论处;本罪属于过失情节犯,而过失情节犯是存在一定的内在冲突的,将本罪规定为过失情节犯属于立法缺陷,因此有必要将本罪中的"情节严重"修改为"造成严重后果",即通过抛弃情节犯、规定过失犯的危害结果要件来完善本罪立法.  相似文献   

8.
侵犯通信秘密罪在我国刑事立法上显得单一而不完善 ;在理论研究上 ,多有单薄和滞后之嫌 ,这显然难于适应社会现实的需求。我国《刑法》的侵犯通信秘密罪在体系归属、行为方式、犯罪对象、诉讼方式等方面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存在相同面 ,也存在差异性。我国刑事立法在本罪的规定上可适当借鉴他人理论 ,而增设亲告规定和附加刑 (资格刑 ) ;另外对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宜作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9.
现行《刑法》第219条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本罪存在着"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不明确、行为方式的规定不清晰、刑罚的设置不完善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不健全等几个问题.对此,本文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强奸罪在内地和我国台湾地区各有不同的立法方式。近年来海峡两岸关于本罪主体的立法都出现了变化。立法的变化是对社会现实的适时反应,同时不同的性文化观念也对此产生了重要影响。女子可以成为本罪的直接实行犯,内地立法应对此做出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11.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并非本罪构成要件中的目的或结果,而是本罪的行为方式。本罪行为过程分为帮助方获取信息或者双方共谋—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犯罪分子"积极配合—犯罪分子采取行动,在此过程中有成立犯罪未遂、中止的可能性,行为的自然属性具有过程性、时间持续性;本罪行为的社会属性系侵犯了特定的刑事诉讼活动,其社会危害性不同于举动犯、危险犯。因此本罪系行为犯中的过程犯,其既遂点是获得帮助的犯罪分子积极配合并着手采取妨害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12.
滥用职权罪客观行为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新彬 《南都学坛》2007,27(3):98-99
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设的新罪名,由于立法上不够严谨和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产生分歧,从而直接影响到具体案件中对滥用职权犯罪的定罪和量刑。为准确公正执法,有必要从事实和规范两个层面上对其做简要剖析。在事实层面上,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行为不仅表现为作为,也表现为不作为;在规范的层面上,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行为只能认定为不作为。  相似文献   

1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增设的意义主要在于适应打击当前贿赂犯罪以及诉讼证明的现实需要。“利用影响力”既是本罪的本质特征,也是理解本罪客观行为结构的重点。同时,“关系密切人”是理解和认定本罪行为主体的关键。此外,在界定本罪中相关人员刑事责任问题上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4.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罪第5款主要考虑到实践中证明的困难和避免对被告人的不利推定,采用了转化犯的立法类型。本罪第6款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刑事政策的特别考虑,从刑法理论上可以理解为客观的处罚条件。行为人为了收买妇女、儿童,教唆或帮助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收买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成立牵连犯。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有非法拘禁行为,又出卖被害妇女、儿童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论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有强奸、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应当以强奸、故意伤害、侮辱等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5.
当前,对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妨害作证罪设置合理性受到众多质疑,主要归结为两点:一是在立法技术上,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指向性,罪状具有模糊性和宽泛性,第306条与其他条文出现竞合;二是在立法价值上,本罪设置具有职业歧视性,并且违背立法理念。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有三:废除本罪或者修订主体和罪状;建立和完善律师惩戒制度;转变观念,确实保障律师权利。  相似文献   

16.
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有的被认定为遗弃罪。不同的结果源于对我国立法规定及司法解释理解的差异。对于在出卖亲生子女中讨价还价、主动索要财物的,应从严处罚,无论获得财物多少,均应按照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而对于教唆、帮助者,应该按照拐卖儿童罪的共犯处罚。  相似文献   

17.
在刑法中增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恐怖活动组织罪,既是我国反恐现状的需要,也是严密和平衡我国刑事立法的需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种行为:一是对恐怖活动组织的包庇行为;二是对恐怖活动组织的纵容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由于包庇、纵容恐怖活动组织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社会危害性几乎是相同的,从刑罚的均衡性角度出发,可以给两罪规定相同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8.
我国对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刑法规制和理论评价总体上而言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主要表现在从广义意义上来理解本罪的犯罪主体、对行为方式的规定采取概括综述式的表述方式以及对犯罪对象“在押人员”内涵的合理限定等几个方面。我国应吸收外国刑法及其理论中的合理因素,扬弃我们的不足成分,重点应该正确厘定该罪的主观罪责,调整对该罪罪质的类属评价。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未将虚构保险利益以及被保险人自伤、自残 ,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纳入本罪的罪状 ,是立法上的疏漏 ;以保险责任期限外的事故谎作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应属于“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行为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的行为才是本罪的着手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 ,应以本罪论处 ;计算本罪的犯罪所得数额时 ,不应从中扣除保险费。  相似文献   

20.
技术措施是重要的著作权私力救济手段,信息时代背景下放大了规避著作权技术措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凸显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目前我国的3种刑事规制路径均存在各自的缺陷,在路径选择上,参考国外规制路径,将直接规避著作权技术措施行为纳入现有侵犯著作权罪规制体系之内,仍由刑法典规制;帮助规避著作权技术措施行为则采用附属刑法立法模式,通过在著作权法第3次修订中新设罚则的方式进行刑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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