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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政府国际组织应纳入国际法学研究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卫东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9(3):74-75
国际法学关于国际组织的研究范围历来只涉及到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但近年来非政府国际组织与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的联系与合作日益密切,在处理国际法范围内的国际事务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因此,非政府国际组织应纳入国际法学的研究范围,使国际法的法理内容更为丰富和切合实际。 相似文献
2.
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发展,对国际社会及国际法的发展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关于非政府国际组织目前还没有被普遍接受的定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有限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对国际法在准造法、司法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但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相似文献
3.
非政府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应松年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1(1):53-56
非政府组织 (NGO)近年来蓬勃发展 ,在社会福利、环境保护、人道救援等公共事务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政府管理相互配合 ,起到拾遗补缺的功能。因此 ,对非政府组织的概念、分类和产生的背景 ,以及与此相关涉的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围、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划分、政府对非政府组织依法适度监管和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等问题 ,需予以关注并研究。 相似文献
4.
陈颖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231-233
在我国,非政府组织作为改善民生的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对促进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有利于维护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构建和谐社会,而且对于转变政府职能以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基于此,应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帮助政府解决一些边缘问题,以便更好地回应和满足广大群众的多元化服务需求。但是,我国的非政府组织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发展的基础不牢固,自身存在着一些固有的缺陷,而且面临诸多的外部发展障碍,这些严重阻碍了其社会功能的发挥。因此,本文从非政府组织自身及其与政府、执政党的关系、国家与社会关系等方面探讨其在我国的发展路径,旨在为其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良好环境。 相似文献
5.
聂洪涛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8(2):74-79
认为国际社会第三方力量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代表了国际社会的某些共同利益,积极地参与国际社会立法,影响大国的政治决策,维护世界的和平安全,积极践行国际人权保护职责,从而较大地克服了全球化背景下的市场失灵、国家失灵、弥补了主权国家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一些制度性缺陷,并促进了国际宪政秩序的建立. 相似文献
6.
黄涧秋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1):6-10
国际组织在国际秩序中的作用基于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国际法律人格取决于设立条约的规定。就国际组织与成员国的对内关系而言,成员国应服从国际组织作出的决定。国际组织与国家包括非成员国的对外关系是一般国际法上的平等主体的关系。国际组织的客观国际法律人格也体现在国际组织与非成员国的关系上。 相似文献
7.
张锋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9(5):69-74
非政府组织是指除政府和企业以外的第三种社会组织,是依法建立的、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的、非党派性质的,并具有一定志愿性质的、致力于解决社会环境问题的社会组织。环保非政府组织在当今全球性的环境保护运动中的活动和作用集中体现在普及和提高环保意识、参与立法及政府的决策、参加诉讼程序、实现环保目的等方面。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尚处于初级阶段,社会影响力不大,因此,需要明确非政府组织的权利义务,促进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的成长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一般来说,由于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成员国不应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成员国在决策层面通过有效和压倒性控制的方式滥用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则必须刺破"国际组织的面纱",由成员国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关于国际组织的"主要责任"和成员国的"次要责任"赔偿顺序问题,受害国或受害国际组织理应有权自主决定援引责任国或责任国际组织的先后次序。次要性并不意味着在处理求偿要求方面必须按照时间顺序进行。这是保障受害国求偿的程序性权利及其损害能够得到及时、公正、合理补偿的应然要求。 相似文献
9.
随着国际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国际环境治理尤为必要。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治理体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国际环境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鉴于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的信息、技术优势、国际民主、国际公益目的等特征,赋予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法中的有限法律人格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10.
伴随NGO(非政府组织)在世界各国的兴起和发展,全球掀起了一场社团革命。由于我国NGO主体立法的瑕疵与缺失、设立和登记中的严格主义导致众多有益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NGO的合法性受到质疑,遭遇合法性危机。因而,我们必须完善NGO法律体系,改革NGO设立和登记管理办法,为NGO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11.
尹玮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6(4):79-83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但对于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还存在着争议.本文通过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发展历程和兴起原因、国际法上的地位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一定范围和条件是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应给予这些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法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12.
孙海燕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5(4):138-143
历史地看,非政府组织从登上国际舞台至今,始终在为谋得恰当的国际法律地位而努力。联合国成立后,根据宪章第71条确立起来的经社理事会与非政府组织咨商关系,逐渐成为非政府组织间接取得一定的国际法地位的主要途径。本文拟从国际法视角对经社理事会与非政府的组织制度化联系模式进行探讨,并对进一步完善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问题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13.
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国际经济法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车丕照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
经济全球化必然对国际经济法产生重大影响。国际经济法对经济全球化已作出3方面的回应:国际商法统一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国际商事交往的管理的弱化;国家之间在经济领域中彼此约束的加深。未来国际经济法的走向将受经济全球化的基本趋势的影响。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各种社会力量的斗争、妥协将决定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商人的力量、国家的力量和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将是对未来的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决定性作用的3大主要力量。在国际经济法日益走向体系化、完备化的今天,更需要加强对现实中的而不是理想中的国际经济法的研究。 相似文献
14.
古祖雪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2):112-120
通信是一个有着不同主体,处于不同领域,包括不同环节的交往行为系统。依其行为主体,国际法上的通信自由,可分为国家、国际组织和公民等三类主体的通信自由,它们分别受不同国际法律制度的保护和限制。依其所处领域,国际法上的通信自由,可分为私密领域的通信自由和公共领域的通信自由,前者应受国际法的严格保护,后者应受严格的国际法限制。依其所属环节,国际法上的通信自由,是一个由知情权和表达权构成的权利系统。对通信自由的保护和限制,不仅应当防止通信自由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还应当注意通信自由内部两种权利之间的协调。现行国际法虽然确立了保护和限制通信自由的基本框架,但正面临着网络通信时代的诸多挑战,亟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李寿平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6(1):15-19
国际责任是现代国际法上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国际责任的理论与制度在20世纪以前的发展可以说是百年一步。随着国际组织法、国际争端法、国际集体安全制度等国际法的部门法的发展,国际责任制度在20世纪有了新的发展。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国际法相关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16.
当今世界各国在客观上存在着地位和实力的差异,主观上都在尽力利用国际规则维护自身利益,甚至表现出强国对弱国的强制。在等级性(或阶级性)视角下,国际法是参与国反复强调本国意志和利益,经过较量、博弈等过程最终妥协的结果,也因而致使国际法对各国意志和利益的表现程度有所不同。较之于国内法,国际法以国家利益为主要内容,自我舍弃性更强,更易于被忽视等。 相似文献
17.
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学科设置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在概念、历史渊源、法律性质、调整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在新形势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应当分别构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相似文献
18.
齐盛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1):101-104
国际干预的扩张是近年来国际关系领域的一种重要现象,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以"人权高于主权"为旗号的"新干涉主义"和以"反恐"为名所进行的国际干预行动,都是缺乏国际合法性基础的国际非法行为。 相似文献
19.
姜世波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143-148
国际商法在我国目前的国际法学科体系中,仍被包容在国际经济法或者国际私法的学科体系中,没有取得独立地位,从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划分理论分析,这种体系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国际商法应当从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国际商事立法的发展也表明国际商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时机已经成熟。 相似文献
20.
黄晓燕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4(5):122-125
国际刑法与国际人道法关系密切,在国际刑法实践的推动下,国际人道法不断发展,主要表现为:国际人道法的实施力度得以增强,其立足点由国家转向了个人,国际人道法不断朝着人本化的方向发展,国际人道法中的习惯法和强行法规则得以确认。但同时国际人道法也呈现了不成体系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