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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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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锦标 《东岳论丛》2005,26(4):154-157
诚信原则是贯穿民法始终的,在民事活动中是维持民事主体利益及社会利益平衡的行为准则,同时亦是立法、司法活动的准则和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依据。该原则之模糊性授权法官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其衡平性则授权法官灵活变通适用现行法律的欠缺性规定,二者构成了诚信原则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理论根基,从而为该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较高位阶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明证。  相似文献   

2.
董玉庭  董进宇 《北方论丛》2007,25(6):139-144
成文法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其中包括: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这些局限性是以语言作为成文法载体而产生的内在的无法靠自身力量完全克服的法律障碍。成文法的局限性之根源在于法律承载着人的多元的价值追求。多元法律价值选择之间存在着冲突,成文法的局限与这种冲突直接相关。  相似文献   

3.
在当今的社会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 ,我国“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在司法实践中表现渐趋明显 ,它既不能包揽无遗 ,又不可能随机应变。成文法条的过于原则、抽象、概括 ,也是司法审判中的难题。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发展 ,除了加快立法和进行立法、司法解释之外 ,创制和适用判例是十分必要的 ,也是可行的。本文认为 ,判例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 ,有利于实现司法的统一。因此 ,建立以“成文法”为主 ,以“判例法”为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混合法”法律体系 ,是司法实践活动发展的客观需要 ,是当今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值得考虑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4.
由于人们认识或立法技术的不足,成文法总是存在规则的漏洞,法律原则是克服成文法这一局限的工具。在成文法的背景下,法律原则的适用要满足二个条件,一是事实条件,即个案裁判事实存在规则漏洞;二是推理条件,即法官必须经由一个说理性的"更强理由"的论证过程,来解释为何某条法律原则可以作为个案裁判的依据。法律原则的适用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5.
民法基本原则为民法蕴含的主要价值或者目标,对于立法者、裁判者以及当事人均具有指导意义。裁判者以及当事人妥当运用民法基本原则,不仅可以帮助解释法律、克服成文法之局限性,也可以帮助解释法律行为、填补合同漏洞等,发挥解释功能、补充功能乃至修正功能。在法律存在具体规则场合,一般不必援引基本原则,以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逸";唯在极端案型,应审慎发挥基本原则的修正功能。在对疑难案件的处理方案进行预判时,如果不同方案背后体现出不同的基本原则,则应结合立法者客观的价值判断,审慎权衡不同原则的分量或者重要性。  相似文献   

6.
现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多属于共有原则,缺乏最能反映仲裁活动本质特征的特有原则。为了完善仲裁法特有原则,同时为了缓解仲裁活动中法律适用上的供需矛盾,提出设置仲裁平衡原则。仲裁平衡原则除了具有公平性、平等性、均等性和民间性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衡定性的法律特征。衡定性是指在无成文法,或有成文法的时空里,可以无障碍地使某种利益趋于平衡。仲裁平衡原则是实体法原则和程序法原则暗合为一体的仲裁法特有原则。  相似文献   

7.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运行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法学研究中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是值得重视的法律问题.作为一项动态的司法审判权,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权力性质、权力界限、价值取向等方面表现出了自己的特征.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价值判断的可选择性及法官追求个案的公正性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了正当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应当遵循尊重客观事实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均衡原则、程序正义原则及主动请示原则.  相似文献   

8.
欧盟是由条约创建和发展起来的,是依照由条约及欧盟机构依条约制定的法律组成的欧盟法进行治理的。欧盟法直接效力和最高效力的确立,不但保障了欧盟法效力的实现,更使欧盟法成为有别于其他国际条约的独特的法律,形成了欧盟独特的超国家法治。《欧盟宪法条约》将欧盟法治以基础条约的成文法形式加以巩固,更彰显了法治之于欧盟发展的重要意义。欧盟法治的形成与发展伴随着欧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向广度和深度的发展,是欧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9.
马驰 《浙江社会科学》2012,(3):50-55,156,157
法律的效力是法律存在的标志,因此法律原则的效力标准就是法律原则在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条件。德沃金主要借由法律原则在个案适用时相对于法律规则的特点,认定法律原则与规则之间的逻辑差异。然而,并不能由此简单地说法律原则的效力标准只是基于内容或道德论证的。实际上,同样存在基于系谱或来源的法律原则。同时,如果将法律原则的存在与其在个案中的适用剥离开来,则法律原则的存在即便需要借助道德论证,这种论证的过程本身也有可能是基于来源或系谱的。因此,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在本体论上的差异不应该被夸大。  相似文献   

10.
中国古代判例考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十年来的古代判例研究出现了一些引人注目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西方概念与中国实际接榫的困难,导致了古今词语对接的错位,表现为将古代的例、条例、案例和判例混同,以及不加分析地将廷行事、决事比、法例和判例完全等同起来。本文采取个案举证的方式,分析了古代判例的构成要素,判例和成文法体系的关系,以及判例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变化。可以说,判例在中国古代始终居于辅助的地位,不能和成文法平分秋色。由于它和成文法制度存在原则冲突,还受到不同程度的排斥。不过成文法体系对判例既有拒斥的一面,又有吸纳的一面。吸纳的方式是编例。明清时期,通过编例活动,判例被成功改造并纳入法律体系之中,律例实现了一体化。律例一体化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最高形态。而从判例的角度看,融入成文法的过程也是其异化消亡的过程。  相似文献   

11.
司法解释具有与成文法相似的局限性,如何克服司法解释的局限性,实现司法个案正义便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判例制度得以存在并得到接受在于其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之一就在于其能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实现个案公正和司法统一。现阶段要保留司法解释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现阶段司法解释制度不宜取消,而应通过建立其他制度来弥补其不足,以实现制度的良性互动,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统一,最终实现司法权威的确立,并为司法判例制度的最终建立积累相应的司法经验。  相似文献   

12.
案例指导制度是回应司法现实的产物,指导性案例具有弥补成文法不足、保障法律统一适用及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价值。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与功能,需要合理区分其创制主体与发布主体,明确规范其"指导效力"。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方向不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而是合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实现民主立法与法官造法相结合、走向融合理性与经验的法治之路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3.
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应规范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人民法院适法依据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释,其效力源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需要而制定的。在我国法的效力等级中,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低于宪法和法律。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的效力却常常低于行政法规。理论和实践中的这种错位不但违背了法治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效力等级原则,也不利于依法行政,应予规范化。  相似文献   

14.
刑法明确性原则:形成、定位与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学界论及明确性原则时往往依据其作为罪刑法定独立性原则产生的特性而只注意到其实质的一面却忽视了它最初的形式意义.事实上,早期明确性原则是隶属于成文法主义的形式原则,它从法源限定主义角度出发,重视刑法的适用根据亦即形式上的成文法主义;受美国宪法实体正当程序的影响,明确性原则尔后才渐变为重视价值适正性的法律原则,从而在传统形式意义之外又增加了刑罚法规"只有明确的才是适当的"这一实质含义.为此,明确性原则作为罪刑法定实质侧面的地位当然可以肯定,但同时亦应承认其形式意义.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实现可以借助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个途径.  相似文献   

15.
中国古代法律样式的理论诠释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中国古代法律样式的理论诠释武树臣法律样式是法律实践活动的宏观程序,有判例法、成文法、混合法三种类型。中国的法律样式经历了由判例法发展为成文法,再由成文法发展为混合法的“否定之否定”式的漫长历程。自西汉到清末,中国法律样式的总体面貌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  相似文献   

16.
刘玉杰 《兰州学刊》2008,(11):131-134,152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效力如何是一个关涉公法与私法关系处理的重大问题。德国理论界一致认为对于违反法律禁令的法律行为不应简单地否定其效力,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对待。德国的司法实践对违反法律禁令的法律行为的处理也采取了效力多元化模式,以期符合实质正义原则。德国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17.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视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具备何种效力却是不清楚的,并且将其具体化为同案同判原则仍然将面临冗余的怀疑。内在于法律本身的平等在概念上依赖于规则的一般性,这是因为法律中的平等原则范围只能是在适用法律中的平等,而无法完全保证法律内容中的平等,并且也不能等同于完全正当的判决。但是,平等原则在法律制度中通过抽象化的方式予以实现,并且该形式性的平等原则仍然具有实质平等无法替代的规范重要性。  相似文献   

18.
不同地方的法规或规章之问互相否定的现象是一种基于地方立法权限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地方问法律冲突并不是国际私法上的冲突法问题,而是一个宪法问题.在我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是根据法制统一原则结合在一起的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严格地说.不存在外地法规、规章和本地法规、规章之别,而只有地方性法律规范的对人效力和空间效力之别.地方间法律冲突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或"法律内的法的续造"等来解决.  相似文献   

19.
民法的基本问题是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同样是民法学界一直讨论的问题。对法律行为不同效力来源的看法不仅涉及到自然法、实证法的立场,而且暗含着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同理解。虽然,理性自然法的意志决定论影响深远,但随着休谟问题的提出、自然法的没落和实在法的兴起,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以往将法律行为效力来源简单地归结于实在法或公权力,是对实证观念的粗糙理解。本文运用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重释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并探讨法律行为推定生效的思想根源。  相似文献   

20.
本文旨在对枉法裁判的原因作一理性的探究。“利益因”是指法官受到利益驱动将手中的审判权变为商品;“观念因”是指法官发生枉法裁判情况时其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法律囚”是由于成文法的固有局限性使法律易于沦为枉法裁判的工具;本文还对防范和制裁枉法裁判提出了思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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