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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集资对象是否特定影响民间集资行为的性质认定,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之一便是向不特定 对象集资。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虽有规定,但所设定的标准简单抽象而难以把握,并且在实践中产生了亲 友标准模糊、口口相传行为定性不清等问题。在吴英非法集资案中,集资对象是否特定成了争议的焦点, 而且单纯依靠刑法已难以得出准确的结论。美国在证券私募融资领域建构了“安全港”法律制度,这一制 度在完善我国非法集资中的不特定对象认定标准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我国可通过修正现有的刑 事法律规范,明确不特定对象的内在含义,改变现有的融资法律规制格局,转变政府的金融监管哲学,从 根本上解决不特定对象认定困难的司法难题。  相似文献   

2.
论私募基金的监管框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按照投资对象划分,可以将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监管可分为私募基金本身的监管和对私募基金交易对手的监管,根据监管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又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及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一般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的限定,二是对于信息披露与广告宣传的监管,三是间接监管。三者的重点都是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这值得我国在构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时借鉴。  相似文献   

3.
基金违规、违法只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并且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时才构成基金犯罪。灰色私募基金,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挪用社保基金行为可根据犯罪主体不同作出不同定性。基金“老鼠仓”犯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并不完全相同。网络基金诈骗犯罪应根据有无采用集资或传销方式予以不同处理。  相似文献   

4.
中国股票市场的私募基金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分析中国股票市场的资金结构,揭示了中国股票市场各类资金的特点和缺陷,剖析了私募基金的优势所在,认为私募基金是中国股票市场中最具活力和发展前景的机构资金形式,认为私募基金阳光化是挽救中国股市资金主体,是推动投资型市场形成的重要政策选择。  相似文献   

5.
在过去,"私募股权基金"对于国人来说还是个陌生的字眼。但如今,它却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频频出现在近期各类金融研讨会、论坛的主题词中,那么,这种通过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投资基金,到底有何等魅力招致这般"万千宠爱"呢?  相似文献   

6.
<信托法>及<投资基金法>的起草,给我国私募基金合法化带来了新的希望.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在募集方式上有较大差别,但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私募基金更具有操作上的优势.尽管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存在种种问题,且给基金的监管造成困难,但这些问题的出现也正是表明了让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相似文献   

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的滞后性、不确定性及互联网金融及犯罪的复杂性,两个罪名的适用还存在很多问题.集资诈骗罪由于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解释的不确定性导致此罪认定存在客观归罪的嫌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存在“口袋罪”的嫌疑.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对于许多集资行为,只是简单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为标准来定罪,由于两罪后果相差较大,易造成同罪不同罚的情况.  相似文献   

8.
中国私募基金合法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中国私募基金在迅速地隐秘膨胀,因其未能取得合法地位,政府亦无力监管,由此导致在私募基金运作中存在大量不规范操作以及为追求暴利而存在的内幕交易和投资意识扭曲等不良现象。海外国家和地区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运作模式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可以提供一定借鉴。当前应尽快着手进行私募基金的相关立法,并及时对既有法律予以修订,严格私募基金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私募基金的规模和发行方式加以规制,规范信息披露机制,合理引导利益分配方式,使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做到合法合理、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9.
私募股权基金上市的组织形式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全球已经上市的11家私募股权基金进行考察发现,其上市的组织形式大约可以分为三类:公司制、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企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是私募股权基金上市的主流。在我国,不存在有限责任企业,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没有法律障碍,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存在着法律障碍。有限合伙制PE的"普通单位"的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的法律障碍需要扩展"证券"这一概念的外延来完成。  相似文献   

10.
持有有合法与非法之分,我国刑法中非法持有型犯罪成立的要求必须是非法持有。这种非法性评价并非来源于持有特定禁止物或管制物,也并非取决于持有主体资格或身份,而是对持有事实和"不能说明来源的"综合评价(法律推定)结果,它是抽象的。"不能说明来源的"与持有特定物品的事实共同构成"非法持有"的客观推定(评价)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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