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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由2007年,叶某与某技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签订了附件《员工保密协议书》。该保密协议约定公司每月应向叶某支付保密金,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内,叶某不得到与该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保密协议中还约定,若叶某在竞业限制期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返还公司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承担3万元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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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4日,王某应聘至A食品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一职,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1月4日至2011年11月3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如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在离职后二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即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电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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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权利,但同时《劳动合同法》也为其设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和相关义务,一是对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进行限定,即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二是对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原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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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被告:李某被告:宁波某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炊具公司)被告李某原系原告电器公司的员工,从事技术工作。原告电器公司生产销售各类炊具、餐具等,被告炊具公司亦生产同类产品。2003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聘用合同》和《保密合同》。《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3年,自2003年3月1日起至2006年2月28日止,甲方(原告)聘请乙方(被告李某)从事技术工作;年基本工资3万元,以后每年按8%的比例递增;甲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乙方20万元经济损失,乙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甲方20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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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3年3月23日,申诉人某公司与其员工张某(被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2003年3月23日至2008年3月22日,工种为销售员。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合同,约定自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24个月内,张某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否则张某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05年6月14日,申诉人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一次性支付张某6个月竞业禁止补偿金3360元。张某离职后不久即到与该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某单位工作。现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张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20万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被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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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离职后成为竞争对手,往往不让劳动者到竞争对手处兼职或任职,也不让劳动者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即爱拿竞业限制说事。一些劳动者出于担心,也往往瞻前顾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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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离职后成为竞争对手,往往不让劳动者到竞争对手处兼职或任职,也不让劳动者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即爱拿竞业限制说事.一些劳动者出于担心,也往往瞻前顾后,甚至不敢越雷池一步.其实,竞业限制并非随心所欲,以下案例或许会对你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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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谢某与某市气象局签订了向某电视台送天气预报录像带的协议.协议中规定:甲方(谢某)每天15点到乙方(某市气象局)取录像带后,于16点以前送电视台广告部签字后返回,甲方不得延误送录像带的时间,不得随意终止送带,由此造成的后果,甲方承担责任;凡送录像带期间路途上发生不测,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每月付给甲方工资400元;协议有效期至2002年1月31日.2001年2月被诉方因变更法定代表人而单方面宣布终止协议.同年9月谢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气象局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擅自解除劳动关系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工作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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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于1999年3月到四川家园动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做销售员工作,每月基本工资300元 奖励工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4月6日公司(甲方)与陈志(乙方)签订了《销售承包合同》,期限2年。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应交保证金5万元.实交2.3万元.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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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曾经是甲企业的部门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与甲企业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王某在职期间的保密义务和离职后3年内不得从事与甲企业有竞争关系业务的竞业限制要求,同时约定在王某离职后甲企业按月支付其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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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诉人王某(乙方)在申诉人姜堰市某食品厂(甲方)担任销售工作,双方于2004年1月28日签订《销售人员协议书》约定,第一,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销售区域内销售,要向甲方已派销售人员的区域内销售产品或要向未开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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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郭某与某大学于2004年9月27日签订了人事代理聘用合同,约定郭某应聘至某大学商学院任教,期限至2007年8月31日止。该合同第24条约定,乙方(郭某)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某大学),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第25条约定,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3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将人事档案关系转回人才服务中心。郭某于2005年7月首次提出将人事关系调离学校,但未获批准,某大学继续向其发放工资。2006年5月,郭某再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调离学校,但仍未能办理离校手续。郭某后向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该委以本案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郭某的仲裁申请。裁决后,郭某不服,诉至某区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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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8年2月6日,孙某与浙江某市A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孙某担任该公司技术研发部主管职务,主持研发X网络产品,每月工资1万元,合同期限两年。同时,双方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孙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必须保守X网络产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