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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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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刑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当今世界虽然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业已废止死刑,但中国大陆尚且存置死刑,并且刑事立法中死刑罪名较多,重刑化倾向太浓,进而导致刑事司法中死刑适用的泛化.现阶段中国死刑之关键不是废止死刑,而是扩大死缓适用,以死缓替代死刑立即执行,以减少死刑的实际执行,并借助于这一契机对死刑适用进行全面革新.中国之死刑,在立法上大有压缩之空间,在司法中尚需理性与慎重.  相似文献   

2.
赵秉志 《南都学坛》2013,33(3):68-75
晚近30余年来中国大陆死刑制度历经初步限制、膨胀扩张和重新限制三个演进阶段,并以限制和减少死刑为主线,呈现出逐步废止死刑的渐进模式,其中各种主客观因素交相影响、制约,但始终坚持立法改革与司法改革并进且以司法改革为主的路径。未来中国大陆死刑制度演进与改革将继续延续该趋势,死刑适用的对象将进一步限缩,死刑罪名的数量将进一步减少,长期自由刑将逐步取代死刑,死刑的程序控制将更为严格,死刑的执行数量将进一步减少并逐步公开。  相似文献   

3.
新刑法在死刑立法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刑法总则对死刑适用条件、适用对象、死刑核准程序和死缓制度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刑法分则从死刑罪名的具体适用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从而大大削减了死刑罪名的规定,限制了死刑的适用,使死刑立法更加准确化、科学化。对新旧刑法关于死刑立法加以比较,旨在正确贯彻我国慎用死刑的原则和体现我国刑罚制度的进步和发展  相似文献   

4.
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走私犯罪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特点。为适应惩治走私犯罪之司法实践的需要,中国内地立法和司法领导机关不断创制、修改、补充和调整法律、司法解释,构筑了目前我国惩治走私犯罪相对完备的罪名体系,体现出法网严密、惩罚严厉等惩治特点。但是,从科学合理和发展的眼光来考量,走私犯罪中关于武装走私行为的定性问题、增加保税货物的种类问题、不准确关键用语的修改问题、限制和废止死刑问题等方面的立法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5.
中国是世界上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然而,限制或废除死刑,早已是世界性的刑事立法趋势.就法学知识而言,死刑存废问题已被刑法哲学和犯罪学所穷尽;中国的死刑限制论和废止论对刑事立法也并未产生实效.死刑的学术研究已步入僵局.单纯研究死刑的立法技术特征,尚不为学界所充分重视.事实上,中国的死刑立法技术特征十分明显.研究死刑的立法技术特征,可以开拓学术研究视域,深入探知立法精神,为改善立法建言献策.  相似文献   

6.
2018年适逢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40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我国死刑立法改革与国家改革开放的总体进程相伴相随。在经历了死刑立法的起步、扩张和逐步限制等不同阶段之后,通过对死刑适用的条件、对象、程序、执行方式、罪名等多方面的严格立法限制,我国死刑立法的科学性、正当性和人道性程度不断提升,死刑立法改革的成效显著。未来,我国应当积极确立“全面废止死刑”的政策终极目标,采取渐进式的实践性改革路径,进一步严格控制、减少死刑适用,严格死刑立法直至最终全面废止死刑。  相似文献   

7.
现在世界刑事法律的一般发展趋势是废除死刑或者限制死刑,在刚刚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公报中提到我国要逐步较少适用死刑罪名。提出的适用死刑罪名包括:世界各国死刑罪名的废除和大量削减;我国死刑罪名设置较多,但是死刑使用率不高。通过对"逐步减少"适用与"废除"适用的不同以及对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与"死刑"的不同进行比较,不仅明确了其基本含义,而且明确了这是一个立法问题而非司法问题,进而探究了在我国实现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现实途径,以期对未来死刑的研究以及司法实践有所促进,以期更好地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8.
本文认为我国现阶段应保留死刑制度 ,并且要进一步完善。文章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探讨了如何完善我国现阶段的死刑制度  相似文献   

9.
《南都学坛》2015,(4):59-63
近年来我国的死刑适用似有"反弹"的压力,司法需要顶住,立法需要担当,学者也更应理性地、负责任地进行解释和论证。在复杂的国情、社情形势下,大国治理固然不易,然而对死刑的依赖将产生更大的问题。削减死刑绝不是为了面子上好看,更是在保障人权、保护社会之间实现利益平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提出的"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落实,未来除了立法上——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很大程度上仍然需要司法上的严格控制与慎用,并需要相应的、及时的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就死刑的"停、改、废、释"四者关系看,如果没有死刑适用的"停",其改和废就将更遥远。具体步骤应该是:"现阶段暂时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用适用死刑,并且逐步减少死刑和最终废止死刑。"总之,未来有必要将生命权"入宪",将生命权明确写进宪法,以宪法推动死刑制度的改革。对死刑的"停、改、废、释"都应当参照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关于保障公民生命权的规定进行。  相似文献   

10.
《南都学坛》2016,(2):62-72
死缓制度是中国特色刑罚制度的重要体现,其设立的宗旨就在于既保留死刑的威慑力,又能在最大限度上限制、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在当代中国死刑改革的大背景下,死缓制度较好地体现了当前"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契合了国际社会限制与废止死刑的潮流,更新了民众的死刑观念,为逐步废除死刑打下民意基础。然而,由于立法的缺陷和不足,极大地限制了死缓制度的功能发挥。因此应厘清当代中国死刑改革背景下死缓制度的现实价值,探讨现有制度的结构性缺陷,并对现有制度进行有目的的立法改进,以期使其效能发挥至最大,为最终废除死刑提供一个现实的制度缓冲。  相似文献   

11.
基于死刑的正当性疑问及我国的现实状况,综合运用立法削减与司法控制限制死刑的思路值得肯定。对于备而不用或偶尔适用的死刑罪名继续进行立法削减,经常适用的死刑罪名则必须诉诸司法控制。鉴于当前绝大多数的死刑判决集中于暴力犯罪,其无疑应当成为死刑司法控制的中心。随着司法程序的不断完善,死刑的实体控制愈发重要,关键在于明确死刑的适用标准。关于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应当区分量刑基准与量刑起点在死刑适用中的不同意义,围绕死刑立即执行建构死刑适用的量刑基准,将普通死缓确定为死刑适用的量刑起点,然后依照普通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逻辑顺序,根据影响特殊预防不利情节的裁量情况,最终确定行为人死刑适用的具体方式。  相似文献   

12.
由于死刑立法限制的逐步性与长期性,现阶段死刑的司法限制显得尤为重要。在死刑的司法限制中,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当前法官对酌定从轻情节的重视程度不够,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在死刑司法限制中的作用有待提高。具体来说,应完善刑事立法中的适用依据、出台量刑指导意见和发展案例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   

13.
通过对中国死刑现状的深层次思考,分析了中国死刑制度中存在死刑罪名辐射面过广,死刑执行方式有待进一步文明化的现状。同时从国际形象是国际交往中重要的因素这一理论入手,阐述了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提出大幅度地减少挂死刑的罪名、积极适用死缓制度等改革中国死刑制度的相应举措,指明了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方向,以期在倡导人道、人性化的当代社会中,真正实现和落实中国死刑制度的慎重与公正。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刑法设置了68个死刑罪名。学界减少死刑或废除死刑的呼声不断高涨,有学者在学术研究中还列出了废除死刑的时间表。死刑立法的最终根基在民意。对现有死刑罪名应当如何理性设置进行了民意调查,分析了其中的原因,提出了死刑罪名逐步减少直至废除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的死刑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关于死刑制度存废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有利又有弊。显而易见 ,存在两种论点 :死刑废除论和死刑保留论。我国是世界上在刑法典中死刑罪名和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现阶段我国不能废除死刑 ,但应该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应该减少死刑的罪名。本文阐述减少死刑条款和罪名的理由 ,并提出对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死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6.
作为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死刑立法与公约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一是在实体规定方面,我国立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力度不够;二是在程序规定方面,我国立法对死刑适用的法律程序要求偏低。立足于完善我国死刑立法和更好地履行国际法义务,笔者建议我国立法减少死刑适用罪名、扩大死缓适用范围、统一死刑复核程序、加大减刑和赦免力度。  相似文献   

17.
保安处分注重教育与预防、实施刑罚个别化与不定期制度、注重实质理性。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我们应借鉴保安处分的原则和先进理念,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以填补和满足劳教制度被废止后的立法空白和现实需求。违法行为矫治立法应以教育预防为立法理念;应提升法律层次,实现矫治的法律化;赋予法院裁定权,实现处分司法化;实行不定期矫正制度,实现矫治的个别化。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面世,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废止死刑的立法实践。死刑渐废论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分析死刑立法改革的一个视角:理性引导与经验支持。死刑缺乏其存在的道德合法性的基础,其废除符合理性的要求;作为一项立法改革,死刑的废止又离不开现实经验的支持。因此,推行死刑的立法改革,需要立法者通过理性的立法引导死刑民意的走向,并通过经验行为体现立法理性,在死刑废止的进程中实现理性与经验的统一。  相似文献   

19.
在职务犯罪领域,如何协调限制、减少死刑与严惩职务犯罪之间的关系成为当下不得不思考的问题。不论是根据立法沿革还是根据现实需求,增加死刑罪名都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贪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应废止贪污罪的死刑。但基于受贿罪所固有的社会危害性,并兼顾当前的反腐情势,有必要保留受贿罪的死刑。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刑罚结构均应做不同程度的调整。  相似文献   

20.
《南都学坛》2021,41(1):66-74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关于废止死刑与加重生刑关系问题的处理,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模式,即废止死刑的同时不加重生刑的模式和废止死刑的同时加重生刑的模式。出于对我国刑罚结构所存在的"死刑过重、生刑过轻"问题的认识,我国《刑法》在废止部分死刑罪名的同时采取了多项加重生刑的措施。在分阶段、逐步废止死刑的路径下,以减少死刑立即执行为目的加重生刑,以弥补部分犯罪的生刑与死刑之间的刑罚空档,具有合理性。当前长期监禁刑的设置具有相对合理性;从推动死刑完全废止的角度看,加重部分犯罪的生刑具有合理性;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不宜被扩大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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