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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农地土壤污染已成为当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及农产品安全的主要问题。鉴于农地土壤环境问题呈现污染源分散、污染成因复杂等特征,及政府财政能力有限、技术匮乏等现实,具有汇集资源、分散风险和降低成本等优势功能的环境公私协作成为破解土壤污染治理困境的新思路。政府通过社会资本的引入及多元修复主体间的信任互惠网络,科学设定修复目标、合理分配修复责任及风险、实现农地土壤生态功能的优位保护。农地土壤污染治理公私协作法律机制,具体以"政府引导、平等协商及契约规范"为核心内容和法律手段。  相似文献   

2.
环境法典编纂对于土壤污染防治规定的安排必须处理好预防与治理、污染防治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本语境下预防的对象是污染后果而非健康损害。污染源控制分则编应以预防为主,土壤污染防治分则编的定位是以治理为重心。《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治理责任的构成要件、多类或多个责任主体间责任承担关系的规定缺失,土壤污染防治分则编应从终局责任和中间责任、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角度填补这一结构性疏漏。为避免交叉重复,环境法典应根据预防性措施的规定内容综合考虑其在土壤污染防治分则编和污染源控制分则编的位置安排。环境法典应在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变动、污染治理后土地的再利用三方面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与土地利用的衔接。  相似文献   

3.
生态修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往往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生态环境严重受损,而现行法律规范又缺乏对生态修复责任主体的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修复责任主体进行研究。环境正义是修复责任主体界定的主要理论依据,同时也要从法经济学角度进行经济效益考量。基于此,我国应当构建污染行为人及其承继者为主要责任人,政府为兜底责任人,同时寻找受益者拓展资金来源的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框架。  相似文献   

4.
我国目前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领域的立法供给严重不足,仅有一些零散的规定,且多是针对农业土壤污染防治的宣言式条款,对工业、城市层面重视不足,因而有必要首先从立法上予以完善.基于现状并参考国外做法,我国宜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以预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和环境民主原则为指导,重点规定土壤污染的治理和修复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促进公众参与,并辅以相应的配套立法,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福祉的立法目标.  相似文献   

5.
《土壤环境保护法》应当侧重污染治理,兼顾预防,预防重心是农业造成的农用地污染,并授权环保部制定管制的污染物名录,目录不含放射性物质。应当规定土壤环境保护规划、调查、标准制度,土壤污染管制区制度,土壤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制度。政府应该指导和引导农民应对农用地污染。农用地以外的土壤污染的责任方应承担清理和整治责任,否则由政府负责。清理、整治目标应当考虑包括土地未来用途在内的多种因素。  相似文献   

6.
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土壤污染问题非常严峻,严重影响到耕地质量、食品安全和人的身体健康,而我国现有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却很不完善。通过分析法国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模式发现,法国与我国一样,虽然都缺乏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法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却做得很好,且有一套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其具体做法是对现有的传统工业法、废物法、民法等法律进行完善与修改,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策略、风险预防、污染修复等方面。我国应借鉴法国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模式,完善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相关法律、民法和程序法等,以应对所有的土壤污染形式。  相似文献   

7.
陇东油区土壤石油污染现状及修复技术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论述了陇东油区当前土壤石油污染的危害及其现状,介绍了主要的石油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及适用范围。同时指出在陇东石油污染土壤的治理过程中,要加大石油污染发生规律、石油污染物在土壤中的迁移、固定、转化行为研究,充分利用当地自然优势,强化生物修复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同时要加大土壤石油污染的生态效应与食物安全研究,注意耕作处理等传统方法与生物修复方法的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结合。  相似文献   

8.
污染场地修复的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多个国家和台湾地区的立法例,污染场地修复私人责任主体包括污染者和污染场地权利人.行政机关基于及时且有效修复污染场地的目的,有权命令污染场地权利人承担修复责任,污染场地权利人担责后可以向污染者追偿.污染者是终局责任人,其基础是因果关系和与人的连接,属于行为责任,体现污染者负担原则.污染场地权利人在时间上往往作为第一责任人,其基础是对场地的管领力和对物的连接,属于状态责任,体现场地控制者负担原则.污染者负担是首要的,场地控制者负担是补充性的,在适用污染者负担原则存在困难情况下,适用场地控制者负担原则.  相似文献   

9.
土壤污染是制约生态农业发展的罪魁祸首。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对污染土壤的行为进行惩治,无疑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最为有效的途径。立法最重要的问题是责任的明晰。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土壤污染刑事责任应当有别于其他污染。在立法模式上,土壤污染的刑事责任应当既在刑法中规定,也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10.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产业结构正在加快调整。鉴于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旧工业用地在用地结构调整更新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土壤环境风险。尤其是旧工业用地再利用中容易遭遇土壤污染清理动力不足和二次污染等问题,产生大量的土壤污染损害,亟需从私法角度加以救济。从类型界分、主体定位以及救济方式三个方面入手,不失为建构系统的土壤污染损害赔偿私法救济机制的有益尝试。其中,获得私法救济的土壤污染损害类型,应依据"可赔性"原则加以限定;承担土壤污染损害私法救济责任的主体范围,应遵循"损害分散"理念进行扩张;对土壤污染损害进行私法救济的方式,应侧重"排除危害"责任方式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20世纪80年代,德国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对土壤污染责任主体的认定,突破了以往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范畴,引入“状态责任”,细化责任主体范围,明确责任内容划分,厘清多重责任主体竞合。我国土壤污染管理起步较晚,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对主体责任认定标准和责任限度的理解存在分歧,其争议焦点在于各主体在案件中的地位。通过对中德土壤污染治理责任主体的比较,认为我国应在坚持现有规则的前提下借鉴吸收德国在责任内容划分和多重责任主体竞合处理等方面的经验,切实有效地保护土地功能。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明确将"社会责任"法制化,但由于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模糊性和公司治理传统观念的局限性,导致公司社会责任司法救济举步维艰。因而本文主要阐述利益相关者理论,并在分析我国司法存在困惑的基础上提出拓宽公司法人格否认诉求主体的范围和运用一般条款等方法来解决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问题,进而引导公司增强承担社会责任意识。  相似文献   

13.
耕地“状态责任”是公权力主体基于公共利益需求而采取的干预措施,具有公法规范属性。从创设方式来看,耕地“状态责任”是行政主体施加的第一性法律义务,并不具备“法律责任”内涵,应经由行政命令方式创设。从义务来源来看,行政主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土壤污染修复义务构成“特别牺牲”,并对土地使用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应定性为管制性征收而非财产权社会义务。为了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耕地“状态责任”的责任界限、责任实现方式等具体内容应在双重定性基础上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生态法治建设进程坚定推进,通过法律约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被社会各界广泛地认同与遵守.特别是在《民法典》时代到来后,我国《民法典》以专章形式确立的"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责任"切实为各类生态侵权案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然而,落实到生态法语境下各类具体案件中,尤其是生态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形式之具体问题中,传统的民事侵权责任形式往往难以取得好的实践效果.这种现象是因为生态损害案件中存在遭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已经遭到了不可逆的修复或者修复成本过巨不具经济效益,进而导致以"恢复原状""支付对价"等为代表的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形式难以适用或适用效益较差的现实困境.我国司法实务界在2012年探索出的异地修复是一种新型的生态侵权责任形式,其内涵在于着眼于整体生态系统层面的"恢复原状"的价值取向以期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其优势在于可以较好地解决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形式在生态侵权案件中遇到的显失实操性的困境.故而对异地修复的合法性进行探讨是一种有益于司法实践和学理研究的工作,有助于确立异地修复成为环境侵权责任形式的一种常用形态、取得更好的生态效益.  相似文献   

15.
未成年人是社会中重要的民事主体之一,确立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则成为一项重要议题。英美法系中普遍适用的"合理人标准"相比"善良家父标准"、"年龄划分标准"等具有灵活性、开放性、客观性的优势,我国在构建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制度时有必要予以借鉴。在借鉴这一规则时,既要考虑"合理人标准"的一般规则,还应和我国现有的"财产能力标准"相结合,以尽可能保证个案的妥当性。  相似文献   

16.
石油污染土壤的生物修复技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概述了当前土壤石油污染的危害及其现状,介绍了主要的石油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及适用范围。同时指出在石油污染土壤的治理过程中,应注意传统方法与生物修复方法相结合,发挥各自优点,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相似文献   

17.
反垄断民事责任的承担涉及到主体、行为、方式等方面的问题。理论上说反垄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应为实施了垄断行为的任何"人",但在实际承担责任时并非如此,许多主体特别是具体实施了垄断行为的企业内部人员、行业协会、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机构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通常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由于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集中等行为具有不同性质,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也会有所差别。反垄断民事责任的承担在一定情形下需要考虑反垄断机构的前期行为,责任的具体认定也有别于一般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是停止或消除垄断行为以及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18.
在确定特许人与受许人侵权行为形态时,特许人对受许人的控制是关键。当特许人为保护其品牌而管理受许人,则不存在控制受许人防止其侵害第三人的义务;而当特许人超出保护品牌必要对受许人的日常经营存在控制时,存在控制义务。当特许人未尽控制义务,受许人侵权,一般构成竞合侵权,由受许人承担侵权责任,特许人承担补充责任,责任范围则以过错程度为限。当特许人直接参与受许人的日常经营时,经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丧失了竞合侵权的特征,特许人与受许人的侵权行为形态应被认为是基于一致意思行为的共同侵权,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当特许人与受许人违反物的控制义务时,二者具有共同过错,构成违反共同义务的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特许人和受许人使用同一标识是商业模式使然,不应仅以此要求特许人为受许人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9.
伴随网络社会的崛起,传统的"政府单中心治理"模式已不适应治理需要,社会治理模式正朝着社会协同治理的方向转变.作为网络社会的重要参与方,网络平台基于其相对优势理应成为网络社会治理主体中的重要一员,并承担起相应责任.在遵循合法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的基础上,网络平台的具体责任包括:审查监管责任、 协助配合责任、 安全保障责任及行业自律责任.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溢油污染的规范主要针对海洋,而内陆河流污染则缺乏相应的调整规范。水域溢油主体的一般归纳在立法上有三种模式,分别将污染者、所有人与经营人、承运人作为责任主体。对于溢油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规定,在我国《环境保护法》没有进一步明确的情形下,可以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各类水域溢油事故中的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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