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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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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国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救济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相关。在英国,通过普通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形式予以救济,普通法院的判例形成宪法基本权利保护的重要形式;在美国,由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违宪的法律进行审查的方式,予以救济;在联邦德国,由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审判案件和宣告法律违宪的方式予以救济;在法国,则由宪法委员会进行救济。各国宪法基本权利法律救济的方式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不仅对我国完善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救济制度提供了参考与借鉴,而且也对我国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的理论提供了经验。  相似文献   

2.
诉讼服务中心是法院提供诉讼服务的业务部门,是一个直面社会公众的司法改革产物,是一个涉及多个改革措施的集合体,许多改革措施都要求诉讼服务中心同步跟进,形成改革协同效应。诉讼服务中心是司法便民理念的最佳实践样本,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社会公众的司法认同和司法公正获得感。诉讼服务中心的主要功能有:法院案件分流、为诉讼参与人提供诉讼服务、为审判人员提供辅助、实现法院内诉调分离等。应通过法律大数据和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在建设中应处理好司法便民、司法为民与维护司法权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并注意司法的限度,让司法只为可为之事,着力通过提高司法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满足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所需的人财物成本。  相似文献   

3.
生态损害公益诉讼是生态损害法律救济的程序需求,但在实践中却遭遇困境,难以通过对现行诉讼制度的改良而形成稳定系统的制度。对此,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环境司法专门化模式的主要特点,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合理设立专业环保法庭、明确原告的起诉资格及范围、建立和完善生态损害鉴定评估制度三个方面,对我国生态损害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初步构建。  相似文献   

4.
人工影响天气致损的法律救济有多种途径,法院的司法救济是一种重要的方式。法院应以促进法治为立足点,通过精准的适用法律、合理的选择法律,并巧妙运用法律原则保护公民权益。在此定位基础上法院可通过自身管理创新充分发挥司法职能,通过调查研究提供完善立法建议,通过司法建议及定期指导,向政府提供管理意见,通过沟通交流培育社会管理创新的良好氛围。  相似文献   

5.
环境法学的崛起对许多传统的法学部门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环境法的社会性质和法律属性使它与近代、现代的民法有很大的不同,在理论与实践对诉讼程序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从而也为理论研究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对环境侵害行为的司法救济措施及理论进行研究,既是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适应环境保护社会化之需要,同时也是提高国人环保意识,更好地坚持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完善对环境侵害行为受害人的司法救济措施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6.
环境损害是环境权利受到侵害的一种形态,环境侵权不能涵盖环境损害。通过私法和环境公益诉讼无法实现环境权利损害的充分救济。环境权利司法救济缺乏权利基础。在宪法和法律未对环境权利及其可诉性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主体缺乏可以直接寻求司法救济的可要求性。对环境权利的可诉性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观点。应从权利本身出发研究环境权利的可诉性,从权利人的立场重新思考环境权利的可诉性问题,转变可诉性问题的思维模式,改变环境权利可诉性的研究视角,从环境权利可诉性的概念化争论转向环境权利如何裁判这一新任务。  相似文献   

7.
在刑事司法中适用环境修复责任契合“运用司法手段修复生态环境”的政策导向,具有“惩罚犯罪和修复损害”的双重责任功能,顺应“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功能融合”的发展趋势,是符合法律责任规律的制度安排。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环境修复责任得到多元化适用,但也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困境,存在“责任性质认知困惑、责任方式适用混乱、超越司法职权边界、滋生裁量失控风险”等问题。就适用方式而言,提倡将环境修复作为量刑情节、非刑罚处罚措施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式予以适用,并通过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等司法制度,为环境修复责任提供多元适用途径。  相似文献   

8.
司法的有限性与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成本的居高不下、司法腐败现象、程序至上等问题是司法救济局限性的表现,弱势群体因此很难按照他们的预期设想获得合理公正的司法救济。弱势群体权利救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修改现行的举证制度,设立进行司法检查巡回法院,建构和完善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制度等是帮助弱势群体更好地实现权利救济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9.
公司的僵局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构成了严重的损害.由于我国公司立法上的缺陷--未规定公司的司法解散,导致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在受到损害时得不到法律救济,这一问题已日渐严重.另外,国外公司立法均规定了司法解散,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有法人的司法解散的萌芽与经验,学理上有公司僵局司法解散的理由,因此,我国<公司法>应确立司法解散,赋予股东申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教育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然而目前我国的受教育权司法救济渠道并不畅通,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发现我国的宪法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保护受教育权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并找到完善四种司法救济方式的措施.  相似文献   

11.
通过对新会法院涉农案件的实证分析,农村基层民主存在村民选举权虚化、村干部滥用权力损害公共权益、村干部经济犯罪频发等现象。民主选举缺乏教育和引导、村民自治的管理机制流于形式、民主监督缺乏完善机制、法律救济途径不完善,是造成困境的制度原因。须从立法、制度创新、部门联动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2.
中国司法实践面临着生物多样性相关立法分散、规制目标不明确的现实困境。法院在审查生物多样性行政不作为案件时,对生物多样性损害的审查欠缺针对性;在对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的判断中,法院的司法审查内容不全面、审查强度不一致,通常倾向于采用结果标准,以生态环境损害的实然结果作为判断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的标准,这种高强度审查方式客观上违背了职权法定原则。因此,对于生物多样性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完善,应将生物多样性指标纳入司法证据,以保证全面且有针对性地审查生物多样性损害;应采取过程性审查方法,对行政不作为中的裁量行为进行全面检视来判断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同时以司法尊重原则为导向合理调整司法审查的强度。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日益频繁发生环境侵害纠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重大因素,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三大诱因之一。然而从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侵害救济案件数量上看,此类权益纠纷进入司法救济途径的并不普遍。对于司法救济机制未能在环境侵害纠纷中充分发挥救济权利、化解矛盾作用的原因,通常被归究于公众的法律意识不强。这一归因的根本缺陷在于缺乏对公众的自主价值判断和话语权的尊重,从而导致对环境侵害司法救济问题的思考忽视了具有决定意义的前置条件。针对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调查结果显示,阻碍环境利益冲突走向司法审判程序的因素有二:一是公众环境权利司法救济需求的发现不足;二是司法救济制度供给的不足。  相似文献   

14.
不同的法院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名单纠纷案件存在受理与不予受理两种做法,但根据我国现行的制定法,法院不存在受理此类案件的依据。村民自治阻断司法救济有其历史原因和意义。立法机关未将村民委员会选举权纳入司法救济可能出于保护村民自治权的考虑,但村民自治权是法律赋予的,有其自治边界。由于当前农村社会已经发生巨大变革,加上基层政府的不当干预,村委会的角色功能发生错位。司法介入村民自治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司法介入村民自治并不会侵蚀村民的自治权。通过对政治权利内涵的拓展和村民自治边界的明晰化,司法介入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5.
法律评价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实践活动。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是法律评价的两种类型。对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的文化层面的探讨,涉及到对法院文化和检察文化的研究。法院文化和检察文化是法律评价中的两种基本文化形态。研究法院文化建设、检察文化建设与当前司法改革的关联性,有助于推进司法机关行使法律评价职权的社会文化环境建设,对研究中国的司法改革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法律原则的司法可适用性在我国法学理论上基本达成共识.但我国司法实践对此问题却存在不同认识,损害了司法统一和司法权威.依原则裁判的实质是法院造法,它使法院在个案中兼具司法与立法双重职能,加之原则内容的不确定性客观存在,因此必须对依原则裁判设置科学的界限和径路.  相似文献   

17.
一直以来,政府俘获理论的研究者认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容易被利益集团俘获,司法机关则更容易保持中立和公正。但是,在美国,商业利益集团通过向法官输送金钱利益并影响法院判决已经成为不容争议的事实。美国商业利益集团利用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和雄厚财力,往往能够对州法院的司法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商业利益集团影响司法的法律路径包括:充分筹款为干预司法选举蓄力,塑造公众舆论影响法官连任,作为“法庭之友”影响案件审判结果,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创造资金避风港。金钱司法的形成必然损害美国司法的公正。在美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要破解金钱司法,加强对法官与商业利益集团关系的监督,仍然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论司法自由裁量权及有效监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场经济中不断涌现出的新问题对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建设与完善提出了极大挑战,法院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对当事人权益提供法律保护的做法也屡受责难。如何发挥法院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使法院成为一个能动的司法者,在遇到“法律缺位”时,运用法理精神和法律原则,及时做出判决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试图通过对法院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及有效监控的论述,强调法院应在我国法制建设与完善中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相似文献   

19.
尽管中国在《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已经对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规定,但仍存在赔偿的范围过窄、程序救济出现脱节、以及法律不协调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笔者认为应采取从立法上加以完善、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并保证程序救济的连贯性等措施,进一步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20.
以事后救济为主的环境公益诉讼并不能完全实现原环境的恢复,环境议题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预防的转捩,促就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因应。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是通过诉讼程序落实风险管控的公法责任以发挥法院的环境规制作用,并弥补行政规制的不足。但既有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过于模糊,存在适用盲点,亟需梳理内在规范构造。具体而言,以重大风险为启动前提,但应从“质”与“量”二维标准加以界定;以污染行为和破坏生态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应着力于以行为为主附带结果的审查标准;以公共利益为保护对象,但应区分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的实质内涵和顺位选择;以法律规定的机关与组织为诉讼主体,但应授予公民原告资格并肯定行政机关的独立参与人身份。除此之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风险交流有助于推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进程,未来制度改革上应致力于商谈主义司法的形塑,通过强化法院职权以敦促风险交流的充分展开,最终促进法院环境规制权能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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