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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视野中的林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华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2):17-21
林权虽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但已被我国的林业政策和实务部门普遍接受。现行法上的林权制度,具体包括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以及森林或林木使用权,虽然其中有些权利的法律性质或权利内容在物权法中尚未明确,但是应当认定这些权利均属于物权,具有物权的法律效力,可以适用或类推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2.
肖俊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3):30-34
2008年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强了个体农户对林地的使用收益权利。但从整体的制度表达上,这种意见仍然属于政策的范畴。而从物权法的视角上看,虽然已经把林地经营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但缺乏针对林地特性的具体规范。在大陆法系的传统用益物权制度中,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典一直存在着林木用益权制度。这种用益权与《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所要建构的以个人用益为目标的权利形态有着结构上的相似性。可以借鉴这一制度以完善我国物权法中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土地保障功能下集体林地流转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集体林地有效流转是实现林业规模效益的重要途径,也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受土地保障功能的制约,集体林地流转面临着流转成本高、流转意愿低和流转过程复杂等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制度根源在于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能受到不当限制、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能无法充分实现。在目前经济社会条件下,中国应将林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负载于林地所有权之上,通过立法保障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和收益权能的充分实现,为集体林业提供可持续的发展机制,促进集体林地高效流转,并为农村耕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借鉴。 相似文献
4.
林权流转的多维动因分析与激励路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聂影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4):5-9
林权制度改革后,我国南方集体林的绝大部分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责任制催生林地流转,小规模林地经营状况为林地流转创造条件。当前,林权流转呈加速趋势。林权流转的动因包括三个层次,劳动力城镇化转移、林业的比较效益低、林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等微观层次原因,林地规模经营、林区经济发展等中观层次原因,林业实现国际化、林区家庭承包制继续稳定发展、国家的政策法律等宏观层次原因。所以,可以选择以下路径激励林权流转的加速:稳定和强化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强调承包权能的独立存在;加强林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建设;建立市场中介组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体系市场;推进城镇化进程,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农民职业教育,转变农户传统经营观念。 相似文献
5.
林业产权不明晰是制约林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经过改革后,明晰了林地使用权和森林资源所有权,使森林资产能够满足会计学资产定义的基本特征,可以解决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森林资产的难以用货币计量的会计特性以及林权不明晰导致资产是否为会计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困惑,为将森林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明晰林业产权归属,健全集体林资产评估体系、推行林权转让交易平台,规范对森林资产的会计核算,将对森林资产会计核算产生积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自2003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集体林的使用权下放给农户,实现了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初步分离.在此过程中,产生了林地使用费.随着林地使用费政策的完善,林地使用费逐渐成为农户林业经营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支出之一,所以了解林地使用费对农户林业经营的影响十分必要.选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示范省份之一的福建省为样本省份,并选取三明永安市和将乐县为调研地,采用入户调查的方法获取104份问卷,利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和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分析方法,借助Eviews 3.0对数据进行处理,最终得出林地使用费的收取可以调动林农林业经营积极性,对以林农为单位的林业经营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最后从政策自身完善和宣传及林业投入等方面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7.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及动因分析——基于福建省村级案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红霄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7(4):68-72
本文对我国集体林权制度背景及动因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提出:森林初始产权在农村集体成员间的公平分配是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基础;农民权能和利益的赋予与救济是集体林业持续发展的保证;政府行为的有限与规范是集体林权制度安全与高效的保障。 相似文献
8.
林业物权变动:比较视野下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在确权的基础上鼓励与规范林权流转。然而,林权流转并不必然导致林业物权变动。首先以我国林业物权变动为研究对象,厘清了林业物权变动与林权流转的区别;其次,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关林业物权变动的规定与德国和日本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比较研究;再次,结合我国现阶段林业物权变动的现状,从林业物权变动模式和林业物权变动的各种限制条件两方面进行对比分析,总结我国林业物权变动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简化林业物权变动程序,加快完善与林业物权变动相关的服务和配套措施的建议,以期为深化、完善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9.
"三林"问题是我国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为当前我国关注一个热点问题.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紧紧抓住"明晰产权"这个核心,即通过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从而林地真正变成农户的生产资料.本文以制度经济学理论、林权制度理论为基础,分析江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过程和成效,以江西省武宁县集体林权制改革为例进行案例分析,总结江西省集体林权制改革的经验,探索林权制度改革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改革的配套改革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0.
改革开放后,中国农地制度形成了产权残缺的制度安排。为了提高农业经济效率,理论界展开了致力于探索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所有”与“使用”的理论争论,提出了国有化、私有化、使用权物权化三种改革方案。由于农村土地所具有的福利功能,使得使用权物权化成为主流方案。但是,从本质上看.使用权的物权化不过是私人所有。 相似文献
11.
生育权的私权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周征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17(5):17-23
生育权在其产生之初,是为了防御国家对公民私生活不适当的干预.而本文以为仅仅将生育权作为一种人权保护是不够的,于是提出了"生育权私权化"的命题.即应将生育权确立为一种私权(民事权利),适用于私人之间.并且在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制度的情况下,建立生育权的民事保护体系的要求就显得尤为迫切. 相似文献
12.
法律权利化:权利本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从朦胧到觉醒,在法律的本位问题上,权利本位将取代义务本位。权利本位说是从应然性的权利出发,是将“本位”问题置于“形而上”的领域。法律权利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不同主体对权利的觉醒造成权利的重新构建,特别是不同人群之间权利的重新配置,这种权利的配置包括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界分,权利总量是一个守恒与动态发展和动态平衡的过程。 相似文献
13.
论碳排放权的物权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用物权理论去分析和解决大气环境容量问题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诉求.传统物权客体选择机理以及既有权利类型的缺失,是碳排放权物权客体化的瓶颈.笔者从立法论的视角,论证了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并提出准物权理论在划分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之间以及使用权人之间的利益、权利、义务的边界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迸一步明确和细化准物权理论,明确其属于他物权中一项独立的权利类型,并通过立法手段将准物权纳人物权法. 相似文献
14.
15.
马斌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6):14-21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性质及其法律关系多有不合逻辑之处,原因在于现有法律将行政关系夹杂在民事关系之中。实际上,探矿权和采矿权是纯粹的民事财产权,依据其自身的特点,两者性质截然不同,前者是用益物权,后者是自物权,根本无法将它们纳入统一的"矿业权"概念之下。碍于现有的国家所有权制度,《物权法》将采矿权亦归入用益物权,但是并不能对其进行合理定位。理顺采矿权涉及的法律关系,必须承认采矿权的自物权性质,允许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转让。虽然这会引发损害公有制的担忧,但这其实是多虑的。因为矿产资源具有消耗性,矿产资源所有权由其他主体掌握的状态并不会长时间存续。 相似文献
16.
试论地勘成果权的权利结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艳芳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6):53-56
矿产地质勘查成果(简称地勘成果)是一种智力成果,应该受到知识产权法体系的有效保护,这样才能实现其正常的交易,即地勘成果商品化,从而促使地勘行业企业化的目标得以真正实现。从地勘成果权的法律性质和构成来看,它是一个权利群,依客体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不同,可以受到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共同保护。除去受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的部分,相当一部分地勘成果信息应当作为特殊的商业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空间权(space right或development right)产生于19世纪以后,是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为适应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空间权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对空间的开发利用.与我国空间利用热火朝天的现状相反,我国大陆有关空间权的立法凤毛麟角,理论研究亦未向纵深发展;在我国至今尚无相对完善的立法,亦未形成任何判例规则,这种情况与我国空间利用的现状极不适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空间利用权是否应作为独立的权利类型进行理论概括与阐述,从空间利用权独立的理论基础、现实基础及与相关权利的关系三个层面论证,空间利用权应当作为独立的权利类型. 相似文献
18.
论环境权及其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系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李艳芳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5)
环境权是人的一项应有权利 ,当前 ,环境权开始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同 ,国际社会以及一些国家开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环境权加以确认 ,这是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环境权要成为一项实有权利 ,还是前路漫漫。环境权与生存权和发展权有着密切的联系 ,但是 ,它们之间又有着许多不同之处。所以 ,既不应把环境权与生存权对立起来 ,也不能把它们看做是同一项权利 相似文献
19.
李永健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9(2)
近年,社会生活中针对言论权的名誉侵权之诉时有发生。言论权和名誉权是两种性质相异的权利。两种权利冲突在法律上表现为言论权在界限上的模糊性,以及缺少解决冲突的判断标准,其根源在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为此需要在法律上通过对言论权的界限加以确定,并确立合理的冲突解决规则,为二者之间冲突的解决提供一条可行的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