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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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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污染环境罪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栗相恩 《兰州学刊》2012,(4):150-155
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之后,犯罪构成要件发生极大的改变。本罪的法益应该是复合性的,其主要法益应当是环境权,次要法益应当是国家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其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只要"污染环境"达到具有危害国民的身体健康的危险或者有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危险即构成"严重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的"情节理应包括修正前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公民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和"后果特别严重的"情节。  相似文献   

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增设与修正,以及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扩张,不断彰显出刑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梳理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历程可以发现,自97年刑法以来,个人信息多是以附属于其他法益受到刑法的保护,这恰恰是个人信息多元化属性下刑法评价模式的体现。在权利属性上,个人信息同时具有了人格权属性、财产属性、数据属性、信息安全属性、公共属性等"信息复合属性";在权利外延上,个人信息同时涵盖了信息决定、信息保密、信息查询、信息更正、信息删除、信息可携、被遗忘等权利类型。因此,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将数据属性、信息安全属性等剥离出个人信息之外,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确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豁免事由,实现个人信息合法应用与保护的刑法兼顾。  相似文献   

3.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在罪数理论中也有体现。在确立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上,行为标准说界定不明,犯意标准说基于行为人刑法的立场,而构成要件说也不够明确,应当以法益为标准结合构成要件判断区分一罪与数罪。在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界分上,应当以受到侵害法益的个数作为标准,如果侵害的法益超出了一罪的评价范畴,两罪就是想象竞合关系。在数额未达到所谓"特别法条"但符合"一般法条"时,可以再以一般法条入罪"递补适用"。  相似文献   

4.
杨安琪 《理论界》2011,(10):62-65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犯罪圈,体现了刑法法益保护前置化的思想,适应了当前民众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的心理需求。对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有"情节恶劣"之要求,需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对醉酒驾驶行为应以"实质说"的抽象危险犯理论理解。应当进一步细化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该罪与其他相关罪名之间的界分以及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协调问题。  相似文献   

5.
依据刑法学界通说,"牟利目的"是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的必备因素.这一结论虽有其文义解释的根据,但从贩卖毒品罪所保护的法益角度考量,不宜将"牟利目的"界定为"贩卖毒品罪"的主观要素.刑法解释的结论不能一味从属于普通语言解释,应从刑法设立毒品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即"严禁毒品扩散"的角度理解"贩卖"一词的含义.但受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原则的制约,也不宜将"贩卖"扩张解释为"扩散".  相似文献   

6.
货币所有权问题不仅涉及民法上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问题,也涉及商法、经济法、刑法等诸多法律门类,目前学界主流观点将货币所有权流转规则确定为"占有即所有",既不符合货币自身特点,也不符合相关法学理论一般认知。因此应当重新对货币进行审视、分析后再行确定。  相似文献   

7.
谢晶 《学术月刊》2023,(10):99-108
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古今中西均有诸多与“财产犯罪”相关的罪名。在我国传统时代亦然,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传统律典中并无现代意义的“财产犯罪”概念以及专门章节,但其通过“以”“准”字例以及《六赃图》形成纵、横两个方向的“暗线”,勾连起事实上的“财产犯罪”体系,并通过这样的立法技术实现了各罪罚则和价值取向的平衡与协调。西方历史上的各财产犯罪,在现代刑法法益观念的影响之下,被“简化为平行侵犯单一利益”的一类犯罪,从而发生了模糊各罪界限、财产犯罪“去体系”的现象,并影响及于我国现行《刑法》。《刑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又试图区分各罪,但区别之时未充分顾及各罪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在规则逻辑与价值取向两个层次均出现混乱。  相似文献   

8.
杨文龙  蔡雅奇 《理论界》2009,(4):105-107
现行刑法第416条之规定有着明显的问题。其原因在于立法者在制定现行刑法时没有将之前的痕迹清理干净,而更深层次的问题是现行刑法对法益保护的不平等。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恢复1979年刑法的“拐卖人口罪”并对相关犯罪进行整合。  相似文献   

9.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以计算机为基础的、多人可同时参与并在交互活动和可持续的环境中,具有"竞争性、持久性、流通性、价值增加性并业已形成二级市场"的虚拟物品、账号、游戏币或域名等。网络虚拟财产因具有财产属性,受刑法保护。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普通侵犯财产罪的社会危害性存在差别,只有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才构成犯罪。我国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原则上应确立刑法保护的虚拟财产的范围,以实现刑法的实质和形式双重正义。  相似文献   

10.
《江西社会科学》2013,(12):177-183
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的财物或利益。合法财产是刑法的保护对象,对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无疑具有刑法上的意义。然而部分非法财产也属于刑法的保护范畴,因此侵害此类财产的也能构成刑法上的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并非单纯形式上的占有侵害或权利侵害,而是实质的经济损害。只有以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为侵害对象的,才能造成财产损失。财产的经济价值是客观价值和主观价值的统一体。财产损失的判定不仅需要衡量金钱价值的减损,而且需要考量权利人或占有人的主观意识。  相似文献   

11.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岌岌可危,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研究也越发重要,而关于该罪的法益属性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认为,个人信息应该作为超个人法益进行保护。首先,从刑法教义学角度分析,不能得出该罪保护的法益为个人法益的结论,而是保护个人法益之上的超个人法益;其次,个人信息权是一种被“泛化”的权利,不宜作为刑法法益。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非个人控制性导致个人信息权的实现没有可行性基础,且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公共管理价值,强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成本过高。  相似文献   

12.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罪犯罪对象得到刑法的保护,是维护和促进我国网络事业发展的关键,但现有刑法条文由于立法时的局限性,并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之中。若通过刑法中的财产犯罪解决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则必须要面对其作为犯罪对象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之间的冲突与整合。  相似文献   

1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补的一个罪名。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收入且差额巨大(30万元以上),而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以非法所得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14.
《新学术》2007,(5)
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罪数形态及其处罚原则的理解,是关系到适用刑法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罪数形态理论入手,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不足,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即知识产权犯罪与其他犯罪之间产生竞合关系、牵连关系时,应当适用"数罪并罚"原则以及"轻法的封锁作用"理论,以期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实保护知识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15.
聚众淫乱罪属于无被害人犯罪的一种类型。我国刑法中聚众淫乱罪分为公然与秘密两种类型。从无被害人犯罪的角度,秘密的聚众淫乱行为入罪不具备法益侵害性、不符合刑法谦抑性、不符合社会需要和民意,应当除罪化。公然的聚众淫乱符合犯罪的本质,应当犯罪化。并且二人的公然淫乱也应当入罪。  相似文献   

16.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存在罪状表述模糊、行为边界宽泛的天生缺陷,致使该罪面临"被虚置"与"口袋化"的双重困境。将"违法犯罪活动"限定为犯罪行为或者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违反了《刑法》第3条前段的规定;应将"违法犯罪"限定为与明文列举的诈骗等行为法益侵害性相当、与犯罪有关、具有侵害重大法益危险性的活动。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所谓诈骗短信,通常还只是诈骗预备,不应根据发送短信条数认定成立诈骗罪的未遂。所谓"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是指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相关犯罪的预备;如果具体着手实行了相关犯罪,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相关犯罪数罪并罚。只要行为人发布了违法犯罪信息,即使尚未着手实行相关犯罪,也不影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成立,而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以被帮助对象着手实行犯罪为前提。  相似文献   

17.
《江西社会科学》2016,(8):151-156
醉驾一律入罪与否,关系到刑法谦抑原则能否得到贯彻、刑法的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机能能否实现平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否得到落实,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下司法实践对醉驾案件采取一律入罪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应当明确醉驾不应当一律入罪,并且对醉驾的司法认定应当围绕其犯罪构成要件展开。在主观要件中,该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且主要是间接故意,必须证明驾驶人对醉驾行为导致危险结果的主观认知和放任心态;在客观要件中,不能仅以血液酒精含量为醉驾入罪的绝对标准,必须以此为基础,综合考察客观情节判断醉驾行为的危险性。  相似文献   

18.
随着环境伦理在现代风险社会的发展,《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的范围也由“人身财产法益”扩展至“人身财产法益和生态法益”。法益扩展对“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具有指导与检验功能,其内涵与目的须分别通过“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得以诠释与实现。法益扩展视域下的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遭致正当性不足、规范性欠缺等理论批判,建议以“法益保护原则”为引领,推进“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设置的明确化与科学化,以妥善回应法益扩展所带来的理论诘难。  相似文献   

19.
李赪 《中州学刊》2015,(2):67-70
使具体法益遭受实际侵害或面临受侵害的危险,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我国《刑法》中集资诈骗罪的法益包括公私财产权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在法益保护的位序上,公私财产权应当优于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秩序作为一种"超个人法益"涉及制度正义,将其纳入集资诈骗罪的法益范围予以保护,与现代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本质的阐释相契合。将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放在集资诈骗罪法益保护的重要位置,体现了现代社会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在司法实务中,对于集资诈骗行为的处理,要兼顾被害人过错与被害人财产权益保障。  相似文献   

20.
有关"以刑制罪"的理论纷争及其引发的刑法冲突,均源于对"以刑制罪"之刑法实质缺乏合理认识。事实上,一直被学界普遍忽视甚至否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定罪意义,在理论根基和核心内涵上与"以刑制罪"理论有着高度契合。从内在关系看,二者具有同质性——"以刑制罪"之刑法实质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意义的要求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定罪意义为"以刑制罪"理论划定了合法性界限并提供了规范根据。基于此,"以刑制罪"理论之适用在根本上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导定罪的基本精神,具体应当通过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意义的刑法立法之适用来指导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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