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当前,网络隐私权侵权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备受关注。然而,我国对网络隐私侵权的保护不论是在规制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明显不足。对此,建议我国确立并完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制定专门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强化以政府为主导的行业自律建设,以此实现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规制。  相似文献   

2.
博客名誉权侵权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信息传播方式,其侵权行为受到人们的关注.博客名誉权侵权的责任主体可分为三类,博客者、博客服务托管商和链接者.博客者构成侵权,应有博客名誉权侵权行为发生,应有博客名誉权侵权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需要有因果关系,博客者主观上有过错.博客服务托管商是否构成侵权与承担责任,既要坚持严格责任原则,又要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还要根据网络中大众的评判标准去衡量.博客链接者对明显有侵权的内容而故意链接则应承担责任.在当下,除了应及时完善相应的规章外,在条件成熟时要适时出台一部法律,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  相似文献   

3.
校园网站因其公益性质而区别于诸多商业网站,但是校园网站的网络链接不当同样可能引发严重的侵权问题。为此从链接的技术角度出发,分类研究高校校园网站链接设置行为可能引发的侵权责任问题,并提出了避免侵权行为的若干措施。  相似文献   

4.
网络作品传播面临易受侵害的风险:新型侵权行为方式不断出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加剧了侵权行为的危害后果,非营利型侵权案件频频发生,网络传播侵权后果的认定更加复杂、困难。刑法介入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在于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多发性及其社会危害的严重性。我国刑事立法应当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在犯罪行为中新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将危害严重的帮助行为单独论罪;应当考虑网络著作权犯罪司法认定的特殊性,在保留"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的同时,以"侵权作品的数量"辅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作为该罪的定罪标准。  相似文献   

5.
随着通用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以聊天机器人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将广泛应用于各大领域,并可能引发大量的传播侵权问题。聊天机器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也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讨论聊天机器人的法律责任必然无法回避其是否具备法律人格的争议,目前主要有否定说、限制说和肯定说三种思想流派争论。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对传播侵权的规制路径,聊天机器人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适用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然而,具有自主学习和强大内容生成能力的大模型ChatGPT的出现,对这一传统规制路径提出了挑战。通过双轨制构建聊天机器人的法律责任主体资格,可以解决我国传统侵权责任的规制困境。针对弱人工智能的聊天机器人,依旧采用传统侵权责任的规制路径;而对于增强人工智能和自主人工智能这类不可预测性较强且具备一定自主决策能力的聊天机器人,应当赋予其法律人格地位,并建立财产保障、安全技术保障与市场保障机制,以应对传统侵权法律无法应对的挑战。  相似文献   

6.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所界定的网络侵权责任是建立在Web2.0环境下的侵权模式基础上,而如今网络已经进入Web3.0时代网络环境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建立在Web2.0环境下的网络侵权责任并不能囊括Web3.0环境下的所有网络侵权问题,尤其是对Web3.0环境下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制捉襟见肘。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理清Web3.0环境下的侵权模式,并根据该侵权模式建立起相应的网络侵权责任,以达到全面规制Web3.0时代网络侵权行为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伴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网络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信息的传输中枢,屡屡被卷入网络侵权纠纷中,成为被侵权人指控的侵权主体.从立法技术的一致性、促进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等角度考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过错责任是恰当的.其责任范围应依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而有所区别,当其与网络用户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这又有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之嫌,为平衡其权利义务,多国立法例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相应限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规定了相关的"避风港"原则.此条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具体区分,而对各类服务提供者适用相同的规则,这显然是立法不严密之处,但出于<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的稳定性之考虑,这个任务留给日后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8.
数字技术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云计算时代,云计算技术将对现有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带来巨大的挑战,现有的著作权法在规制作品在线"使用"和用户间"复制"作品的行为时,面临着失灵的可能,同时,现有的著作权法在规制云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上遇到了困难。立法者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应当遵循"技术中立"思想,在保障云计算技术发展的背景下,努力寻求作品传播和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并实现网络隐私和著作权保护的平衡。  相似文献   

9.
新闻侵权的现象日益成为现代社会一种极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形式,不仅严重侵害到社会各个阶层的民众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公民、法人人格权的保护,而且使当前的新闻工作者越来越多地面临着新闻侵权诉讼的困扰。本文通过对我国法律对新闻侵权规制的现状进行比较分析,阐述目前新闻侵权现象对社会的不良影响,有针对性地从法律上提出一系列完善制度。  相似文献   

10.
钟巍 《天府新论》2006,(Z1):199-200
网络搜索侵权认定是当前的法律新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行政法规,网络服务商只有在明知有侵权行为存在,或者在收到合法警告后拒不消除侵权后果才负(共同)侵权责任.网络搜索侵权个案之间具有很大的差别,应该随具体个案的不同而灵活应用.在"上海步升诉北京百度案"中,判定百度提供的MP3搜索和由此引起的链接服务是否合法,以及百度的主观故意成为关键.  相似文献   

11.
网络隐私侵权之法律规制   总被引:5,自引:4,他引:1  
信息时代人们的生活与网络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网络在带给人们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负面问题。其中公众最为无奈的当数网络隐私侵权问题。探讨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之构成、网络隐私侵权行为违法性之阻却及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之法律规制,对净化网络环境,保护网络隐私权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2.
网络性骚扰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性骚扰伴随着信息和网络科技的发达而产生,对其研究应置于一般性骚扰和网络侵权固有特征的视野中进行.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应纳入民事侵权法体系,网络性骚扰作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在行为人单独侵权情形固无疑问;而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基础则是共同侵权.也须具备过锚要件方可归责.  相似文献   

13.
共同侵权行为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主流学说,不同的学说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标准持不同观点。主观说之"共同"在于"共同过错";客观说之"共同"在于"因果关系不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其"共同"在于"共同过错"。  相似文献   

14.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正深刻地影响着信息的传播方式,相伴而来的大量版权侵权行为往往披着“技术中立”的外衣更具迷惑性.对比技术中立原则的域外立法实践,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领域适用技术中立原则存在着诸多局限,如认定侵权标准单一、帮助侵权的责任未细分、替代责任未规定、利益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应当明确技术中立原则适用的指导思想,不断完善侵权责任认定规则,平衡因网络技术发展而引发的互联网领域的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15.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大规模侵权事件频发,对大规模侵权损害的救济不仅事关受害人权益的维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大规模侵权在行为形态上可划归现行法所确认的侵权,但与被侵权人单一或人数较少的侵权行为相比具有受害人众多、损害救济复杂等独特属性。在侵权法框架下处理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既要遵从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又要基于大规模侵权的特性构建相应的特殊赔偿规则,如适用"私权优先"规则、确立损害不确定情况下的特殊赔偿规则和多个侵权人赔偿责任分担规则等。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追究婚内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上存在严重的缺陷,不能对受害人进行有效的司法救济。基于"人格独立"、"男女平等"以及婚姻秩序的要求,在民法这一私法范畴内,构建婚内侵权民事救济机制,确定不同的侵权救济方式,以及建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另一方的侵权而寻求法律保护的司法救济制度,不仅有利于遏止夫妻间的侵权行为,维护受害者的基本权利,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乃至于社会的稳定,也是我国社会发展和完善民事立法的进一步要求。  相似文献   

17.
立法和司法解释通过强化环境侵权责任以救济受害人、制裁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的效果比较明显。以自然人侵权为模型构建的侵权责任制度不能完全适合对法人侵权行为的规范。在研究如何强化环境侵权责任时,不能仅仅从侵权构成要件上作抽象思考,须一并考虑到更为复杂的法律解释与适用。在现有的制度构架下,通过法律解释特别是对连带责任、雇员责任、企业控股股东的"直索责任"等的扩张解释,以及严格适用与综合适用各种侵权责任方式,正确处理环境侵权责任与相关行政法律责任及刑事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能够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的强化,达到救济受害人、制裁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实现环境友好、生态文明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8.
作为人工智能应用的重点领域,"深度伪造"技术借助于"深度学习"技术和"生成式对抗网络"模型,能对影音图像进行高精度合成。刑法规制"深度伪造"技术的必要性在于该技术易被滥用;正当性源于对该技术的自主性、便捷性、逼真性等特征及其隐患的审视;可行性基于域外有对该技术进行规制的立法经验。我国刑法规制"深度伪造"技术应秉持以下立场:以客观、中立的态度审视该技术的风险与收益,合理控制刑法介入的深度,以发挥刑法的预防机能为目标。具体可采取三条规制路径:通过强化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从前端防范"深度伪造"技术被滥用;通过增设"身份冒用罪",强化个人身份的刑法保护,规范"深度伪造"技术的合理使用;通过"通知—删除""发现—标识""发现—删除"义务的履行,强化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预防"深度伪造"的危害后果传播。  相似文献   

19.
随着我国基因歧视现象从"可能"成为"现实",如何从法律层面有效规制就业领域中的基因歧视问题是当下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新挑战。反基因歧视是对基因检测技术滥用的矫正,它在有效规制基因技术所引发的负面社会效应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最大限度实现就业领域反基因歧视的目标,必须从推动反基因歧视信念的普及、确立"间接歧视"的侵权认定标准以及健全基因歧视例外制度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20.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任何制作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确定的是计算机病毒的制造者和故意传播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是否非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在特定的情况下,无意中或者因为疏忽而导致病毒传播的单位或者个体,同样应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借鉴普通法系中过失侵权法的相关原则,是解决我国计算机病毒案件中的民事侵权责任问题,确定过失侵权行为的民事框架的有效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