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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2010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2010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休(退职)或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以下合并简称“企业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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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10)
浙江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按照《声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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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11)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是否可以继续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洪雅县花溪煤矿劳资科来函咨询:符合国务院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年满55周岁、在井下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职工退休,是否也属于省劳动厅[1998]21号文件规定停止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这类人员的退休手续现在是否还可以继续办理?经本刊编辑部与有关部门联系,现对此问题答复如下: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社发明电[1998]5号)和四川省劳动厅[1998]21号文件的规定:鉴于当前一些地区、部门(行业)在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中存在着标准不一、鉴定审批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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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2007,(3):45-45
2005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号)下发后,军地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进展比较顺利。目前,尚有部分省市已经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符合移交民政部门安置条件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未进行移交安置。为尽快落实这部分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经研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余额和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的养老金一次性或按月发给本人。在养老金发放完结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军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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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是东风化工公司的职工,从事有害工种作业已近13年.因公司近年来经济效益不太好,刘某打算按照特殊工种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由于担心公司不同意自己提前退休,于是自拟一份退休申请送到县劳动保障局.该局社会保险科的工作人员告诉刘某,劳动保障局只受理用人单位报送的<职工退休审批表>,请他先向公司提出退休申请,由公司为他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后,再送县劳动保障局审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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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乡镇)和社区实行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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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10)
达川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针对今年全区推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了三项措施,健全完善劳动鉴定工作:——适当扩大劳动鉴定范围。过去,劳动鉴定范围仅限于职工因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评审确认。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后,由于职工因工负伤(包括患职业病)致残大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地区对今年劳动鉴定的范围进行了调整。除因病致残需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鉴定仍按原规定执行外,因工致残鉴定应包括全部、大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确认并相应评定工残等级。未经劳动鉴定机构评定工残等级的,社会保险机构不能受理一次性或定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申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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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此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依然是劳动关系吗?由此引发的争议适用劳动法调整吗?本期案例即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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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2)
阿坝州壤塘林业局职工医院吉平同志来信咨询: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身份证年龄与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表不一致,其出生日期应当如何认定?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规政策,对此问题解答如下:劳动部劳办发[1993]8号和67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对于执行中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