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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是近年来国内外学界探讨的热点之一。朱英教授的专著《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上体的历史透视》就是对这个热点的回应。作者从目前众说纷纭的各种市民社会概念中概括出其主要的特质内容:即“脱离国家直接控制、拥有独立自主权和民主契约规则的民间社会组织”,并依据这几条原则,用七章二十多万字的篇幅,充分吸收他本人和史学界近十几年来商会研究所取得的成果,论证了近代商会所具有的市民社会特征。首先,作者从商会的组织建构及其内部运作方面论证了商会是具有独立性、自主性特征的民间法人社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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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学致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5)
按照分析法学的私权逻辑理论,契约自由并非权利,而是派生权利的契约关系的元形式,是民事主体之间“无权利—无义务”的关系状态,其实质就是没有法律限制。将契约自由混同于“契约自由权”对于契约权利本身的设定并无实际意义,反会成为立法者或裁判者滥用其意志侵害意思自治的借口。作为契约权利的元形式,契约自由决定了契约权利的本质必然为约定性权利,但也决定着契约权利只能具有相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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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商会与政府关系的研究:角度、模式与问题的再探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一、商会性质研究中的商会与政府的关系史学界关于近代中国商会与政府关系的探讨在早期并不是独立的,而是包括在对商会性质的研究之中,这是商会研究处于起步阶段,对各种基本问题尚未有成熟看法和一致意见的反映。1.官商关系:早期的争论与总结对于近代中国商会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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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自治:城市社会基层民主的复归与张扬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社区自治是党领导社区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一种基层民主形式。我国居民委员会的发展历程经由了一个从自治组织到“准政府”组织再到自治组织的复归与张扬之过程 ,而构筑社区自治内部制度保障的关键在于大力推进社区自治组织架构的创新 ,目前社区自治组织架构的创新呈现了从“议行合一”体制向“议行分离”体制转换的趋势 ,且“议行分离”体制下社区自治组织架构在实践中诞生了实体型和虚体型两种发展模式 ,其目标指向都是社区自治 ;构筑社区自治外部制度保障的关键在于在城市基层政府与城市社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代理式契约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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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商会发展体制被类型化为英美模式、大陆模式以及东方模式,其核心乃为政会关系之疏密。作为西风东渐产物的商会于20世纪伊始在晚清政府的直接推动下登上中国历史舞台。在大力扶持的同时,晚清政府亦通过《商会简明章程》等法律规范建立了相对较为严格的商会管制体系。扶持与管制并行的发展策略使晚清政府与商会之间形成相对较为密切的协作关系。虽然二者之间亦会因管制而生争执乃至冲突,但总体而言,晚清时期中国商会在政府有力支持下不仅增长迅速而且也在经济领域发挥出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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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 ,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 ,建立在古典契约理论基础之上的契约相对性原则受到了挑战。契约关系效力的扩张 ,成为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向社会本位的法律思想转变的必然要求。德国法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制度是这一转变的一种具体体现 ,而我国合同法并未采纳这一制度 ,不能不说是一个立法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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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商界较少发生法律关系,是古代中国的一个法律传统.近代中国商会法出现后,这一传统开始断裂.通过政府促导、组织控制、简约治理等方面的商会法实践,政府与商界发生了较多法律接触,进而演变出一种新型法律关系,构成法制转型之“政商新统”.这一“政商新统”,既与西方国家向工商社会分权以实现“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不同,也与古代中国行政司法视工商事务为“细故”的传统不同,而是形成了政府主导和控制下的工商法律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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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主义和对抗主义是协约自治模式下启动协商谈判的两种方式。前者立足劳资合作达到共赢,后者重视劳资对抗而实现各自利益。我国协商启动立法追求合作主义,但也借鉴了对抗主义的规则,而实践却呈现独特的以政府导向为核心的“统合协作”模式:劳资政三方关系中,政府力量明显强大;劳资沟通能力较弱,沟通方式或合作或对抗未成定式;政府导向是弥补劳资沟通能力的必要措施。立法与实践的偏差是由于劳动法制模式正在经历由国家统合向协约自治的转换引起的,在此过程中劳资双方追求“自治”又依赖“强制”,政府追求“回避”又延续“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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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自清末的近代地方自治始终缺失“权利”主题,沦为“官治行政”的附庸和公权力扩张的工具.之所以产生这种局面,原因在于近代中国地方自治的理论准备不足,权利属性未被充分认识,权利保障也未能纳入统治集团的指导思想.与此同时,清末以降的地方主义借地方自治之名大行其道,其要旨却在于扩充权力,扩张和保障地方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自治的权利主题.此外,近代立法未将地方自治的公民权利予以法定化,地方自治之权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凡此种种,导致近代中国屡兴“地方自治”之风,却始终不能摆脱“权利缺位”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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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解除的生效规则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不同的模式下,当事人私权在法律实现上的路径及成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大陆《合同法》采用了形成权解除主义模式,然而到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却将其改头换面为裁判解除主义模式。这种更改,漠视了不同模式之间的差异对当事人私权实现的意义,引发了新的利益冲突,同时也反映了作为公权的裁判权对私权的漠视与不正当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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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管理法制化建设研究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张建文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3(1):27-32
我国网络管理法制化建设应当实现四个转变:在立法理念上,从秩序维持向权利保障转变;在管理理念上,从消极防范、积极管制型向强化沟通、积极合作型转变;在管理手段上,从事前审批管制向事中(后)监管制转变;在管理机制上,从政府主导型管理向社会参与型管理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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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明确了限制违约金的立法模式取代了以往任意约定违约金的立法模式。随着中国建立法治社会目标的不断明确,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新问题也随之而来。本文通过研究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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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离不开快递行业在产品配送环节的支持,并给后者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遇。然而快递服务的质量却没有与快递行业的业务量一起上升,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快递服务合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与快递企业签订的涉他合同,被指定为收件人的消费者作为利益第三人,享有依快递服务合同获得特定物品的权利。应当从法制规范框架、快递行业的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着力,避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若出现快递延误、投递不当、损毁或遗失等侵权事实,消费者对快递企业享有直接请求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主张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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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3(6):33-38
自19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列强就不断通过各种手段侵蚀中国的电报利权,中方为维护和争回电报利权也作了种种努力。1883—1884年,中英关于如何在福州安放英国大东电报公司电报海线的交涉便是其中一例。在此次交涉中,当时身为中国电报局总办的盛宣怀,善于运用策略,力争将此交涉限定于公司间的商业谈判而避免其成为国家间的外交议题。两国的电报公司最终于1884年在天津正式签署《福州电线合同》。该合同的签订,有效地阻止了外国电报公司对中国陆地电报利权的侵占,对此后中国电报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