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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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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执行救济制度的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使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趋于完善,增加了执行异议和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明确规定了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主体和期限.但在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救济程序的安排上采用法定顺序主义,对异议之诉在前置条件和提出时间上过于苛刻,有违异议之诉的法理,未明确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时间和债务人异议之诉,等等.这些缺陷与"仓促的修订"有关,其克服还有赖于民诉法的全面修改.  相似文献   

2.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维护案外人民事权益.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案外人权利救济的程序保障是正确的选择,但是,综合考察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全部内容,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应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完善执行异议之诉、取消案外人再审之诉、规制滥用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3.
为适用新民事诉讼法赋予案外人有权提起异议之诉的平等对抗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近司法解释赋予了民事执行申请人在对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不服时有权提起许可执行之诉.对许可执行之诉的理解,应当不严格限于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在范围上还可包括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争议处理,以及执行依据内容效力的争议处理;原告资格可拓宽至债务人.此外,构建"反对执行许可之诉"制度,明确和细化许可执行和不予许可执行的情形,也是完善许可执行之诉相关制度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4.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意在遏制司法实践中频现的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加强对民事诉讼过程中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等制度为民事诉讼活动中权益受损的案外第三人提供了多元化的维权救济途径。但是,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规定较为简单,尤其是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不甚清晰。  相似文献   

5.
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以诉讼方式解决实体权利争议,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救济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现实意义。在新民事诉讼法及配套的执行程序司法解释出台后,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执行救济措施被固定下来,其异议前置、诉讼当事人、诉讼管辖、审理、裁判等诉讼要素雏形初现,使其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然而其异议事由、审理程序、判决模式及效力等问题尚不明晰,使得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设计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可能影响到案外人异议之诉效用的发挥和功能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具体程序设计进行深入的讨论,以进一步增强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操作性和完备度。  相似文献   

6.
民事诉讼领域通过恶意串通来掩盖不法目的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造成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更有损司法权威性,已成为司法领域的顽疾.各地陆续出台的防范、查处、打击虚假诉讼的举措,无法全面遏制虚假诉讼的蔓延.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第三人参加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程序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案外人权益救济机制,但规定过于简单且存在诸多不足而影响适用.完善虚假诉讼案外人权利救济机制并在律师实务工作中理解运用该救济机制,对案外人权益得到全面保障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执行救济制度包括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 ,我国在立法中缺少程序上执行救济措施的设计 ,对实体上执行救济措施的规定也不周全 ,仅有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单一规定 ,无法达到执行“救济”的终极价值追求。因此 ,重塑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制度可以设想为 :(1)程序上、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措施应完整地设计在执行救济制度中 ;(2 )程序上 ,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执行异议 ;(3 )债务人可以提出异议之诉 ;(4 )允许案外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执行异议的有关活动 ;(5 )以诉讼方式取代裁定方式以解决因执行措施而导致一方受损的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8.
民事执行救济是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提供保护和补救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具有保护、监控、平衡、维护社会稳定的多项功能。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对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来自程序上和实体上两个方面。因此,执行救济的方式也就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的不同。我国此次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救济的修改仍未到位,还应在现有的执行救济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执行异议制度,为权利人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新民事诉讼法确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后,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权益救济制度系统存在的制度缺陷与功能交叉问题更显突出,必须用系统论的眼光对其内部要素与结构做全盘的优化重构.将第三人诉讼参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救济对象——适格原告以一种简单实用、常人皆能操作的标准区分开来,取消案外人申请再审,通过司法解释的立、改、废完善其各自功能,实现第三人事前与事后程序保障制度的无缝对接,是可以实现的选择.  相似文献   

10.
我国执行救济制度仅有案外人异议制度,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债务人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制度缺失,现行的执行异议制度定位不明.以程序的方法处理实体争议问题,执行异议制度处于一种虚无状态,对第三人利益保护欠周,似有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过度保护债权人而忽视债务人和第三人利益保护之嫌.文章提出必须坚持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并重,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执行救济制度的应有功能.  相似文献   

11.
对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亦无例外。我国强制执行法律体现了人权保障理念,但仍显不足,强制执行法的发展,应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等各利益主体的基本权利保障角度出发,完善立法,改进执行措施,在对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基本人权保障的前提下,实现生效裁判的合法、及时执行。  相似文献   

12.
债务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是大陆法系的重要内容,诸多国家和地区有不同形式的规定。该制度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也是严格责任的违约归责原则的反映,体现了法律对合同风险的合理分配。债务履行辅助人包括代理人及使用人,依法律规定或债务人意思而履行债务,不以受到债务人的监督与干预为必要,同时也只有因履行债务才由债务人代负责任。我国应借鉴他国做法,明确“第三人”的范围,集中规定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的代负责任、履行辅助人之种类以及债务人对其代负责任的要件。  相似文献   

13.
民事执行中的举报人在立法和学理上研究较少,因其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关系密切而具有重要的作用。构建举报人制度不但要明确其立法地位,举报的对象和适用范围,举报人加入到强制执行中的方式,还要明确悬赏公告的发布程序和内容,需谨慎设计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各方面程序上的内容。  相似文献   

14.
对债权执行边界的确定,关乎执行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认定与第三人的利益保障,对于确保执行正当性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典编纂之际,如何界定债权执行客体的应然范围,是推进债权执行制度体系化建构的关键问题。债权执行边界的生成机理包括责任财产理论、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以及利益平衡原理。依据责任财产理论,作为执行客体的债权须具备经济价值、独立性与可让与性,且该债权归属于执行债务人所有。基于维护公益与尊重人权的需要,对债权的执行应当遵循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不得强制执行实体法上禁止让与的债权与程序法上禁止执行的债权。而利益平衡原理则要求执行机关适度平衡多元主体之间的权益保护,避免对债务人和第三人造成过重的负担。在宏观上,应当将债权执行划分为“基本型”和“占有型”,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客体形态分别予以重构。“基本型”用于实现给付金钱之执行名义,其执行客体应当涵盖非到期债权与非金钱债权。唯将来债权的扣押须受一定限制,应结合作为债权基础的法律关系、将来债权发生的可能性、主体的特定化予以斟酌。在继续性给付债权扣押效力范围的判断上,应当秉持债权基础关系的单一说,同时对立法草案的相关条文予以调整。“占有型”用于实现交付物之执行名义,其适用场域应限定为第三人对执行债务人负有交付义务的情形。若第三人属于当事人的继受人、为当事人或者继受人利益而占有标的物者,不得适用债权执行方法。较域外而言,由于我国对第三人采用径为执行方式,阻却“占有型”债权执行的事由亦呈现特殊性。  相似文献   

15.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比普通民事诉讼案件执行更难,有其自身特殊原因。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问题已不是执行机构单方面的努力所能解决的,而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相关机构的配合。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其深刻的内涵和价值基础。随着新的《民事诉讼法》以及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的颁布,我国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得以充实和发展,但是在立法和实践中仍然暴露出很多不足:一些规定尚未清楚明确,委托代理范围过于宽泛,律师和公民代理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不足。因此需要对其加以完善,修订司法解释来明确概念,逐步确立律师强制代理制度,规范律师代理制度和公民代理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7.
证人不出庭作证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事诉讼的焦点问题。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的对策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这一立法思路不仅存在理论上的缺陷,现实中也缺少相应的制度支撑;既与我国社会环境不相融合,又无法产生预期的证明效果。所以,应慎而为之,不可寄予过高的估计与评价。证人出庭作证应以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为背景,将证人的定位由法院属性向当事人属性转化,将证人出庭作证的动因由法院强制向当事人诱导方向转变,同时构建支撑这一转型的制度化体系。  相似文献   

18.
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不判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将适当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作为一项原则。但前者无法回避举证责任的困难性、赔偿能力的不确定性、裁判结果的不公正性、审执交织的不合逻辑性等明显缺陷;后者抹煞了公法与私法的区别,违背了责任聚合的处理规则,违背了"举轻明重"的法律原理,在逻辑上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且忽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调整功能。故附带民事诉讼限制赔偿范围缺乏合理性,应"坚持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与普通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保持一致。其执行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侦查阶段的财产保全制度、完善赔偿与量刑相结合的制度、建立民事赔偿执行与刑罚执行相结合的制度、建立监狱代偿制度、建立国家救助制度等方式予以克服。  相似文献   

19.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当前教育法学研究和教育法制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中公立中小学教师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并在实践中引发诸多问题。在法理上,教师聘任制是一种公务契约关系,聘任制下教师仍隶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系列,同时享有专业自主权。为落实教师的公职地位,应进一步加强教师专项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20.
该文通过对某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强制执行某集团公司(债务人)系列商标一案的实证分析,结合现存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阐述了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商标权作为民事执行标的的可行性及特殊性,以及实践操作过程中常见的几个问题和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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