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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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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义是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换取从宽处罚的待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了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需要赋予其撤回权和上诉权,但这同时可能会滋生权利滥用,并影响认罪认罚制度实施的效果。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试点工作中,各地法院尚未很好地处理这对矛盾。为此,一方面需要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赋予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撤回权和上诉权,另一方面需要从权利的行使主体、行使条件、时间限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设计一套完善的程序规则,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发挥实效。  相似文献   

2.
为了保证在实体公正的前提下切实提高司法实效,有必要根据不同案情或适用程序区分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认罪认罚由被追诉方撤回后,案件应及时转化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被追诉人丧失"从宽"机会,之前认罪供述不得作为定罪量刑之依据。被追诉人仅能以违背"自愿性"、量刑过重以及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相似文献   

3.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以来,其适用率不断提高,制度适用在改革过程中逐渐平稳,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正逐步实现常态化.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结果的文本载体,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数据的攀升只能反映表象,为更好发挥尊重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益、防止发生刑事冤假错案、提供被追诉人救济程...  相似文献   

4.
"反悔权"主要渊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反悔权是专属于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享有的一项救济权利。认罪认罚案件中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是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内在要求,具有其正当性依据。不过,反悔权的行使可能会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妨害被害人权益的实现。因此,需要对被追诉人反悔权的行使设定合理的限度,避免反悔权被无正当理由地反复运用。在具体措施上,应当从时间和理由两方面对其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5.
自开展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改革以来,对是否应当降低此类案件的证明标准,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一定的争议,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值班律师和量刑建议等诸多问题。为进一步科学规范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前审理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补强证据来源于口供或同案被告人供述的要慎重、建立公设辩护人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两种模式、结合实际推行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以切实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   

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于有效程序分流机制将我国刑事案件划分为认罪认罚的案件和不认罪认罚的案件,由此,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是实现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之关键所在.在探讨认罪认罚案件自愿性实现的制度背景的基础上,观察认罪认罚案件自愿性最新的实践情况从而再次对自愿性进行厘定,从而得出在诉讼程序中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性的实现方式:以不降低证明标准为前提,全面落实被追诉人的知情权、充分保障有效辩护全覆盖、践行全方位的科学监督和认罪认罚的反悔权.  相似文献   

7.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之中,但其是一个综合性制度,其落实离不开刑法的衔接配合。为与刑诉法衔接配套,刑法学科有必要挖掘"认罪认罚"在刑法教义学中的含义,厘清认罪认罚与已有从宽事由的重合之处,探索"认罪认罚"在量刑从宽中的独特价值及"认罪认罚"的从宽依据。"认罪认罚"除了体现被追诉人预防刑的降低之外,还可极大地加快程序流转和提高司法效率,因而具有坦白等已有从宽事由无法涵盖的制度内涵。具体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法衔接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刑法典对认罪认罚从宽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认罪认罚作为量刑独立从宽事由;规定认罪认罚实体从宽的具体幅度,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规范化和精准化提供学科支撑。  相似文献   

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为量刑辩护提供了发展空间,量刑辩护具有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定性、平衡各诉讼主体的诉讼利益、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等重要价值。但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辩护的推行存在着困境,在量刑指导意见的完善、量刑协商机制的规范化、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落实、强制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与量刑辩护的专业化五个方面加以改进是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有效量刑辩护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相悖的一项制度设计。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实质上是一种求刑权,而非裁量权。此种量刑建议的效力因控辩审三方职能的差异而各异,而被追诉人也不因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而导致反悔上诉权的丧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上诉理由有很大一部分系量刑过重,检例第83号正是此类案件的典型体现。为了避免被追诉人随意滥用上诉权的情形,司法机关应客观、审慎审查上诉理由是否正当。可以通过在审前确保控辩量刑协商合意充分、采取相对确定刑的量刑建议,在审中释明无正当理由上诉的不利后果,在审后借鉴"损失时间指令制度"等方法,对被追诉人的反悔上诉权进行一定的规制,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0.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贯彻该制度时不仅应追求效率价值,还需要强调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我国现行立法中与认罪认罚相关的程序对于被追诉人的权利较为重视,对被害人的保护则明显存在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不过,在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同时,不应忽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诉求及其冲突,应该努力实现多元价值的平衡兼顾。在价值权衡的基础上,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获得赔偿权以及救济权等底限权利理当得到尊重。  相似文献   

11.
在共同犯罪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共犯量刑平衡”实践规则、共同犯罪人存在认罪与不认罪混杂等情形,限制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回归刑事诉讼客体单一性原理,结合刑法规范,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各共同犯罪人及其犯罪事实,均具有单一性,并具有可拆分性。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的程序价值为逻辑起点,应将共同犯罪人“如实供述”限定于“自己的罪行”,限缩使用“共犯量刑平衡”规则,激励主犯认罪认罚,并逐步探索“分案处理”制度,提升诉讼效率,扩大制度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12.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的衔接适用已成为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新常态"。法律文本的不同表述,导致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规范存在较大差异,进而致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的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呈现出"交叉适用"和"适用冲突"的困境。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未来发展应当坚持"司法主导、保障权利"的原则,分步骤地在统一认定与适用标准、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规范认罪认罚文本的记载及使用,以及建立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审查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机制完善。  相似文献   

13.
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的反悔问题既关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实体的公正性,亦影响诉讼程序的开展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尽管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对于反悔问题的规定较为粗疏,但不可否认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反悔是被追诉人当然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当然,仅仅承认反悔权的存在并不足以实现对于被追诉人的全面保护,还应通过明确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和一审判决后阶段的程序安排确保被追诉人反悔后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同时,为了防止被追诉人对于反悔权的滥用,应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以合理规范反悔权的行使,基于被追诉人相较办案机关处于弱势地位的考量,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审判阶段不宜作过多限制,以实现反悔权行使的高度自由,关注重点应置于一审判决后阶段,可以考虑推行有因上诉制度并辅之以二元化的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诉讼模式革新与诉讼制度改革的产物,也是对现实司法需求的回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构既要满足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理论要求,又要积极回应实践需求。未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案件,但协商应当以量刑为限,不得涉及定罪问题。在具体操作时,应赋予有量刑建议权的检察机关协商启动权,保障法官中立行使协商认定权,同时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协商参与权。  相似文献   

15.
《监察法》颁行后,如何衔接新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成为一项重要课题,新监察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就是其中一部分。分析《监察法》并总结监察体制改革经验,可发现新监察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存在以下错位: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于作为非刑事司法制度的监察制度;适用于职务违法的涉案人员;启动条件设置的凌乱、不完整且标准较高;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缺失;从宽方式单一。为充分衔接两项制度,应当将"认罪认罚"与"从宽"的适用在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进行合理分配;对认罪认罚的职务违法涉案人员适用从宽"处理";梳理、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在新监察制度中的启动条件,提高启动决策的参与度并降低启动标准;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参与、权利与后果告知以及讯问录音录像三个方面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通过学理解释发现针对职务违法涉案人员的从宽处置、撤销案件、不被留置、减少留置时间等从宽方式。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适用比率不断提升,在提升诉讼效率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新事物,仍在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中,需要理性地看到认罪认罚案件中存在着控辩协商不对等、控方在程序适用和起诉裁量上并不完全自由、被告认罪也并非完全自由、办案中的“口供情结”有所“反弹”等风险隐患,需要进一步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等方面展开深入研究。应当明确动态平衡的价值取向、坚持证明标准不降低、完善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的保障措施及提高律师的有效辩护能力等,以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防范错案风险的水平。  相似文献   

17.
值班律师制度因覆盖面广、服务便捷等优势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配套措施,尽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其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认罪认罚案件,但仍是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功能定位来看,值班律师无法满足认罪认罚案件中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明智性的要求,两者之间并非天然适配,认罪认罚案件过多地依赖值班律师会引发极大的风险。通过赋予值班律师相应的权利或者将认罪认罚案件完全纳入传统法律援助的范畴均面临困境。当前,为实现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数量的平衡,应将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限于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其他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律师参与借助传统的刑事法律援助实现。  相似文献   

1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让自愿性审查成为诉讼制度发展的焦点之一,然而,在当前制度语境下,进行自愿性审查面临着证据规则的结构缺失、主流观点的认识偏差、主观意愿的客观评价困难等难题。当前学界形成了以"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控制"为判断标准,以"律师介入权""后果知情权""意愿撤回权""自愿事实被审理权"等四项权利为供给侧保障的改革思路,即"一线四权"的自愿性保障体系,但这未能达到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性的要求。对此,应着力建构"内外融贯性"标准系统,即将内部性标准与外部性标准进行勾连。内部性标准包括概括认罪的基本忠诚度标准、认罪事实的经验协调性标准,外部性标准包括程序分流的路径盖然性标准、诉讼全程的程序合规性标准。在此基础上,建立对被追诉人的庭前单独答辩程序、否定自愿性认罪的一断终局机制、否定自愿性认罪的程序即转机制作为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9.
量刑协商机制的构建是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判息讼、繁简分流目标实现的基础和前提.当前,由于控诉机关职权理念尚未转变、量刑协商相关规范性文件缺失以及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效果不佳等原因,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普遍存在部分检察机关权力运用不当、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不充分、法官案件审理趋于形式化等问题.对此,一方面应从根本上确立控辩平等协商理念,从制度上构建精细化的量刑协商程序,以保证协商机制实效性的发挥.另一方面,还需完善有效辩护制度以及配套的软硬件设施,为量刑协商机制的规范和高效运行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20.
新刑诉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认罪从宽"制度扩展为"认罪从宽+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以认罪为中心"到"以认罚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结构性变革。认罪认罚程序体现出三方面的模式特征:其一是职权主导,其二是以审查起诉为中心,其三是量刑建议的有效性。长远地看,认罪认罚程序应当成为检察机关、法院处理无争议案件的常规化程序性机制。只有当该项制度全面、有效地运行之后,立法上正式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条件才会真正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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