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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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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正当性理论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学术界已形成通说的生态补偿正当性理论有环境资源价值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鉴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效益或生态服务功能无法予以科学确定,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对各类大规模开发行为的禁止或限制到底是为了"防止损害"还是"增进利益"难以界定,生态补偿的一般正当性理论在解释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上存在论证缺陷,难以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的正当性提供支撑。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是伴随我国主体功能区划战略的实施而出现的新兴事物,它实质上是土地用途管制下的行政补偿。行政补偿理论、土地发展权理论及特别牺牲理论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的正当性依据。  相似文献   

2.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实质是改革现有的征地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模式,有助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实现,但它的消极影响也显而易见:农用地保护形势更加严峻,城乡利益失衡加剧,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受冲击,传统的农用地保护行政管制手段亟需改进与完善。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利益协调机制,通过公平合理配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能更好地贯彻环境公平原则,彰显农地的发展权,保障农民共享改革成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等公共利益的实现。农用地的生态补偿宜采用政府补偿为主,市场补偿为辅的模式,补偿标准宜采用机会丧失成本的计算方法,同时参照其他因素来确定,政府补偿模式下的农用地生态补偿主体分为补偿主体、受偿主体和实施主体,不同模式下的具体内容不同。  相似文献   

3.
农地征收中生态价值补偿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征收补偿应当是对被征收土地价值或功能的完全补偿。目前,我国农地征收制度存在补偿范围过窄、补偿标准不合理等问题,特别是征收中缺少对农地生态价值的补偿,导致农地征收价格偏低。应当将生态补偿纳入农地征收的范围,并科学量化农地的生态价值、合理确定农地生态价值补偿的标准、公平分配农地生态价值补偿收益,以完善我国农地征收制度。  相似文献   

4.
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提供生态产品和服务为主体功能的区域,对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十分重要.构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应从理顺相应的法律关系着手.目前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成立的规范性依据主要是一些法规与规章;而事实依据包括生态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损失、生态产品和服务的惠益以及损失与惠益之间的因果关系.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以“区域”为尺度,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恒为区域利益与行为的“代言人”——政府;客体为区域供给的生态产品和服务;主要内容为补偿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按照协议的约定、围绕生态产品和服务的持续供给活动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由于统一的行政补偿法的缺位和行政补偿基本原则的缺失,各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补偿原则规定各不相同。实践中,行政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一般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政策调整性明显,造成补偿的不稳定性和差异性。通过了解国外行政补偿基本原则发展演变过程,可发现完全补偿原则是各国行政补偿基本原则的最终归属。鉴于实现民主法治的目标和立法应具备的超前性,提出我国应确立完全补偿原则作为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并从理论分析与现实考察两方面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   

6.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补偿的实体方面,仍有待完善之处。在补偿原则上,不应当采公平补偿原则而宜采完全补偿原则。在补偿范围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违章建筑、预期利益、无形损失的规定有待商榷。在补偿标准上,当权属证书中标明的用途和实际用途不一致时,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补偿。  相似文献   

7.
农地征收出让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关系到"三农"发展甚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对江苏省苏南、苏中、苏北地区样本县市2006—2011年间农地征收与出让中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抽样调查与分析发现,尽管国家不断地提供农地征收补偿标准,但农地非农化征收与出让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收益占土地出让收益比例偏低,约在3%~16%之间,而地方政府的收益份额在75%以上。其根源是现行的农地征收补偿原则是以农地的农用价值一次性补偿给失地农民及其集体,割断了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路径。保障农民土地收益权,构建农民长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机制需要改革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缩小征地补偿范围、市场化补偿、实物性补偿、失地农民就业支持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系统构建。  相似文献   

8.
我国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下的主体功能区划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作为国家新的区域管理模式,主体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会深化不同区域之间利益的不平衡.笔者从产业、人口迁移和公共服务支出等三个层面对不平衡性产生的机理进行阐述,进而认为主体功能区划的顺利实施必须依赖于完备的区域间利益平衡机制,而生态补偿正是这些机制中的重要内容.生态补偿是诸多具有尺度性、区域性特征的政策、手段和方法的集合,针对不同主体其操作的原则和路径是不尽相同的.因此,笔者尝试性的针对主体功能区的特点,以平衡区域间生态、环境和经济利益为目标,设计切实可行的主体功能区间的生态补偿实施路径.从区域和局地两个层面,以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为基础,构建区域生态补偿体系,最后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尽管规定了补偿条款,但却没有确立补偿原则,这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要完善行政补偿制度,除了在宪法层面上明确公平补偿的原则外,还应该在补偿的一般事项上诸如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资金和程序等方面确定一些具有针对性的一般原则。为此,应由行政补偿基本法在一般事项和领域规定一般补偿原则,由单行法律、法规对具体领域和事项规定具体标准和程序。  相似文献   

10.
蓝色经济区沿海湿地开发与生态保育的矛盾突出,相关利益者众多。基于多层博弈模型,分析了蓝色经济区沿海湿地损失控制、补偿资金来源、补偿资金投向及湿地生态保育四个层面的问题,遵循共享共建原则,构建了湿地损失补偿机制。湿地生态补偿需要地方性立法,生态补偿资源来源于湿地开发收益,补偿方式以异地补偿为主,保育和提升蓝色经济区内其他正在增长并具有生态功能的湿地,以利于湿地生态系统的延续和过渡,实现蓝色经济区经济发展与湿地生态功能的整体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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