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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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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方便法院原则是国际民商事诉讼中法院拒绝管辖的一项重要制度。现代非方便法院以“最适当法院”为标准并不合理。防止原告挑选法院、反沙文主义与国际礼让都难以构成现代非方便法院原则的理论依据。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应坚持国际协调原则,通过制定统一规则加以解决,而非采用非方便法院原则。  相似文献   

2.
为了确保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适当行使,确保原被告诉讼权利的平衡,以及争议案件管辖权行使的公平与合理,通过比较分析与案例考察的方法,对英美诸国该种充分考量相关利益需求和分析要素的非方便法院规则予以探究,对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3.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跨国民商事诉讼案件中,管辖权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无论对于双方当事人,还是对于受理案件的法院来讲,都是如此。为了对抗原告的挑选法院,被告则可以援引“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确保“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效用,上诉审查应采用更严格的标准。  相似文献   

4.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施行,法院依此放弃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做法,但在立法层面上尚属空白状态。因此,笔者建议我们的立法机关应当加强这一制度的立法。  相似文献   

5.
不方便法院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产生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扩大了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但也给各国法院之间相互推诿带来了可能。我国法律机关应厘清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利弊,并结合中国实际作出相应的规定,以提高涉外案件的审判水平。  相似文献   

6.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两大法系的扩散体来源于其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价值:实现实质正义,协调管辖权冲突,提高审判效率。鉴于中国的国情和经济、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中国有必要在涉外民事案件中适当的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  相似文献   

7.
现在中国已经成为WTO的成员国,我国的公民和法人将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国际民商事交往,管辖权冲突的现象也将随之增加。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本国法院拒绝或放弃本应行使的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从而实现消除管辖权冲突的一项原则,体现了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国际协调精神,我国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国情为“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提供了空间。因此,有必要在相关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或者重新建构。  相似文献   

8.
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追求包含公正的法律效益目标已成为必然的趋势。不方便法院原则一方面反映了管辖权的国际协调精神,另一方面则是从诉讼经济、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而对本国法院管辖权进行有效的抑制。本文通过分析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西方国家的确立和发展以及在我国的司法现状,论述了该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   

9.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缓和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正日益得到更多国家的关注,有关的国际公约也对此作了规定。我国至今仍没有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但在实践中已出现了相关的案例。为了妥善处理管辖权的国际冲突,维护司法公正,减轻当事人和法院的负担,建议我国对“不方便法院原则”予以具体规定,以更好地体现国际礼让与协作精神,为我国的对外开放服务。  相似文献   

10.
不方便法院原则(又称“非方便法院原则”)是国际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特殊而又十分重要的制度。目前对于这一制度的研究大多是从国别的角度出发,其中尤以对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研究最为常见。但从更宏观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国际层面上这一制度的运行状况加以研究。通过对世界上两个主要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公约的研究可以发现:采用或不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只是一种手段,并不是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关键。事实上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最好途径是通过订立国际条约制定统一的规则。而这正是我国未来立法所应遵循的方向。  相似文献   

11.
美国联邦法院关于国际诉讼竞合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跨国经济的发展使国际民商事纠纷不断增加 ,对国际民事诉讼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国际诉讼竞合问题是当前各国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发生积极冲突的结果 ,在尚无国际统一条约规制的情况下 ,各国国内法如何进行调整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重要课题。美国联邦法院具有独特的规制国际诉讼竞合的法律制度 ,对此予以分析研究 ,对健全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管辖权规则,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33条一方面继承了1929年《华沙公约》第28条规定的4种管辖权规则,排除了不方便法院说等其他普通法系特殊规则的适用;另一方面又加入了旨在保护漫游的美国人的第五管辖权规则。美国法院在最近的判决中却试图割裂两个公约的内在联系,试图通过美国化的解释将不方便法院等特殊规则适用于所有管辖权规则。在条约法的视角下看,无论是从约文对原告在不同管辖权规则下的诉讼权利采取不同的措辞、从条约管辖权规则的统一性及旅客倾斜保护的目的追求、还是从条约的缔结过程对不方便法院说的妥协来看,不方便法院说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第五管辖权而不能扩及其他4种管辖权规则。  相似文献   

13.
新西兰不加分析地采用了英国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但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作用以及政策考虑来看,新西兰 不宜采用英国灵活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我国要吸取新西兰的经验与教训,严格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相似文献   

14.
《魁北克民法典》第 3135条规定了“魁北克式”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即将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例外原则。但是在实践中 ,第 3135条并没有得到很好地遵守 ,魁北克法院经常灵活地使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根据第 3135条的立法精神以及魁北克的实际情况 ,魁北克应该限制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我国应该吸取魁北克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经验与教训 ,有限地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相似文献   

15.
O2O模式在中国商品流通领域的发展围绕着如何更好地满足消费便利性而展开。由商品信息搜寻及比较、买卖双方信息交互、购买支付方式、商品获得和退换货等构成的五大便利维度恰好涵盖了整个购物过程。五大便利维度在发展中呈现出不均衡性,对O2O模式的发展带来不同的阶段性影响并表现为一定的函数关系。这一函数关系的变化轨迹刻画了中国O2O模式不断发展的客观路径:以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应用普及为起点,逐步经历了支付方式变革、物流配送业快速发展等所带来的便利的改善,进而促进了O2O模式的繁荣。O2O模式让消费更便利的本质是如何更快更好地将商品或服务传递给消费者,完成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相互转换,高效实现全社会扩大再生产的良性循环。这一过程中,互联网技术为O2O模式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起点和支撑,“门到门”的物流配送业则成为O2O模式发展的“天花板”,二者的发展状况共同构成了O2O模式的发展通道;在此通道内,改善便利的导向将继续引领O2O模式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述评《国际私法示范法》中的不方便法院条款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具有广泛自由裁量性质的一项原则,起源于苏格兰,在20世纪中后期,逐渐被绝大部分的普通法国家所采纳,形成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模式。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制定的民间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吸取英美国家的实践,在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则。总的来说,《示范法》的规定符合中国的实践情况,但该条款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相似文献   

17.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存在,不利于国际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本文通过深入分析产生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指出应当采用缔结与参加国际条约、科学制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规范、一事不再理原则、非方便法院原则等方法防止和化解管辖权的冲突,并在分析我国现行立法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防止和化解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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