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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鹏程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9(1):83-87
清朝后期湖南旱灾大多为插花性干旱,较少发生全省性大范围干旱。旱灾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与干旱延续的时间成正比。若发生在春季耕种期会延误农时;若发生在夏秋农作物生成期会导致庄稼失收或绝收;旱灾造成粮价上涨,还会诱发疫灾和蝗灾;严重的旱灾可能威胁人民的基本生存条件,造成人口死亡、社会恐慌和动荡。 相似文献
2.
湖南旱灾灰色灾变预测模型与实证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根据1980-2007年湖南干旱灾害发生时间以及灾情统计数据,利用灰色灾变理论,建立旱灾灰色灾变模型,研究湖南旱灾发生的时间分布特征,发现湖南干旱轻、重灾害基本上平均以5—6年为一周期交替出现,但最近几年内特大旱灾发生的时间间隔越来越小。通过建立灾变预测GM(1,1)模型,对湖南未来15年的旱灾进行预测,预测结果表明2011、2019、2022年三个年份将出现特大旱灾。 相似文献
3.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18-21
通过整理和分析历史文献资料,对明清时期汾河下游地区旱灾发生的时空分布规律进行探究,结果表明:从时间尺度来看,旱灾发生的频率大、持续时间长,2级以下的旱灾发生的频率最高,3级、4级相对较少,在明中后期、清中后期,发生重度和特大旱灾的频次相对较多;从空间尺度来看,临汾盆地中心是干旱发生的重灾区,周边山地、有支流流经的地区旱灾发生相对较少,入黄口附近因黄河的顶托作用受灾较小。 相似文献
4.
[摘要]美国及澳大利亚等国在旱灾防治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确立预防为主的立法理念、形成相对完备的旱灾防治法律体系及制定专门的《国家干旱政策法》。这些国家在旱灾防治立法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我国的旱灾防治法制建设,应该以生态文明为终极目标,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突出对干旱的预防性管理,建立调控干旱全过程和系统化的旱灾防治法律制度体系。在旱灾防治立法的制度设计方面,应尽快完善防旱抗旱法律体系,制定专门的《防旱抗旱法》、加强与旱灾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及加强旱灾防治之间的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5.
杨鹏程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2(4):34-38
古代湖南旱灾发生的频率呈加快趋势 ,明代以前旱灾危害大于水灾 ,从明代开始水灾的危害开始超过旱灾。旱灾造成农作物减产或绝收 ,引发饥荒、死亡和其它灾害。 相似文献
6.
纵观中国历史,由干旱带来的饥荒进而引发的社会动荡不胜枚举。旱灾堪称所有自然灾害中给中华民族带来灾难最深重的灾害。中国是个水旱灾害频发的国家,尤其华北地区是干旱灾害暴发的一个主要地区。正确认识干旱的成因和影响,增强人们防旱抗旱的意识至关重要。认识干旱,评估干旱为我们减少灾害的发生、切断由灾而荒的链条提供了必须的前提和可能的条件,而将这种条件转化为直接可行的抗灾救灾能力是一个值得深思和继续探索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旱灾是如何形成的——湖北省荆门市2006年旱情调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处江汉平原的荆门市,2006年遭遇了五十年不遇的干旱,导致全市水稻不同程度地减产。然而,笔者通过调查发现,造成旱灾的原因除自然因素外,更重要的因素却是人为的,这实在让人倍感意外。 相似文献
8.
明代汾河流域旱灾时空特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通过对明代277年(1368-1644)汾河流域旱灾史料的整理和分析,采用以县为单位的旱灾等级划分标准,利用线性趋势估计法对当时整个汾河流域旱灾的时空变化特征进行分析,并且从频率和强度两个方面研究旱灾的空间分布,同时以t分析方法对旱灾在时间变化上是否存在突变进行检验.结果表明:(1)明代汾河流域共发生旱灾147年次,平均1.88年发生1次旱灾,平均每年发生旱灾7.6县次,其中以2级旱灾为主(占46.97%).(2)在明代277年中,汾河流域旱灾发生频率呈极显著增加趋势,且夏旱最多,春旱和秋旱次之,冬旱最少,在季节连旱方面,春夏连旱发生最多,夏秋连旱次之,四季连旱最少.1473年为旱灾频率发生的突变点,1368-1473年为旱灾发生较少期,从1473年开始,旱灾发生频率明显加快.(3)从整个汾河流域来看,上游不易发生旱灾,且强度较小,而下游最易发生旱灾,且强度较大,与此同时,汾河流域中游东部较西部易反生旱灾,且强度相对较大,下游则相反.明代气候变冷是汾河流域旱灾频发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9.
地震会引起山崩、地裂等,阻塞河道、泉水或改变水流方向,造成洛水暂时性地断流、阻塞等;旱灾特别是重大旱灾,会造成洛水流量短时间内大幅度地减少,甚至干涸;但是地震、旱灾对洛水流量的影响是短期性的、有限的,地震、旱灾过后,洛水依然安流。大地震、大旱灾会造成溃坝、缺水等严重问题,最终极大地影响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我们要重视地震、旱灾对洛水流量的影响,从历史时期地震、旱灾对洛水流量的影响中汲取经验和教训,防范于未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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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伍国勇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18-23
近年来,旱灾成为贵州省农业气象灾害中影响最广、损失最大的气象灾害,探讨贵州农业旱灾脆弱性意义重大。本文从易损性与适应性两个角度建立了农业旱灾承载脆弱性评价指标体系,并基于贵州1990—2011年共22年的数据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贵州农业易受干旱影响,易损性逐年上升,适应性逐年下降。对此,应调整旱地作物和需水作物的比例,加强水利建设,完善耕地保护,促进土地流转和构建灾害救助联动机制。 相似文献
12.
通过对明清时期岷江流域旱灾的时空分布、灾次、灾年、灾级、灾情等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出明清时期岷江流域旱灾呈逐渐增多的趋势。在时间分布上清代远多于明代,19世纪旱灾次数达到峰值,且旱灾主要发生在春夏季节,以四月为主;在空间分布上,岷江中下游旱灾最为突出,井研、乐山、犍为、仁寿、都江堰等地旱灾比较严重;旱灾等级以轻度、中度为主,特大旱灾较少。 相似文献
14.
近600年来我国的旱灾与瘟疫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根据有关历史文献、气象资料、报表和地方志的统计结果 ,15— 19世纪 ,全国共发生旱灾 15次 ,总历时 4 9年 ,其中 14次有瘟疫伴生。北方旱灾 14次 ,13次有瘟疫伴生 ;南方旱灾 7次 ,均有瘟疫伴生 ,有 6次南北同旱。 2 0世纪 ,全国共发生旱灾 18次 ,其中 ,北方旱灾 17次 ,两次有瘟疫伴生 ;南方旱灾 11次 ,1次有瘟疫伴生。 2 0世纪的灾害发生率是前 5 0 0年的 6倍。该文指出 ,这是由于在全球工业化过程中 ,不断增加的温室气体产生了温室效应 ,使气候变暖、降水减少、持续冬暖所致。因此 ,该文建议加快实施西部开发 ,治理环境 ,实施节水、调水工程 ,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以缓解南北旱灾和瘟疫的发生 相似文献
15.
张天铮 《太原师范专科学校学报》1999,(4)
在市场竞争中,决策占有很重要的因素。例如某厂对某种产品的生产量,某商场对某种货物的进货量等等,都需要进行决策,若生产量或进货量过多,供过于求,则发生滞销,产品积压,造成资金损失;若生产量或进货量过少,供少于求,则出现脱销,造成利润减少。因此,在市场竞争中根据历史资料进行合理决策是很有必要的。决策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条件利润法和条件损失法。它们分别是对各种可能需求计算条件利润或条件损失,选最大期望利润或最小期望损失。然而当需求量分布范围较广时,计算量将会很大,出错的机会也增多。边际分析法则避免了大量… 相似文献
16.
民国时期陕西省自然灾害接连不断,其中最为惨烈的是1928--1930年的大旱灾。旱灾发生以后,国民政府和民间社会给予了相当的重视,积极救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由于种种约制因素的存在,使救灾效果受到了严重削弱。但是救灾也有其积极方面,国民政府通过救荒,权力得到了深化,政府控制能力得到加强。 相似文献
17.
仪式是传统的"储存器",储存了民族的历史与历史深处最真实的记忆,无法看见的宗教与神话信仰在仪式歌的"真情诉说"中成为真实的"存在".由于干旱一直是对关中农业社会危害最大又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所以为禳除旱灾举行的祈雨祭祀是关中地区重要的仪式风俗,伴随着祈雨仪式流传下来的祈雨歌是农耕民族在与旱灾抗争中谱写的悲壮乐章.祈雨活动在营造宗教氛围之同时,又根据现实生活之需要使仪式成为最具有现实性和实用性的民俗活动,事实上,神话性与宗教性只是祈雨仪式的显性结构标志,其本质是对民生疾苦与现实社会的人文关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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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野全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4(5):6-11
近代以来(1900—1949)苏北淮河流域内多次遭受洪涝灾害和旱灾的侵袭,水灾发生的频率高且破坏力大。水灾频繁的原因不仅与季风气候、黄河夺淮等自然条件有关,同时也与近代以来人为决堤、治水不力等因素有关,这其中1931年的大水灾影响最为深远。旱灾的发生频率要低于洪涝灾害,且多发生在夏、秋两季节,尤其是1929年旱灾最具代表性。水灾和旱灾给近代苏北淮河流域带了巨大影响,使得流域内的经济失序,生产生活遭受打击,水旱灾害发生的同时也易带来各种次生灾害,同时水旱也破坏了苏北淮河流域内的社会秩序,对社会稳定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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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6):80-86+113
当夫妻生育意愿发生矛盾,在无法藉由第三人实现生育自由的前提下,双方将困于生育权相互冲突之境况,对此应采取“分阶段优先原则”予以处理。尽管该原则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各方生育自由,但系最低伤害方案,且可作为夫妻间是否存在生育权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为嗣后的生育权救济提供依据。在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下,一方违反该原则时,应承担停止侵害等防御性侵权责任。在约定分别财产制下,若一方违反该原则造成“消极损害”,即致使对方生育意愿未实现,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若造成“积极损害”,即致使对方生下不被期待子女,基于生命伦理与父母义务考量,子女抚养费之财产损害与生育权受侵害之精神损害不具有可赔偿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