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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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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害方谅解是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酌定量刑情节。刑法的谦抑性和恢复性司法理念是考量这一酌定量刑情节的理论依据。在限制死刑适用过程中要注意被害方谅解产生的原因,正确认识积极赔偿被害方与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关系以及综合考量全部酌定量刑情节等。  相似文献   

2.
根据《刑法》规定,死刑的只适用标准是"罪行极其严重",但在死刑的具体适用上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三种方式1。虽然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相关文件及领导讲话对死刑适用标准做出相对具体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依然模棱两可,致使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适用规则不明,标准不一,存在恣意性。根据对126份样本的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这三种死刑方式的主要依据是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罪后被告方赔偿及被害方谅解情况。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判断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不一,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虚置化,赔偿谅解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致使量刑失衡。基于此,提出以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结果为基石,以赔偿谅解、人身危险性为调节的综合性死刑适用方法,实现死刑适用规范化。  相似文献   

3.
基于死刑的正当性疑问及我国的现实状况,综合运用立法削减与司法控制限制死刑的思路值得肯定。对于备而不用或偶尔适用的死刑罪名继续进行立法削减,经常适用的死刑罪名则必须诉诸司法控制。鉴于当前绝大多数的死刑判决集中于暴力犯罪,其无疑应当成为死刑司法控制的中心。随着司法程序的不断完善,死刑的实体控制愈发重要,关键在于明确死刑的适用标准。关于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应当区分量刑基准与量刑起点在死刑适用中的不同意义,围绕死刑立即执行建构死刑适用的量刑基准,将普通死缓确定为死刑适用的量刑起点,然后依照普通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逻辑顺序,根据影响特殊预防不利情节的裁量情况,最终确定行为人死刑适用的具体方式。  相似文献   

4.
以定罪与量刑作为逻辑划分的双三角诉讼结构,在保留控、辩、审三方基本诉讼架构的同时,突显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分离,实现了量刑程序的诉讼化,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从诉讼对抗性、被害影响陈述、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各方面来看,双三角结构下被害人量刑参与具有现实可行性。  相似文献   

5.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因此确保死刑的正确及平等适用至关重要.但是除死刑复核之外,我国法律对死刑量刑的程序保障几乎没有规定.文章通过讨论美国的死刑量刑程序及我国关于死刑量刑的规定,指出了我国死刑量程序的走向.  相似文献   

6.
区分责任刑和预防刑概念,对阐明刑罚正当化根据和解决我国量刑粗糙、刑罚过重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责任刑与预防刑分别体现报应与预防,刑罚量的确定考虑责任刑和预防刑两方面是贯彻作为刑罚正当化根据的并合主义的要求。结合消极责任主义、刑法客观主义和责任刑与预防刑的特点,责任刑与预防刑之间存在着先确定责任刑,然后在责任刑幅度内根据预防刑需求调节刑罚量的位阶关系和制约关系。这样的位阶关系和制约关系可以为量刑活动提供一个清晰的过程。在死刑的适用中,“罪行极其严重”作为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相较于“罪大恶极”,更倾向于对行为客观危害的描述;应当以影响责任刑情节判断是否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在责任刑符合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后,根据预防刑的需求裁量具体的死刑执行方式。  相似文献   

7.
证据与辩论在美国无陪审团参与而由法官量刑的非死刑案件的量刑程序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美国大部分非死刑案件的量刑听证程序中,包括非法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量刑前调查报告、控辩双方的律师的辩论、缓刑官的量刑建议等对法官公正地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8.
由于死刑立法限制的逐步性与长期性,现阶段死刑的司法限制显得尤为重要。在死刑的司法限制中,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当前法官对酌定从轻情节的重视程度不够,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在死刑司法限制中的作用有待提高。具体来说,应完善刑事立法中的适用依据、出台量刑指导意见和发展案例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   

9.
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适用具有正当性。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根据是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法第61条规定的量刑依据,政策依据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关刑事和解在死刑适用的司法实践也表明了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美国死刑制度有四大特点:死刑法渊源的多样性;死刑适用范围的差异性;死刑适用情节的对称性;美国死刑案件程序的复杂性。美国死刑制度给我国的启示是: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规定不适用死刑的具体条件;建立死刑案件定罪和量刑分离程序;构建死刑的裁量模式;实行死刑案件的强制上诉制度;构建我国的死刑赦免制度。  相似文献   

11.
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职务犯罪案件中量刑偏轻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具备法定从宽量刑情节时,这种现象尤为突出。刑事司法实践中。自首对刑种的选择、刑度的确定、缓刑和免刑的适用产生较大的影响,成为导致对职务犯罪量刑畸轻的重要因素。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现阶段我国的量刑制度不完善、量刑规则缺位、量刑理念偏差及案外因素影响。为解决这个问题,应从完善制度、平衡司法、更新观念、限制案外因素影响四个方面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面临再修改之际,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已势在必行.死刑复核程序之立法完善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死刑核准权下放导致部分案件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死刑适用标准混乱、立法无序并剥夺和限制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应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方式应修改为赋予被告人律师辩护权,书面审理、凡有争议的案件应采取书面审理与设置听证程序相结合方式;死刑复核范围应采取法官全面审查与针对控辩方提出异议内容进行审理相结合;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不规定具体期限,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规定具体期限;复核死缓案件无论量刑是否偏轻均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相似文献   

13.
对《刑法》第239条中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解释为一种法定刑升格的奈件,但理解为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行为加重犯,抑或包容犯、结合犯,对于量刑影响甚巨。立法机关对其配置死刑具有充分的考量,并不畸重。被绑架人未死亡但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不排除适用死刑。死刑的适用与死亡人质的数量、行为人数量也有一定的关系,应区别对待。通过对绑架罪的解构和类型化分析,对"情节较轻"作了解释。  相似文献   

14.
在定罪中,应根据飙车行为是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来决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量刑中,对以间接故意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飙车犯罪被告人,即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一般也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应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从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同样需要结合案件情况慎重把握。  相似文献   

15.
无期徒刑具有适用范围广泛、适用于性质和危害都相当严重的犯罪分子与关押没有期限等特点。无期徒刑具备条件可以减刑为有期徒刑,但是,目前我国刑法中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规定却存在失之过轻的问题。死刑缓期执行的具备条件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并列规定在同一个量刑幅度时,是选择无期徒刑还是选择死刑应分为三种情形来考虑。  相似文献   

16.
从死刑量刑和判罚来看,明确死刑的动议和提高死刑之适用标准为限制死刑之必须:一是确立"无死刑主张不裁判"之原则,明确只有公诉机关提出适用死刑或执行死缓之主张请求,法院方可进行死刑适用的裁判;二是实行死刑案件两次开庭之特别审理程序,赋予检察机关死刑动议权,由其在开庭前或法庭审理时以起诉书的方式提出,并相应提高死刑适用的标准.因此建议在立法中加入"没有公诉方死刑之请求,法院不得适用死刑裁判"之条款.  相似文献   

17.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古老格言早已划定了中国死刑适用范围,然而刑法“重刑主义”的毒瘤使集资诈骗罪依然保留了死刑规定,如此泛滥的死刑规定导致难以克服的立法与司法的双重逻辑悖论.刑法作为社会自身的一种存在方式,用之不当会造成新的恶害.因此,对集资诈骗罪过多适用死刑判决将不可避免地使刑法产生空前危机,尤其是突破了主客观相统一的量刑规则,荡涤了刑法谦抑性,使刑法沦为国家强制推行其意志的暴力工具.虽然现阶段全面废除死刑的条件尚未成熟,但是通过对行为人剥夺人身自由和既得利益等措施足以有效地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因而并不妨碍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相似文献   

18.
唐初的统治者奉行“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的政策,采取了一系列立法措施,诸如:减少死刑条款的数目,简化死刑执行方式,减轻死罪量刑幅度,增设免死或缓决特例,确立“尚轻缓”的刑罚适用原则,严格死刑审判执行的程序,等等,对死刑的适用加以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19.
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划分在证据法上的意义在于,对定罪事实必须进行严格证明,而对狭义量刑事实及某些属于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允许进行自由证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在可以运用的证据范围、证据调查方法和证明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对定罪事实的严格证明体现了证据法对于权力的制约功能,对量刑事实进行自由证明则综合考虑了减少诉讼成本、明确主要争点和扩大有利于被告人之量刑资料的适用机会等多种因素.作为对自由证明的限制,在量刑阶段,除了必须保障被告人对量刑资料与信息的知情权和异议权、获得律师帮助权等各项权利之外,审判还应该被划分为定罪与量刑两个互相分离的阶段,以防止不可采的品格证据所产生的不公正对定罪造成影响.  相似文献   

20.
司法统计数据表明,缓刑适用的主要罪名集中在交通肇事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四个罪名;缓刑适用的主要情节集中在未成年人、积极赔偿或退赃、未完成形态、从犯、积极缴纳罚金、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几个方面。刑事司法实践单独将某个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作为缓刑适用标准是不妥当的。缓刑适用应当坚持以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为核心的综合评价原则,对交通肇事罪和暴力性犯罪应当慎重适用缓刑,区分财产性犯罪与暴力性犯罪的缓刑适用标准;并建立缓刑的量刑前调查制度,允许展开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辩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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