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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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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方立法的主要问题及其反思——以湖北省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方立法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基于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权力机关缺乏必要权威、政治生活中的行政主导模式以及公众缺乏参与政治生活的政治自觉等因素,地方立法存在僭越中央专属立法权、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模糊、地方立法主体之间立法权限不明、地方权力机关立法主导丧失等问题。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应最终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2.
在征服与统治山西地区的过程之中,元朝统治者陆续建立过一些地方政权机构,其中包括有行省、行中书省和中书分省。本文通过参考有关研究成果,试对与元代山西地区的行省、行中书省和中书分省有关的问题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3.
依法行政对大气污染治理的要求体现在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两个方面。首先,立法机关需要制定内容合理层级协调的大气污染治理法律法规,应通过立法划清大气污染治理中政府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的界限。其次,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应贯穿于行政主体治理大气污染的全过程,即行政机关治理大气污染需要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行政主体大气污染治理中的权力责任分配需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兰州在大气污染治理中总结出了一套经验,其中,可复制性的因素主要体现在地方立法应与立法系统相互协调,注重保护私权利,法治化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划清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并调动公权力外的力量治理大气污染。  相似文献   

4.
州、府、军、监并列作为地方二级行政管理机构,是宋代的创置。通常视监为宋代地方行政机构,如同州、府一样,但宋代真正属于州级行政管理机构的监数量甚少。州级监隶于路,有属县,有一套行政官僚机构。而大量的监却是隶属州、府、军、县的物务监。其职能是铸铜钱或铁钱、冶铁、冶银、煎盐、养马、产竹等物务管理,其长官通常称监某监,属监当官,非行政官。物务监至南宋演变为单纯的钱监。另外,两宋监的设置量都呈下滑趋势。宋代州级监与非州级监的二重制值得治宋史者关注。  相似文献   

5.
我国学者对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的论述,其缺失主要表现在研究方法上。“立法体制”的含义必须根据“立法”和“体制”两词的含义进行界定。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的划分和立法权限的运行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和动态过程。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具有如下特点:立法主体多元、两级、多层次、多类别;立法权限的划分上,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在横向权限划分上,实行权力机关至上模式,国家立法优位和行政立法从属,在纵向立法权限划分上,实行集权——分权模式,中央立法优越和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空间:在立法权限的运行上,奉守效力位阶原则,并有一系列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6.
我国学者对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的论述,其缺失主要表现在研究方法上。"立法体制"的含义必须根据"立法"和"体制"两词的含义进行界定。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的划分和立法权限的运行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和动态过程。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具有如下特点:立法主体多元、两级、多层次、多类别;立法权限的划分上,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在横向权限划分上,实行权力机关至上模式,国家立法优位和行政立法从属,在纵向立法权限划分上,实行集权——分权模式,中央立法优越和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空间:在立法权限的运行上,奉守效力位阶原则,并有一系列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7.
北宋建立后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改变唐末以来地方权力过大的现状,对地方体制进行了变动。逐步取消节度使的财政、军事、司法权力,同时在地方采取中央派出机构来管理地方的模式,将全国划分为若干路,形成了以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安抚使司为主的路级机构,除安抚使由所在路的首州知州兼任外,其他三司号称"监司",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代表中央管理地方,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在中国地方行政机构从二级制向三级制的转变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南宋中后期,地方行政机构中同级或上下级机构的长官互相兼职日渐增多,这种非制度层面的"隐性"因素,导致真实的地方行政权力分配格局偏离条文所显示的理想格局,行政权力由底层的县向中、上层的州、路和制置司、总领所集中。若将中、上层级的地方政府看作一个整体,其内部又出现不同机构之间权力合并的迹象。更为重要的是,正是由于这种"隐性"因素的推动,使得南宋时期行政权力的分配格局日益不利于中央集权。  相似文献   

9.
我国地方立法分为普通行政单位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地方立法和特别行政区立法。四种不同法域的地方立法反映了单一制国家在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多元立法的权力分工协调机制。但在实践中。这种立法体制却存在诸多问题,四种法域的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地方立法之间亦有诸多问题,立法权的分散也与WTO的统一性要求相背离。  相似文献   

10.
西藏自13世纪中期被正式纳入元帝国版图,元朝中央对西藏地方实施了有效的治理和管辖,设置宣政院机构并以帝师兼领院事;在西藏地方设置乌斯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封授有实力的地方实力集团为万户等。元朝对西藏地方的直接治理和萨迦派为首的藏传佛教上层在元朝扶植下的政教合一形式的统治对其后700年的西藏乃至整个藏族地区的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元朝中央对西藏的管理形式也成为明清两代中央王朝统治西藏的滥觞。  相似文献   

11.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囿于缺乏统一立法,地方立法监管无序,标识制度难以落实。基于立法体制特征与立法文本呈现,审视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体系,转基因食品标识中央立法分散、相互交叉冲突;转基因食品标识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规定和立法精神相违背。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矛盾丛生的主要根源在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理念不一,立法权限划分模糊,地方立法保护主义滥用,国家立法监督制度缺位,制约了立法效果的实现。借鉴美国统一标识制度安排及其协调立法冲突的经验,进而立足本土需求,消解我国标识立法冲突之虞,中央立法应尽快制定统一的转基因食品具体标识规则,完善立法监督制度;地方立法应坚持“不抵触原则”,提升立法质量,实现保障食品安全、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立法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2.
促进黔中经济区发展的法制建设原则主要有反对地方保护、强调合作协调和做到因地制宜三大原则。促进黔中经济区发展的法制建设措施主要包括:在立法方面,要制定支持黔中经济区发展的专项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建立经济区内各地间立法协调机制;在行政方面,要设立黔中经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建立经济区内各地间行政协调机制;在司法方面,要维护司法公正,建立经济区内各地间司法协作和交流机制。  相似文献   

13.
唐朝开元时期有着频繁且规模盛大的立法活动,并编纂了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典《唐六典》。立法活动,旨在对儒家人情观造成的无序状态进行有序的修补,以简约化和条理化使法律表现出透明性和公平性。《唐六典》则尝试给政府和官吏规范统一且系统的操作依据蓝本,从而给中国行政法典的建设提供了深远的资鉴作用。  相似文献   

14.
论建构环渤海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都因各自所存在的弊端而难以满足环渤海区域合作与发展的法律需求,这就需要一种新型的立法模式——环渤海区域立法。环渤海区域立法建立在地方立法权合作基础之上,主要包括立法主体、立法权、立法程序和协调机制4个要素。协调性对于环渤海区域立法而言至关重要,它至少包括环渤海区域立法活动自身的协调、体系性协调和现实性协调3个方面。环渤海区域立法协调的实现最终需要借助于立法协调机制来进行,因此有必要构建系统而有效的环渤海区域立法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5.
多元的民族文化对元代文学创作有重要意义。草原文化有自身的文化特性,如坚毅勇武,豪爽真率,注重经济等,这些草原文化的民族习俗深深影响到了元朝的治理。蒙汉治国存在着文化差异,大元王朝始终以蒙古贵族利益为上。在与中原文化的交流中,少数民族文人取得较高的文学成就,元曲和诗歌都深受草原文化的熏陶,这种文化使元曲的语言更加生动活泼,诗歌的风格更为雄浑壮丽。多元的文化格局促使元代文人更为关注自我,重视自我的生命意义。  相似文献   

16.
步入了“低碳时代”,地方环境立法更是落实两型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途径。当前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立法主体单一、缺乏地方性、立法价值诉求上未能避免部门利益化倾向、实施机制上倚重行政手段、地方立法体系上缺乏对生态环境整体性的关照等方面的不足,这是一种行政依赖型环境立法或经济发展主导型环境立法。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其尽快实现向民生型环境立法转型,以保障“人人”身体健康,实现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统筹城乡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原则,在各类相关主体间贯彻商谈和协作原则以保障地方环境立法的科学性。地方环境立法实现其向民生型转型必须秉持民生幸福为最高立法理念,立法中贯彻对社会弱势者的关怀伦理;优化地方环境立法权,充分保障非职权立法主体参与地方环境立法的各项权益;地方环境立法“宜细不宜粗”,以突显地方性、保障可操作性。此外,地方环境立法应建构跨部门、跨行政区的地方环境法治协作机制,同时,需要加强地方环境立法的体系性,以免造成地方环境保护某些方面的无法可依。  相似文献   

17.
清朝统一新疆后,常平仓开始在天山以北地区设置。新疆建省后,逐渐推广至全疆各地区。在常平仓发展过程中,仓员设置、仓粮管理、纳粮、出粮时的监督、仓的定期检查与维修等制度建设相继建立并逐步完善,这是清代新疆与内地基层行政建置渐趋一致的具体体现,也是清政府对新疆基层社会管理能力不断提升的表现,反映了清政府对新疆基层社会管理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8.
地方立法主体之庞杂,立法数量之繁多是中央立法无法比拟的,如何规范和调适地方立法也成了当今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制定地方立法法是当然和可行的最好途径.本文对制定地方立法法的必然性、地方立法法应当确定的原则、地方立法法的立法技术及内容等进行了系统研究,构建了一个地方立法法的理论框架.  相似文献   

19.
地方政府立法协作是解决地方政府立法碎片化和构建统一协调的区域法制环境的主要途径。本文在阐释地方政府立法协作的主体、形式和法律界限,分析协作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对实现地方政府立法协作的拘束型模型和契约型模式进行剖析。相对于拘束型模式,契约型模式对现行完政体系和行政框架的冲击力要小得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其中的磋商沟通机制和行政协议机制的效力还有待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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