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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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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对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妨害作证罪设置合理性受到众多质疑,主要归结为两点:一是在立法技术上,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指向性,罪状具有模糊性和宽泛性,第306条与其他条文出现竞合;二是在立法价值上,本罪设置具有职业歧视性,并且违背立法理念。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有三:废除本罪或者修订主体和罪状;建立和完善律师惩戒制度;转变观念,确实保障律师权利。  相似文献   

2.
论刑事证人拒证行为的犯罪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针对我国司法机关刑事证人拒证行为犯罪化的呼声日高,而法学理论界相应的研究不足且意见不一的现状,在广泛深入的作证情况调查和中外作证制度分析比较的基础上,从必要性、法律依据、前提以及拒证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四方面,对刑事证人拒证行为的犯罪化问题作了论述,提出了加强拒证行为刑事立法是解决拒证问题的最佳对策选择,拒证行为犯罪化必须以证人的范围、权利保护、作证损失补偿等问题经由立法明定作为必要前提等主张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我国当前律师承担刑事责任的现状进行简要介绍,列明我国律师刑事责任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引出下文对律师刑事责任的概述,并以律师刑事豁免权制度的缺陷和《刑法》第306条存在的问题作为两大主要方面,分析其社会危害,进一步探究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并提出扩大豁免权适用范围、给予当事人时间保障、规范立法文字以及取消将律师作为特殊主体规制等建议,以期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责任制度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4.
现行刑法第306条——判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立法根据在于,该罪行具有侵害国家司法作用的高度危险。由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作用,决定了该罪行应当从重处罚。引诱行为的实质内容在于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而不在于引诱的具体行为方式,即使是诱导式询问的某些特别类型也存在构成刑法第306条罪行的余地。刑法第306条与第307条是特别犯与一般犯的关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藏匿、隐避证人的,属于本罪的毁灭证据的行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明知是他人伪造、变造的证据而使用的,应当属于本罪的伪造证据的行为。  相似文献   

5.
刑法第306条作为专门针对律师在刑事诉讼执业活动中妨害证据行为的特别条款,给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导致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价值利益体系的失衡。因此,我们应修改刑法第306条,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制,进一步扩大律师的执业权利,加强律师同司法人员对话的可操作性,完善律师执业的制度保障,消除对律师的歧视规定,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执业中正常活动不受干预。同时,加强律师自身的执业自律和风险防范方面的规范和意识教育。  相似文献   

6.
给出了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简单介绍了目前我国刑法中对计算机犯罪的惩治规定。分析了新形势下计算机犯罪的特点、危害和发展趋势 ,指出我国刑法中对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当前计算机犯罪的形势相比已经严重滞后。在此基础上 ,结合我国刑法 2 85、2 86及 2 87条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 ,从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客体、依法定刑等方面提出了完善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的建议。包括将计算机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将破坏计算机硬件后果严重的行为纳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范围追究刑事责任 ;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应增设法人犯罪 ,同时计算机犯罪的客体应进一步完善 ;在量刑方面 ,提出对计算机犯罪及计算机关联犯罪应从重处罚 ,并增设财产刑和资格刑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结果本位”的传统立法观念严重制约了对当前环境风险的防范及其有效治理,难以对污染环境危险行为做出有效规制。顺应“犯罪化”、“处罚早期化”等国际刑事立法潮流,学习借鉴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对污染环境罪进行扩张处罚,将污染环境危险行为犯罪化,即在《刑法》第338条的基础上增设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基本犯罪形态,实现刑法对环境污染防控的前置保护。  相似文献   

8.
中日水污染刑事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相对日本完善的水污染刑事立法,我国对水污染犯罪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不仅缺乏独立的罪名,而且具有处罚范围狭窄,刑事处罚不力等弊端,从而影响到对水污染犯罪的刑事制裁。借鉴日本经验,我国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水污染刑事立法加以完善:设置独立的水污染罪;规定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形态;明确水污染刑事制裁范围,并设置水污染罪危险犯;加大水污染犯罪的处罚力度并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理论界对是否应当保留律师伪证罪的争论,主要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在我国确立律师伪证罪具有必要性,尽管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但并不能因此就取消《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针对律师伪证罪在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应该明确适用《刑法》第306条的基本原则,统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该条的指导思想。针对《刑法》第306条存在的具体问题,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0.
新《律师法》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做了较大修改,进一步增强了律师的权利,但法律的立法体现并不等于法律的司法实现,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目前还存在着多重障碍,首当其冲的就是刑事实体法的立法障碍。通过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内容的概述,同时结合《刑法》第306条的规定,研究探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主要障碍,并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1.
根据现行刑法,我国对预备犯作原则性处罚,这样的规定存在着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缺陷。通过对这些缺陷的分析,对于预备犯应该原则性不罚,但对少数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应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作出处罚。这些处罚不是在总则上规定,而是在分则上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12.
妨碍信用,通常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毁损、背弃诚实信用,具有欺诈性的行为。我国刑法对妨碍信用犯罪规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妨碍信用犯罪的主体限制过窄;二是对妨碍信用犯罪的行为方式规定的比较单一。妨碍信用犯罪的立法完善模式,可以采取增设新罪的办法,将之纳入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中。  相似文献   

13.
从现代各国刑事立法的现状来看,持有型行为的犯罪化已成为一种新的立法趋势。持有型犯罪的规定是对公民自由权利的剥夺,因此探寻持有型行为犯罪化的正当依据并对其犯罪化予以限制就成为必要。损害原则是自由主义刑法观下犯罪化的正当性原则,虽然其含义由造成实际损害发展至预防损害发生,有一定的扩张,但这并不妨碍其对持有型行为的犯罪化从客观行为和主观罪过两方面予以限制。  相似文献   

14.
加强和完善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首先应当着眼于修改完善已有的刑法规定,使之更具严密性、合理性,以适应有效惩治网络犯罪的需要.同时应该把司法实践中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但具有合理性的解释性规定,上升为刑法规范.只有在这个基础上,讨论进一步增加惩治网络犯罪的新立法,才具有现实意义.制定新的刑法规范,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有必要规定为一个独立的犯罪,但应当进行整合,防止罪名过多,防止出现漏洞;对于网络犯罪的预备行为,应该遵循已有立法的规定方式,根据其目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来处罚,而没有必要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对于由单位实施或者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网络犯罪,应当视为自然人犯罪,直接处罚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宜作为单位犯罪来规定.  相似文献   

15.
网络犯罪在刑法上属于特殊类型的犯罪。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在理论上对网络犯罪问题的研究也日益受到关注。在理论和立法上,概括了网络犯罪概念的各种学说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界定网络犯罪的见解;在犯罪构成上,论述了网络犯罪客体的复杂性、行为方式的独特性、犯罪主体的智能型和主观罪过的预见性,提出了完善立法的意见;在刑事处罚上,提出了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处罚规定存在的缺陷以及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将洗钱行为犯罪化的国家。《美国法典》第18编第1956、1957节的规定被视为美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核心。其在洗钱罪主观要素的规定凸显了犯罪对象性质明知的开放性,主观罪过包括“蓄意”和“明知”的多样性,“明知”样态包括“推定明知”和“故意不知”的实用性等特点。与我国《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上游犯罪圈明知规定的封闭性,主观故意规定的单一性,主观要素规定不能涵盖洗钱类型等问题形成鲜明对比。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处罚原则,分则中规定了几种可以由单位构成的腐败犯罪,但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相比.我国单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中存在着罪种范围设置不合理、处罚原则不统一、处罚轻重不平衡、方法单一等问题,需要结合公约的精神,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我国刑法典第3条以显著的位置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一原则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与世界刑事立法的基本发展趋势相互衔接,反映了当代中国刑事立法国际化的基本发展趋向,标志着我国刑法的  相似文献   

19.
司法实践中把村支书实施的非法占有本行政村财物的行为定性为贪污罪,而根据我国刑法(包括立法解释)关于贪污罪犯罪主体的规定,村支书既不急于“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当然地被包括在“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立法解释之内,因而村支书并非为贪污罪的当然犯罪主件,为维护罪刑法定原则,一方面只能依其行为性质和现有刑法规定定性处罚,另一方面需要完善相应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20.
对我国《公务员法》第24条第1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之规定进行了分析研究,指出该规定与《宪法》《刑法》《立法法》等上位法存在抵触,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现阶段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不符合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发展变化的原理,也不利于曾因各种原因而失足犯罪的人“回归社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建议:“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正在服刑的;(二)服刑期满后尚没有过一定考验期限的……”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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