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2.
3.
[案情简介]2003年4月,某房产公司将其负责拆迁的一幢旧房发包给李某拆除。李某接手后,雇请了包括何某在内的多名民工进行旧房拆除。在旧房拆除期间,何某在工地上用二锤敲打大梁内的钢筋时突然胸痛,医院诊断为自发性食道破裂(用力过度引起)。后何某以房产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向房产公司发出了举证通知书,并规定了举证期限。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房产公司并没有提供何某不是工伤的否定性证据。劳动保障部门于是在对已有证据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了何某因工受伤的认定结论。房产公司对此结论不… 相似文献
4.
5.
<正>案情简介李某系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剪裁工。2010年1月20日中午,李某骑自行车驮同事王某自单位外出至1公里外的稻花香餐厅就餐,就餐后李某在返回单位途中被一辆货车撞倒,致其右桡骨骨折,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李某对该交通事故无责任。2010年4月26日,李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经调查,某服装公司无食堂,午餐由员工自行解决。李某均外出至1公里外的稻花香餐厅就餐。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工作日具体作息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00?5:30,中午1小时午休用餐。当日李某受伤时间为12:35,距用人单位尚有0.5公里。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提出李某受伤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非因工作原因不认可工伤。 相似文献
6.
7.
骑摩托车上班途中不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摔倒受伤,此类事故能否算作工伤?日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给出了肯定答案,判决支持了启东市劳动保障局对顾云峰的工伤认定。2006年8月的一天早晨,顾云峰驾驶摩托车到启东某服装公司上班途中,在一路段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并受伤。到公司上班后,顾云峰因眼睛红肿向公司请假,到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脾破裂。同年12月,顾云峰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8.
【案例】:2008年3月,李某经人介绍至某煤矿从事采煤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实行计件,每月2500元。2009年3月,李某工作中右小腿骨折,住院治疗四个月,被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被当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评定为九级伤残。2009年8月,煤矿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同意 相似文献
9.
10.
案情简介李某,在某有限公司任车间主任兼机修,白天跟班晚上睡在车间楼上,随叫随到。2003年12月某日晚10时左右,李某在本单位工作场所修理属于张某(与李某系同村人且同学关系,同时也是本单位总经理的表弟)所有的硫化机时因电热管爆炸受伤。伤后李某经他人调解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偿给李某事故补偿费5万元。2004年4月,李某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查明,公司管理人员确认没有指派李某为张某修理硫化机,该公司依法核准的生产经营业务不需要硫化机作为生产工具,认为李某为张某修理机器受伤不属因工作原因受… 相似文献
11.
[案例]:戴某系江苏省沭阳县路事达公路仪器有限公司车工,2004年7月20日晚上约9时30分,戴某在加班工作期间,手拿钢筋在车床前工作时突然晕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其为蛛网膜下腔出血,颈部C5-6锥体压缩性骨折,顶枕部头皮下血肿,虽经医院治疗但仍造成戴某残疾。戴某受伤后,其子于2004年9月,以其父受伤是因车床漏电电击为由向沭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委托沭阳县医疗专家组对戴 相似文献
12.
2010年12月,李某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称其于2010年9月2日在某工地干活时受伤。某人社局受理后经调查,查明如下事实:该工地的装修业务由某装饰装潢公司承包,2010年8月31日,该装饰装潢公司负责人将其中的外墙拆除业务分包给 相似文献
13.
案情简介
聊城某机械公司职工耿某2002年于12月21日在工作中受伤,因医治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于去年5月1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后认为,耿某应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再根据伤残鉴定结论裁定医疗费用和相关待遇.9月18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耿某和某机械公司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12月17日仲裁委和耿某同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查后,以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的申请时效为由,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14.
15.
案情简介李某2000年11月9日到某市区一工地从事拆除旧房工作,该旧房拆除项目是由邵某个人从某修建工程处转包过来,双方签有协议,该修建工程处又是从某房地产公司分包过来的,双方也签有承包协议。当年12月1日,李某在工作中因水泥板断裂,从三楼坠落到一楼,当即不省人事呼吸困难,被在场工友急送到医院抢救,共花去医疗费3.3万元。因李某伤残得不到依法赔偿,遂将某房地产公司、某修建工程处和邵某诉至法院。法院发现李某属因工受伤致残,驳回了李某的申诉请求。于是,李某把房地产公司送上了仲裁庭,请求依法裁定:某房地产公司和邵某因李某工伤赔偿2… 相似文献
16.
案情回顾李某在某发展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上从事提灰、捡砖等工作,其工作时间没有具体规定。2018年4月26日12时左右,李某在该项目工地取午餐时,不慎被地面堆放的钢筋绊倒受伤,送医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2018年5月14日,李某丈夫向项目所在地的市人社局提出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通过调查核实,于2018年7月11日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相似文献
17.
18.
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发布的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对指导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和人民法院相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判指导意义重大.该案例对职工受伤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做了比较宽泛的解释,同时认为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而受伤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 相似文献
19.
20.
平时就爱开玩笑的李某在上班时间“突发奇想”.将一枚吹型沙用气管(即气泵)插进工友王某的肛门。顿时,王某的肚子一下就肿胀起来,脸色也变得苍白,接下来整个人失去知觉。这一插,导致王某肠穿孔并伴有腹膜炎,经抢救,王某脱离危险。因是上班时间发生的“意外”,王某认为自己的受伤属于工伤.当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不认定工伤决定后.王某将劳动保障部门告上了法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