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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高校是大学生犯罪被害预防体系中的重要参与主体,高校犯罪预防与大学生个体犯罪被害预防同为大学生犯罪被害预防的两个重点。大学生犯罪被害预防体系中的高校犯罪预防措施,主要体现在高校对大学生的犯罪被害预防教育与管理、大学生被害信息的有效利用以及高校为防止大学生被害而采取的犯罪情景预防措施等多方面。  相似文献   

2.
犯罪是种社会现象,大学生作为社会中知识层次较高的群体,违法犯罪行为仍然是不容忽视的问题,预防大学生犯罪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本文分析了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及其特点,提出了关于预防大学生犯罪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3.
大学校园文化是由师生员工在长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过程中共同创造和形成的精神财富以及承载这些精神财富的制度形式、行为方式和物质形态。探讨构建和谐、健康的大学校园文化对于预防大学生犯罪具有重大的价值。大学生犯罪是一种法律现象,更是一种校园文化现象。文化对犯罪具有甄别、诱发以及影响犯罪样态的功能。校园文化是预防大学生犯罪的“过滤器”“制动器”,更是预防大学生犯罪的重要阵地。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不良心理状态和低俗文化的蔓延都会引起大学生犯罪,因此,加强校园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建设对于预防大学生犯罪、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  相似文献   

4.
大学生的犯罪被害性与被害预防对策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研究被害人自身存在的被害条件、减少和消除被害人的被害性以预防被害,是犯罪被害预防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从大学生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分析出发,通过对大学生被害人自身存在的被害条件的揭示,提出了以被害前预防为重点的大学生犯罪被害各阶段的被害预防对策。  相似文献   

5.
大学生网络犯罪防控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大学生网络犯罪及其表现形式进行研究,探寻大学生网络犯罪的发生的原因,建立起有效的大学生网络犯罪防控机制,这将对预防、控制大学生网络犯罪有所帮助,并将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网络犯罪这一摆在现代大学教育工作者面前的课题发挥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大学生犯罪原因及预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已成为当前研究大学生犯罪的首要任务。大学生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因素在特定环境下的有机结合,主要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和不良社会环境导致价值观的沦丧、教育体制的负面影响、家庭培养制度的落后、不良社会文化的影响以及大学生个人因素等等。通过对大学生各种犯罪现象的剖析,对制定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对策和措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大学生犯罪不仅数量呈上升趋势,犯罪领域不断扩大,而且其犯罪呈现团伙化、多元化和智能化的趋势,大学生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复杂,既有来自个体的原因,又有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原因。因此,防范和减少大学生犯罪的对策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针对大学生犯罪的成因,其预防应包括加强学校教育,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法制观念,强化家庭教育,同时注重社会预防的功效。  相似文献   

8.
大学生犯罪具有以下特点:犯罪主体广泛,犯罪类型多样;犯罪手段智能化、高科技化;犯罪动机复杂化;犯罪突发性趋高;犯罪时间呈一定的规律性。导致大学生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预防大学生犯罪,应加强法制教育,重视心理辅导,完善家庭教育,加强校园管理,净化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9.
剖析大学生犯罪的深层原因,积极寻求预防对策,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下,显得十分迫切。认为社会转型期的负面效应、家庭环境不良及教育不当、高校教育管理的疏漏,以及学生自身法制观念淡薄、道德修养欠缺、思辨能力不足、心理调适能力弱是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预防大学生犯罪需要社会、家庭、学校共同努力。从大学生成长的具体环境看,应把预防重点放在学校和家庭。  相似文献   

10.
大学生犯罪案件的逐年增多引起了诸多教育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重视。本文立足大学生盗窃犯罪现状,在分析其实施盗窃犯罪成因的基础上,结合高校和大学生实际,构建了一套预防大学生盗窃犯罪的方法。  相似文献   

11.
当代海盗犯罪呈现出与以往海盗犯罪不同的特点,因而仅适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海盗罪的相关规定来对海盗罪进行打击会显得力不从心,结合当代海盗犯罪的特点,比较借鉴相关国家关于海盗罪的规定,具体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海盗罪行为对象的拓宽。由于现代海盗罪作案方式的特殊性,为了有效地惩治海盗犯罪,可适当参照英国1700年补充法令的规定,"同船谋反以及对船长采取拘禁行为或限制自由以阻止船长对海盗行为的抵抗都可视为海盗行为",将海盗罪行为对象予以拓宽,不再局限于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物,而拓宽至任何船舶或飞机。二是海盗罪行为领域的延伸。由于目前海盗犯罪不仅仅发生在公海领域,海盗犯罪亦正呈向领海发展的趋势,因此如果一味地遵循《公约》所规定的只惩罚发生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的行为,就会使相应的海盗犯罪无法受到惩罚,故为有效地打击相应犯罪,应取消对海盗犯罪行为领域的过度限定。随着当前海盗犯罪的日益猖獗,海盗作案手段的更加凶残,只有将海盗犯罪进行作案特点的归纳、立法上的重新审视以及立法完善措施的思考,才能顺应当前制止海盗犯罪的国际化趋势。  相似文献   

12.
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的迅速发展 ,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时空界限。计算机在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进步的同时 ,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 ,即计算机犯罪。利用计算机进行经济犯罪与传统的经济犯罪有许多不同的特征、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是加强技术防范 ;二是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 ;三是应尽快制定计算机犯罪法 ,充分发挥刑事法律的威力 ;四是加强教育 ,提高计算机工作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总之 ,对网络经济犯罪的防范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 ,使每个经济主体做到守法、守信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13.
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必须建立在坚实的刑罚理论基础上.根据配刑的报应与功利相统一的理论,对于各种贪利性犯罪、侵害财产性犯罪、轻缓的犯罪以及过失犯罪,都应当规定罚金刑;根据刑罚谦抑的理论,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可以突破刑罚报应性的规定,对凡是适用罚金刑就可以实现个别预防的犯罪,都应当规定罚金;根据犯罪学和刑罚作用的相关理论,对于主要是由于社会环境而直接造成的犯罪,应当规定罚金刑.我国罚金刑适用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大,对于各种较轻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应当规定罚金刑.  相似文献   

14.
新近学界泛起将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归属调整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观点,其立论的最大“法宝”在于食品安全犯罪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权,即公共安全。其实,“危害后果严重”不是判断主要客体的依据,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归属取决于其行为特性和本国立法价值取向及立法传统。食品安全犯罪与传统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具有兼容性,将其归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并无不妥。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刑法对公司(单位)犯罪的刑罚采用了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种单一的刑罚配置模式不能适应对公司(单位)犯罪的预防和抗制,也不符合国际社会打击公司犯罪的立法趋势。鉴于此,我们欲从公司犯罪刑罚配置的现状考察为出发点,进而论述我国对公司犯罪的刑罚进行重新配置的必要性,最后,提出公司犯罪刑罚配置的新构想。  相似文献   

16.
论网络犯罪   总被引:34,自引:0,他引:34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已经开始并将继续深入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之中,网络犯罪亦相伴而生,在互联网上不仅可以实施以计算机系统为犯罪对象的新型犯罪,还大大便利了传统犯罪的实施,并赋予传统犯罪新的特征。将网络犯罪作为一类罪研究的目的在于,针对在网络空间内实施的传统犯罪中的部分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化,调整刑事立法中不适应的部分,针对网络犯罪独具的高智能性、强隐蔽性所导致的对侦查、起诉的困扰,培养兼备法律与计算机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并尝试在网络犯罪领域探索诉讼成本承担主体的转移;针对因网络犯罪无国界的特性而导致的各国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呼吁多国、多地区之间签署与加入相关相关国际公约,以寻求对网络犯罪的有效抗制对策。  相似文献   

17.
毒品犯罪案件一直是公安机关办理中的一个难点。公安机关由于主客观多种原因在对毒品案件尤其是贩毒案件的办理中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从而影响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注重毒品案件的办案质量,培养和增强民警的证据意识等是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8.
论述了在刑法的理论中,危害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其中不作为犯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认定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自然犯比较容易,但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法定犯的认定却一直是理论争论的焦点之一。笔者试图从两个案例出发,针对否定说所持的四个否定不作为型内幕交易罪的理由,以内幕交易罪的本质特点——利用内幕信息出发,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不作为型内幕交易罪。  相似文献   

19.
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1997年刑法为严厉惩处毒品犯罪,在第356条中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之罪的,从重处罚。”文章从对该条文的学理争议入手,在论述毒品再犯的构成条件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其与一般累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联系和区别,认为它是有别于刑法总则规定累犯制度的一种毒品再犯制度,具有其独特的内涵和价值。对在毒品再犯制度适用中出现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20.
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贿赂犯罪的最明显区别便是发生领域不同,商业贿赂犯罪仅仅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经济往来领域不如商业活动领域明确,不能用经济往来领域来界定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的范围。商业贿赂所涉刑法罪名中"利用职务上便利"规定中的"职务"一词应作扩大解释,不宜作职务和劳务的区分,凡是能对商业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职务活动均能称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解商业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可把是否违背职责作为限制条件予以考虑,以体现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贿赂犯罪的区别,起到限制商业贿赂犯罪外延过分扩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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