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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法律人格者仅存于其权利义务中,国家在国际法之权利义务承担方面与私人之权利义务承担相比较并无二致,因此其法律人格也与私人人格并无不同。国家人格否认制度,即代表、支持或以国家名义行事之个人因滥用统治权力突破必要限度,对他国主权或国际共同利益造成损害进而构成国际犯罪,国际法责令该个人行为者连带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以实现国际公平与正义的制度。国家人格否认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是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在国际法中的法律实现方式,具有利益衡平性,并通过个案来实现。国家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模型从根本上证明了“个人国际法有限主体”理论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2.
国家利益是一个国家处理国际关系的最高准则。国家利益是指满足民族国家全体人民的一切物质和精神需要的东西,内涵丰富。国际法是各国国家利益冲突和协调的结果,也是通过原则、规则、制度等形式,通过法律的拘束力对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进行调整的规范。国家利益的表达和实现方式具有多样性,在国际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强化的国际形势和国际格局下,充分运用国际法规则妥善处理矛盾和冲突,趋利避害,是实现和维护中国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3.
在现实生活中,矛盾着的各方当事人的法律主张以及这些主张所涉及到的法律与道德的对立,表明了婚姻生活中“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两个道德原则与法律原则之间是有冲突的,体现了现实生活中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通过探讨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底线,可以说明个人的法律权利如果超越了婚姻所应共同遵守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界限,这一婚姻将面临解体,在这一背景下,为了维护婚姻生活中的共同道德原则和规范,个人的法律权利只能作出必要的牺牲。  相似文献   

4.
从伦理学的视角来讨论公民服从,即要考察政治生活中的服从在道德上是一种自律而不是一种他律,而不正义法律要想获得对公民的道德约束力,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它所在的法律体系是近乎正义的,二是它的不正义程度没有逾越社会作为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所能容忍的道德底线。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公民对不正义法律的自觉遵守是公民主体性意识的理性自律,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正义要求。一般而言,对不正义法律的矫正只能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但是公民不服从这种矫正方式以其强烈的道德意识、远大的感召力能够得到道德的辩护。  相似文献   

5.
立法正义的本质是分配正义,它构成法律正义的第一道门槛。保证立法的正义性已成为当今民主国家立法面临的最大难题。立法正义必须符合道德与法制两方面的标准。立法正义的基本标准是:立法要保障人权,倡导以人为本;要尊重公序良俗,倡导社会诚信;要保护私权,留出道德余地;要符合制度的规范形态。我国需要完善现有立法,推进立法正义的实现。应当校正立法的宗旨,弘扬法律的正义价值;坚持立法民主化,畅通民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倡导立法程序公开,保障利益主体公平博弈;加强立法审查,做好法律清理与备案工作。  相似文献   

6.
法律道德的核心在于社会正义,法律道德建设的实效在于社会正义的实现程度。社会正义的虚位会引发法律道德的荒芜,只有构建理性的分配制度和司法制度才能真正奠定社会正义的两大基础——分配正义和司法正义。通过制度建设将法律道德的要求落到实处,然后再逐渐演化为内在的自我约束,才能逐步实现真正的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7.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中的两种主要调节方式。在道德与法律的互动过程中,道德越来越法律化。道德中的正确理解利益、正义以及应坚持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的观点是道德法律化的价值基础。我国转型时期出现的道德缺失现象要求法律对道德加以补救,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道德规范的多元性以及强制性特点也需要法律对道德规范加以补充。  相似文献   

8.
道德之所以为人和社会所必须,是因为其具备正义内涵,这决定了道德的正义局面在应然层面上是一种无条件的要求,但在实然层面上,道德的实现却是有条件的.道德要求的无条件性与道德实现的有条件性之间的这种矛盾,决定了道德正义局面的形成和维系有赖于自律和他律两种途径.因此,要综合发挥道德和法律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晋商及他们在商业活动中努力实践并奉为圭臬的道德精神是法学研究的瑰宝。早在明清时代,晋商已领会了法律的规则性意义和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原则。用法律上的正义、秩序、效率、利益价值理念去探析晋商秉执的敬业、诚信、群体等精神内涵,可以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建设提供启示。  相似文献   

10.
在休谟的道德哲学中,"正义"居于引人注目的中心位置。他把道德分为"社会的道德"与"自然的道德"两类,"正义"是社会道德的基石,仁慈、同情、慷慨等则属于自然的道德。对于休谟来说,正义是财产权的伦理基础,有了正义才有财产权。而且,正义还是政府之合法性的基础。斯密进一步发展了休谟关于"正义"与其他美德之分的思想,他将"善"与"正义"归为两种不同层次的道德。"善"(应当)是美德,是高尚品德;"正义"(必须)则是规则,是底线伦理,它与法律同源同理。斯密揭示了"正义"的特性如强制性、消极道德、底线伦理等,并阐明了"正义"作为社会伦理之基础和人类联合之卫士的重要伦理意义,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道德正义理论。休谟和斯密之正义伦理学的兴起,是苏格兰启蒙运动道德哲学的重要成果,它表征着欧洲伦理学从至善论到正义论、从扬善抑恶到正义优先的转变,预示着古今伦理转型的趋势。古今伦理转型的实质,是特殊主义的共同体伦理向普遍主义的社会伦理的转型。休谟和斯密正义伦理学的意义,在于其表征着以正义为基础的普遍主义规则伦理的兴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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