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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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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贺梓恒 《山东工会论坛》2020,26(2):19-25,43
在当今以网络为主导的社会中,我国相继出现了大量新兴行业领域。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法律关系之一,受到了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冲击,导致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的动摇。为适应互联网用工的特点,我们必须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做出适应性变革。结合各个国家、地区的认定标准,认定互联网用工中劳动关系应根据不同单位特性以及不同类型工人的实际用工性质,在以核心判定标准即“从属性”为前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个案事实,以更加灵活的要求进行具体分析。我国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表现出“僵化”“指向混乱”“涵义不明”等显著缺陷,以一种非泛化的标准去把握互联网环境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内容,将是未来法律完善的关键导向。  相似文献   

2.
近几年,网络直播依托于互联网的发展迅速崛起,网络主播作为新兴行业也逐渐进入大家的视野。为寻求自身发展,网络主播纷纷选择与多频道网络(MCN)机构进行签约。但在立法上对于MCN机构和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尚未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也存在多种情况通常难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网络主播通常不能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对此,我国应当引入非标准劳动关系,建立多层次的分类保护机制;制定下位法,对网络用工关系进行规制;同时,司法裁判中也应当认识到此类新型用工形式的特殊性,转变唯"从属性"的观念。  相似文献   

3.
坚持以"从属性"作为判断劳动关系核心标准,了解新时期各类新型劳动用工特征,才能准确判断劳动关系。同时,要完善立法,全面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建筑业外包行业由于其特殊历史原因,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占据了很大比例。究竟以何种标准作为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有不同的看法。通过梳理我国劳动关系立法及司法实践的相关沿革和规定,笔者认为,应当以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作为主要标准进行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应当过分强调组织从属性。并建议明确个人雇用中表见代理的认定原则,加强建筑业外包用工的行业管理。  相似文献   

5.
<正>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一提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就理所应当地认为是"N+1"(N是指工作年限,1是指代通知金)。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均没有"代通知金"这一概念。确切地说,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相似文献   

6.
平台经济中用工关系存在着较高的灵活性和较弱的从属性,既有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无法准确识别用工关系,使得平台经济下的许多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得到应有的权益保护。本文认为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需要从认定情形、从属性以及用工关系分类上进行调整,适应灵活就业的现实特征,向更多的从业者提供有效的权益保障,规范新经济形态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从法律关系方面来看,我国出租车个体经营模式中存在的是劳动关系或民事关系;上海式公车公营模式中公司与司机之间是劳动关系;承包经营模式中公司与司机之间的承包(挂靠)关系实际上是一种隐蔽的劳动关系。公车公营模式在司机待遇、服务质量以及劳资冲突等方面明显优于承包经营模式,因而,有必要探讨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判断指标,为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定位和完善提供理论依据。放开数量管制和价格管制,打破行政垄断;实行个体经营和公司经营双轨制;确立出租车公司和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才能保证出租车行业的良性运行。  相似文献   

8.
曹燕 《中国劳动》2013,(1):23-25
我国加班工资计算方法的规制应当坚持将工作时间作为工资决定的基础,抛弃以"提供正常劳动"为内涵的工资概念,避免将标准劳动关系中的计时工资扭曲为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小时工资以降低加班工资;应当秉承保障与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的基本原则,当劳资双方未约定加班工资数额时,以不低于《工资总额规定》的范围作为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给付加班工资。  相似文献   

9.
"非典型劳动者"是否属于劳动法保护的范围,需要对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具体判断。以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构建"劳动者"判断体系,通过具体要素进行分析把握,将应该得到劳动法保护的非典型劳动者纳入保护体系之中,依据使用从属关系强弱给予不同范围、不同程度的多元化保护。  相似文献   

10.
本文所论边界型民事雇佣可以理解为一般民事雇佣与劳动关系混同与交叉区域的用工行为,如,"勤工助学、实习""见习""超龄劳动者就业""互联网平台用工""建筑工地包工头承包用工"等。将这部分民事雇佣中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用工行为适当、适时纳入劳动法律规制,有利于保护处于中间地带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相似文献   

11.
<正>党的十八大第一次提出了"健全劳动标准体系"的新任务,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着眼于提高就业质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改善民生作出的重大部署,具有里程碑意义。健全劳动标准体系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而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作为劳动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工作条件标准、劳动关系建立与调整标准等构成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为深入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的法律定位和作用,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工会、科研机构等各方面的积  相似文献   

12.
"雇佣"或"资本雇佣劳动"是劳动关系的本质。基于这一本质特征,"劳动者"应从狭义的角度,而"用人单位"则应从广义的角度进行界定。我国当前立法和实践对劳动者的界定标准具有政策性、多元性及滞后性等问题;对用人单位的界定标准则体现为体制化和单一化等问题。重构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须以"资本雇佣劳动"这一劳动关系本质为核心,并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及劳动力市场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以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及和谐社会构建。  相似文献   

13.
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就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方面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和挑战。面对平台经济发展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冲击,立法和政策层面应当谋定而后动,要加快制定《劳动基准法》,为各种形式下从事劳动交换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劳动保障;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利用平台经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发展;创新工会工作方式。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随着经济飞速发展,我国快递物流业迅猛壮大.同时伴随着电子商务及共享经济的兴起,"人人快递"这一推广新兴快递模式的手机APP也顺势而生."人人快递"通过互联网,提供一个快递众包的平台,发展"自由快递人"顺路取送快递.这一新型的快递模式秉承了绿色环保,互助传递的理念.但由于技术安全以及管理不当等问题"人人快递"在多地被叫停,以至于现在"人人快递"发展止步不前没有创新.由此,本文对"人人快递"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5.
在"旧常态"下,劳动生产率和工人工资增长被视为一对天然的矛盾,从而导致劳动关系的组织与协调存在"黑洞式"的屏障。牛津研究范式强调,利用政治力量介入与制度规制为输入变量从而优化输出结果并完善劳动关系。文章结合我国经济新常态背景,利用牛津范式理论,对我国新型劳动关系构建进行研究。研究认为,牛津范式理论对于我国当前新型劳动关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基于政治力量介入与制度规制是构建新型劳动关系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6.
建筑领域灵活用工方式盛行,为经济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也是劳资矛盾的高发地带,探究其间的因果关系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劳动关系应予如何认定的法律规定不足,是纷争不断的重要原因,因其导致司法实务裁判各异,无法公正合理地保护建筑领域农民工权益,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解决建筑业农民工与用工主体的法律关系问题,应跳出标准用工中认定劳动关系的局限性,通过观察用工单位在这一劳动关系中所处作用的大小来判断从属性强弱,进而适度配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化解纠纷。这一过程应严格把握以下几点:将符合劳动法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纳入劳动法保护中;适度配置双方或多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理关照与建筑业农民工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权利。  相似文献   

17.
郑武 《劳动世界》2016,(34):32-33
步入"互联网+"时代后,随着快递公司、网约车公司、网餐店的出现,快递工、网约车司机等与民生服务紧密相关的各种新型的用工也多了起来,使用工关系更加复杂.由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代理关系、加盟关系混杂其中,劳动的提供者和成果的接受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日渐模糊化.因此,在新老用工形式交织的情况下,更应关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一旦欠缺书面劳动合同的明确,与民法中的承揽、承包、代理等关系,有时并不是很容易就能区分清楚。由于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之间是承揽、承包、代理关系来推托劳动法上的责任。  相似文献   

19.
我国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法律规制主要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主,基本形成国家授权、企业制定、事后审查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法律规制格局。但是,存在规制对象"一刀切",重"形式主义"以及规章制度"无效"等问题,不能完全实现有效组织劳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制目标。研究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法律规制机理,要以问题为导向,提出符合我国劳动关系法治化治理实际需求的规制理念和路径。  相似文献   

20.
2016年《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但对网约车司机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其中第18条虽提到了网约平台公司和网约司机之间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但也提到可以签订其他协议。对这个问题,目前,我国及其他国家均缺少法律规定,产生了网约车司机和网约平台公司之间的关系该如何定性的困惑。笔者结合理论和实践分析,认为对签订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司机的用工关系应分两种情形,提出了"经济从属性劳动者"和"经济合作伙伴"的定性概念,并从降低网约平台公司用工成本、保护网约车司机基本生存权的角度,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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