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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14,(2)
由于理论研究滞后、渐进式立法等因素影响,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明显受到劳动法相关理论和制度的强力制约。本应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受劳动法上劳动关系制约未予保护;本应通过行政程序即可解决的事实争议,要先进行劳动争议之民事程序,后接行政程序,甚至再接民事程序;本要透过保险法律关系体现社会保险属性,权利人身份却至今未明。滞后的理论不能发挥相应指导作用,必须依据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属性进行调整;要明确其社会风险理论基础、承认其雇员认定要件和扩张其保护客体等,彰显其社会保险属性后,再通过保险人、被保险人、保护情形和因果关系等要件的矫正,对工伤保险相关制度进行相关的废、改、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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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网约车服务具有自己的特点与运营模式,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界定,将直接影响网约车驾驶员是否能够获得劳动法所给予的倾斜保护,以及社会保险和网约车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如何承担等一系列问题,进一步完善网约车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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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互联网+"时代后,随着快递公司、网约车公司、网餐店的出现,快递工、网约车司机等与民生服务紧密相关的各种新型的用工也多了起来,使用工关系更加复杂.由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代理关系、加盟关系混杂其中,劳动的提供者和成果的接受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日渐模糊化.因此,在新老用工形式交织的情况下,更应关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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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三种情况下,都有可能存在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之间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的问题,在购买了商业保险情况下,还存在着与商业保险赔偿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好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当前社会热点和争议的焦点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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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20,(6)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社会中的结构性就业矛盾凸显,共享用工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应运而生,不仅成为扶助企业与稳定就业的重要策略,而且也产生了积极的社会经济效益。共享用工是基于企业间合作,在不改变原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员工输出企业的劳动者为员工输入企业提供实际劳动,待正常复工后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用工方式。相较于传统用工形式,共享用工涉及员工输入企业、员工输出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关系,在法律构成上兼具标准劳动关系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特征,其内在的公益属性更为显著。然而作为一种新型业态,共享用工尚存在法律关系不明、主体权责不清、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不足等现实问题,致使纠纷解决过程混乱,责任主体相互推诿,劳动者维权困难。这些都给后续持续发展带来障碍。为了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发展和新型用工形式的持续创新,需要进一步总结共享用工的法律构成要件,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完善薪酬发放、工伤保险制度等等,探索共享用工常态化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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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雇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对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雇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界定,目前较为普遍的是从用人单位的主体合法性上对其进行审查和认定,认为非法用工单位由于主体不合法,因此与其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的是一种雇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笔者认为,对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雇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界定,应当从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以及劳动关系的特征上进行考察和界定较为适当。第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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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技术进步,新型的劳动用工模式引发了劳动关系界定上的难题,特别是在以灵活就业模式为典型代表的网约车领域。当下网约车行业主要有C2C和B2C两种模式,由于网约车行业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难题,且这两种不同经营模式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产生了网约车从业者合法利益保障不足的难题。对此,基于当下网约车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以及法律规制现状,可以从经济从属性与现行管理体制两方面出发,对当下网约车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决,从而更好地保护网约车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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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建国后,我国逐步发展和充实了劳动能力鉴定制度中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及使用等方面的内容;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更将两级鉴定终局和定期复查等制度设计以行政法规形式确认下来。但是,劳动能力鉴定制度仍存在程序不够规范、专家队伍建设滞后和新订标准迄未出台等问题,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性质也并不清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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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10)
达川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针对今年全区推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了三项措施,健全完善劳动鉴定工作:——适当扩大劳动鉴定范围。过去,劳动鉴定范围仅限于职工因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评审确认。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后,由于职工因工负伤(包括患职业病)致残大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地区对今年劳动鉴定的范围进行了调整。除因病致残需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鉴定仍按原规定执行外,因工致残鉴定应包括全部、大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确认并相应评定工残等级。未经劳动鉴定机构评定工残等级的,社会保险机构不能受理一次性或定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申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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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省市相继制定了实施细则。其中,部分省市将工伤认定过程中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纳入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受案范围,我认为这样做是不妥的。把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纳入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受案范围是与国家的相关法规相违背的。首先,《条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作为下位法的地方性规章违背了其上位法即《条例》的规定。另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2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受案范围,即“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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