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016年《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但对网约车司机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其中第18条虽提到了网约平台公司和网约司机之间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但也提到可以签订其他协议。对这个问题,目前,我国及其他国家均缺少法律规定,产生了网约车司机和网约平台公司之间的关系该如何定性的困惑。笔者结合理论和实践分析,认为对签订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司机的用工关系应分两种情形,提出了"经济从属性劳动者"和"经济合作伙伴"的定性概念,并从降低网约平台公司用工成本、保护网约车司机基本生存权的角度,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2.
由于理论研究滞后、渐进式立法等因素影响,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明显受到劳动法相关理论和制度的强力制约。本应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受劳动法上劳动关系制约未予保护;本应通过行政程序即可解决的事实争议,要先进行劳动争议之民事程序,后接行政程序,甚至再接民事程序;本要透过保险法律关系体现社会保险属性,权利人身份却至今未明。滞后的理论不能发挥相应指导作用,必须依据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属性进行调整;要明确其社会风险理论基础、承认其雇员认定要件和扩张其保护客体等,彰显其社会保险属性后,再通过保险人、被保险人、保护情形和因果关系等要件的矫正,对工伤保险相关制度进行相关的废、改、立。  相似文献   

3.
姚愔怡 《劳动世界》2020,(9):9-10,12
相较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网约车服务具有自己的特点与运营模式,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界定,将直接影响网约车驾驶员是否能够获得劳动法所给予的倾斜保护,以及社会保险和网约车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如何承担等一系列问题,进一步完善网约车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分享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创造了新的商业模式,以Uber、滴滴为代表的分享经济模式迅速发展,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和增加就业机会的同时,也对工业化背景下产生的用工方式和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本文以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的关系为例,探讨分享经济与传统劳动法律体系的冲突,并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5.
郑武 《劳动世界》2016,(34):32-33
步入"互联网+"时代后,随着快递公司、网约车公司、网餐店的出现,快递工、网约车司机等与民生服务紧密相关的各种新型的用工也多了起来,使用工关系更加复杂.由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代理关系、加盟关系混杂其中,劳动的提供者和成果的接受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日渐模糊化.因此,在新老用工形式交织的情况下,更应关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平台经济迅猛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但是平台经济的去劳动关系化造成大量平台从业人员被排除在法定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之外,面临着职业伤害风险无从保障的问题。本文在总结分析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障地方试点探索和欧盟自雇者工伤保障经验的基础上,基于平台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针对建立平台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提出了关于职业伤害保障模式、制度发展定位、制度框架等方面的设想。  相似文献   

7.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三种情况下,都有可能存在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之间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的问题,在购买了商业保险情况下,还存在着与商业保险赔偿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好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当前社会热点和争议的焦点之一。  相似文献   

8.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社会中的结构性就业矛盾凸显,共享用工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应运而生,不仅成为扶助企业与稳定就业的重要策略,而且也产生了积极的社会经济效益。共享用工是基于企业间合作,在不改变原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员工输出企业的劳动者为员工输入企业提供实际劳动,待正常复工后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用工方式。相较于传统用工形式,共享用工涉及员工输入企业、员工输出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关系,在法律构成上兼具标准劳动关系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特征,其内在的公益属性更为显著。然而作为一种新型业态,共享用工尚存在法律关系不明、主体权责不清、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不足等现实问题,致使纠纷解决过程混乱,责任主体相互推诿,劳动者维权困难。这些都给后续持续发展带来障碍。为了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发展和新型用工形式的持续创新,需要进一步总结共享用工的法律构成要件,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完善薪酬发放、工伤保险制度等等,探索共享用工常态化路径。  相似文献   

9.
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雇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对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雇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界定,目前较为普遍的是从用人单位的主体合法性上对其进行审查和认定,认为非法用工单位由于主体不合法,因此与其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的是一种雇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笔者认为,对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雇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界定,应当从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以及劳动关系的特征上进行考察和界定较为适当。第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相似文献   

10.
张舜栋 《山东工会论坛》2020,26(2):44-49,73
随着技术进步,新型的劳动用工模式引发了劳动关系界定上的难题,特别是在以灵活就业模式为典型代表的网约车领域。当下网约车行业主要有C2C和B2C两种模式,由于网约车行业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难题,且这两种不同经营模式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产生了网约车从业者合法利益保障不足的难题。对此,基于当下网约车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以及法律规制现状,可以从经济从属性与现行管理体制两方面出发,对当下网约车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决,从而更好地保护网约车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11.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残疾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从国家或社会获得法定的医疗生活保障和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工伤赔偿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准确、及时地依法办理工伤赔偿是贯彻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具有法律强制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8项权利,其中包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该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患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003年4月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把工伤保险制度用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标志着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  相似文献   

12.
目前,对大学生勤工俭学期间的权利义务尚存在诸多空白与争论,主要集中在如何平衡纳入制度管理的勤工助学与劳动关系问题和没有纳入制度管理的勤工助学的大学生是否纳入劳动法律调整的问题。但大学生勤工助学不能成为法律保护的空白点,应利用现有法律予以调整,或修改现行劳动法律予以明确,或出台新法新规予以特别规制,探索出一条法律路径来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劳动关系从雇佣合同时代演进到劳动合同时代,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与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和干预,但并未完全排除雇佣合同的作用。自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带有雇佣性质的社会关系长期游离在法律规范之外,同时,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脱离民法契约法基础,这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要求不符,亟待我国民事立法填补这些法律空白。本文基于德国和意大利民法典关于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立法实践,认为民法典编纂应将雇佣合同纳入我国《合同法》之有名合同类别,并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作为雇佣合同的特殊规则,为其提供民法契约法基础,使其规范化。  相似文献   

14.
建筑业业务外包是建筑业分工协作的客观要求。对外包用工发生事故伤害索赔时,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着交叉、重合,对事故伤害的性质、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赔偿项目等所作之规定均存在种种不足之处。因此,将社会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适当分离,扩大现行工伤保险的适用对象,明确规定外包用工的各方之间对劳动者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比勉强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为有利。  相似文献   

15.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建国后,我国逐步发展和充实了劳动能力鉴定制度中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及使用等方面的内容;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更将两级鉴定终局和定期复查等制度设计以行政法规形式确认下来。但是,劳动能力鉴定制度仍存在程序不够规范、专家队伍建设滞后和新订标准迄未出台等问题,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性质也并不清晰。  相似文献   

16.
达川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针对今年全区推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了三项措施,健全完善劳动鉴定工作:——适当扩大劳动鉴定范围。过去,劳动鉴定范围仅限于职工因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评审确认。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后,由于职工因工负伤(包括患职业病)致残大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地区对今年劳动鉴定的范围进行了调整。除因病致残需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鉴定仍按原规定执行外,因工致残鉴定应包括全部、大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确认并相应评定工残等级。未经劳动鉴定机构评定工残等级的,社会保险机构不能受理一次性或定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申报。  相似文献   

17.
曾卓智 《中国劳动》2006,(10):28-29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省市相继制定了实施细则。其中,部分省市将工伤认定过程中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纳入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受案范围,我认为这样做是不妥的。把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纳入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受案范围是与国家的相关法规相违背的。首先,《条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作为下位法的地方性规章违背了其上位法即《条例》的规定。另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2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受案范围,即“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  相似文献   

18.
《中国劳动》2007,(6):59-6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为其提供医疗服务保障,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工  相似文献   

19.
<正>案情简介张某系某公司修布工,公司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数月前,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并构成八级伤残,后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起劳动仲裁。张某请求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26210元。仲裁委裁决确认,张某与其所在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并由该公司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合计  相似文献   

20.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后其近亲属所享受的供养亲属待遇,因《工伤保险条例》法条规定在语词上的表述欠严谨以及该条例在立法时对相近法域法律内容的关注不够,引发实务中产生不同的理解和操作难度,甚至发生法律真空和漏洞。本文从条例法条解释、工伤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的有机衔接等处着手,试图找出问题所在,以促进修正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或给予有权解释,统一社会思想认识和行为标准,强化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民利民作用,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