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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后法家是指自秦朝灭亡以后一直到清朝末被史家列入法家的那些人物和著作。它包括刑名法家、治狱法家、校订法家和注释法家四种类型。这四种类型大致反映了法家在秦朝之后发展的几个阶段 ,即汉初的刑名法家、汉中期以后主要发达于宋明的治狱法家、唐代及其以后的考订法家、清代的注释法家。从这四个阶段的前后相继中 ,可以看出法家从站在法律之外的治国之道到着眼于法律之内的条文注释的演变 ,从自成一家的法治学说到可以归属于任何一家的律学 ,从而结束法治学说历史的变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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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建社会的国家体制上,是实行郡县制,还是实行分封制?是维护中央集权制,还是搞分裂割据?一直是封建社会中儒法斗争的一个重要问题。西周奴隶制国家,表面上是统一的,周天子是天下的“共主”。但由于实行世卿世禄的分封制,实际上处于分裂状态。新兴地主阶级及其政治代表法家,在废除奴隶制的分封制的过程中,创建了郡县制。地方官吏由中央政府委派,不享有世卿世禄的特权,可以随时撤换、调离、迁任。这是防止分裂割据,巩固中央集权制的一种有效的政权形式。从秦始皇开始,“郡县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矣”,乃是“势之所趋” (王夫之:《论秦始皇变封建为郡县》)。”因此,大多数法家人物都是颂扬郡县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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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的教育改革,是我国封建社会教育史上一次比较广泛、深刻的教育革新运动,是封建社会后期儒法两条路线斗争在教育领域中的反映。儒法两条教育路线的斗争,从春秋末期少正卯与孔丘的争夺战算起,到北宋熙宁期间已有一千五百多年历史。在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时期,儒法两条教育路线斗争的焦点是谁占领教育阵地,是实行“克己复礼”的奴隶制教育,还是重耕战、明法令的封建制教育的问题。经过三百年的较量,特别是秦始皇、李斯实行禁私学、立公学、“焚书坑儒”等措施,给儒家教育以致命打击,使法家教育路线取得了支配地位。随后,由于地主阶级历史地位的转化,董仲舒改制孔学,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逐渐被封建统治者所容纳和推行,儒家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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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历史上确有“法治”思想,先秦法家已广泛使用“法治”一词,并赋予它特定的历史含义:一方面,君主利用手中的权力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具有客观规范性的法律,法律一经形成,对君主自身也有限制作用;另一方面,君主用刑罚惩治乱臣奸民,巩固专制统治。秦亡之后,法家“法治”思想作为儒家“礼治”学说的补充,降到了从属的地位。近代,梁启超对西方“法治”理论进行了本土化移植,即用先秦法家的君主法治推衍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法治,让国人面对熟悉的概念符号品味西方的法律文化。这种移植方式为我们认识中西方不同的法治观念设置了新的障碍。孙中山用西方资产阶级法治理论否定中国封建专制法治思想,并结合优秀的传统文化,为中国近代法治增添了适合本国国情的丰富内容,为当今建立法治国家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宝贵的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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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实行文化专制主义,知识分子遭到了灭顶性的灾难。此后,有名无名的儒生的动向分当官、被坑杀、逃亡、参加农民起义、助刘反秦、降汉、教书和著述等方面。与其它学派相比,儒学在秦代虽也受到严重的打击,但仍有它的地位,为其它学派所远远不及。秦始皇“坑儒”时,公子扶苏以“诸生皆诵法孔子”为由要求秦始皇赦免被坑之人,这有力地否定了秦始皇“反儒”之说,否则扶苏是绝不敢在秦始皇面前说出如此违禁的话的。事实证明:儒学的生命力十分顽强,在朝则美政,在下则美俗,很易为大多数人包括统治阶级所承认和接受。因此,在封建社会里,不论处于顺境还是逆境,儒生总能找到立足、生存于一方的天地,这为儒学发展史所证实。在秦也不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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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国诸侯争霸进程中,秦统治者对法家学说可谓是青睐有加。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中央集权帝国的皇帝,秦始皇的一统六合,实乃凭力而胜。然在随后建构帝国政治统治思想时,却在先秦以来的众多诸子学说中,最终选择“五德终始”说,以之为王朝立论。探究其因,主要有三:首先,相较于其时其他诸子学派务以为治的具体论说,独有邹衍“五德终始”说关注的是王朝之间的兴替更迭,更具形而上的超越性,这符合以武力所建构起来的政权进行合法性论证之所需。其次,“五德终始”说契合了秦传统的“受命”意识。依“五德终始”说,秦帝国得享“水德”之运,这不仅为君权张目,给予了帝国统治者“君权神授”的合法性,而且也能够为帝国统治者“重法”“偏法”的个性喜好提供源于“德运”“德性”的本体依据。再次,“五德终始”说依凭、内蕴的阴阳五行思想,不仅与秦文化深相契合,更与秦人日常民生信仰密切相关,故择取其为帝国合法性作论,就更易获得广大民众的认同与遵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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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文化与秦王朝的兴亡密切相关,它在秦国历史上的作用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秦孝公时期,商鞅以法家文化为指导实施变法,使秦国迅速壮大,为吞并六国、统一中原奠定了基础,同时也确立了法家文化在秦国的主体地位;秦始皇时期,由于过度迷信并片面使用法家文化,实行君主专制,崇尚权术,严刑峻法,残暴统治,激化了阶级矛盾,导致秦二世而亡,同时也扼杀了法家文化的优点,极度膨胀了其不足。秦兴于法家,也败于法家,甚为遗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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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儒家”与“法家”曾被认为是两种不同的文化体系。实际上,自荀学开创儒法合流先河之后,就已经改变了先秦传统儒家思想的霸主地位,形成了中国特有的政治法律文化。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文化传统主要有四大特征,即法自君出、司法从属于行政、刑法为主、法势术相结合。这些根深蒂固的旧法律文化传统,以其强劲的历史惯性,严重束缚着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彻底肃清旧法律文化糟粕之影响,是实现法治目标不可忽视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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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先秦思想史的研究中流行一种说法:战国末法家学者韩非在其论著中,集先秦法家学说之大成。其实这种说法并不完全确切。第一,韩非集先秦法家学说之大成并不错,但上述流行的说法漏掉了承继田齐法家学派。韩非熟读“商、管之法”。韩非写道:“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韩非子·五蠹》)所谓“商、管之法”,《商》指秦商鞅派法家著作《商君书》,《管》指因齐法家学派著作《管子》。《管子》战国原本确系齐法家著作。韩非所谓“商、管之法”的《管子》书,是指战国中期编著于田齐稷下学宫的《管子》原本,非指西汉时刘向改编《管子》的改编本(亦即流传至今的今本)。《管子》战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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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和法家进行过一场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争论的核心是: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究竟是作为统治者个人的“人”起决定性作用,还是统治阶级制定的“法”起决定性作用;究竟是“人”大于“法”,还是“法”大于“人”。在这个问题上,法家一般主张“法治”,而儒家则主张“人治”。宋代二程(程颢、程颐)和朱熹的理学思想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融汇佛、道两家的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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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秦统一后在以法治国的同时,宣扬儒家的忠孝仁义礼和仁政德治,因此有一个注意发展生产,为政宽缓的儒法并用时期。但始皇三十二年以后,“内兴功作,外攘夷狄”,统治思想发生变化,儒家思想被摒弃,据此,秦代的历史应划为前后两个时期。秦王朝统治思想变化的原因,一是因为以秦始皇为首的无数具有强烈的功利主义价值观的军功地主掌权,导致秦王朝对外进行大规模的军事扩张,对内实行大规模的徭戍征发和酷烈的专制主义统治;二是因为仁政德治是儒家政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儒家在统治理论方面所体现的相对性和弹性机制,儒学所强调的君权、父权和夫权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随着秦王朝大规模的租赋徭戍征发,具有相对性特点的儒学与秦王朝的现实政治发生冲突,必然遭受专制皇权的打击;三是专制制度缺乏必要的制衡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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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马迁的史实中,李斯其实不过是个势利小人。李斯助秦始皇完成帝业,但其劣迹斑斑,对中国文化和制度的破坏绝对不可原谅。他最后虽因谏争受赵高陷害,并被荒淫无度的秦二世处死———“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可是他的死可谓咎由自取、因果相报。因为其死时所受之“严刑酷法”,正是他生前建议制定用来“役民”的。李斯在历史上留下法家代表人物的“声誉”,但他的这种“声誉”给法家背上了无法洗刷的历史黑锅。李斯所作所为,也使其作为秦始皇开朝辅佐重臣的意义化为乌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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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历史转折的思想史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秦朝的统治思想并非法家思想,秦政之误的思想根源在秦始皇置换以后的阴阳五行学说,其思想管制使秦失去了调整统治政策的可能性.秦政向汉政的转变开始于思想控制的改变,黄老政治保证了思想意识的开放,思想家的"过秦"和对现实的分析促进了西汉前期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因为政治的统一,思想意识也逐步地趋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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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批判地继承了先秦儒家关于礼的思想,把礼和法协调统一起来,构建了以“隆礼重法”为核心的礼法思想体系。“性恶论”是其礼法思想的人性论根据,“礼义之化”是形成礼法思想的渊源,“法者,治之端”是其法治思想的法家倾向。深入分析荀子礼法思想的社会意义,这对指导当前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启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