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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上有着独特功能和重要价值。通知家属作为刑事拘留的一项程序性权利,是被拘留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情况下的重要权利救济保障措施。若通知家属程序在现实中被滥用或适用失范,将影响刑事拘留的良好实施,造成诸多不良后果。就现有立法规定和执法实践来看,刑事拘留通知家属程序有关规定存在着“无法通知”范围过于宽泛、“有碍侦查”界限过于模糊、“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无实质性标准带来的潜在风险。对此,建议从对“无法通知”规定表述作出修改补充、对“有碍侦查”的界限进一步明确、明确“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的标准三个方面进行完善,推动通知家属程序的规范适用实施,促进刑事拘留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当下对于“债权让与”制度的论述主要集中在债权何时让与、让与通知的性质、让与通知的主体与方式、通知是否构成时效中断的事由等问题上,相反对于通知义务的定性问题所言甚少,虽有部分学者在论述上述争议点时,提及到通知义务的性质是从给付义务,但也并未对此进行详细阐述。由于承担通知义务的主体不同,因此相应的通知义务性质也应不同。在让与人作为通知主体时,通知义务的性质为从给付义务,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时,承担的通知义务为不真正义务,以此来解决当让与人不及时通知给受让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受让人的请求权基础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作为“通知—删除”机制中的关键要素,侵权投诉通知在网络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民法典》第1195条对网络侵权中通知的要求仍较为原则性,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侵权投诉通知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我国网络版权侵权语境下,对合格通知的判断标准有待进一步细化。此外,对通知合格性的判断还应当结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规定,并立足于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利益平衡。在具体个案审理过程中,应当从通知主体适格性、通知形式适格性及通知内容适格性等方面出发进行综合判定。  相似文献   

4.
"通知—删除"系为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严格责任之立法构建,然其自被引入后即逐渐脱离其原有立法本意,进而被衍变为权利人恶意打击竞争对手、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工具,而《电子商务法》新增的"反通知+15日静默期"规定无疑更加剧了这一情形.为避免该规则的误用,对其及时修正实有必要.文章在对"通知—删除"规则与DMCA第512条比对并分析衍变缘由后认为,从长远来看需使"通知—删除"规则回归免责条款,短期则需加紧出台《电子商务法司法解释》,对合格"通知""反通知"形式要件及"恶意""加倍赔偿"进行必要解释,打破电商营运失序格局;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电商平台亦需有机协作,共同维护电商运营生态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5.
人类社会已进入数据驱动时代。层出不穷的数据泄露事件,既威胁数据主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也给数据控制者的商誉带来巨大损失。网络安全的重心已由信息系统安全转变为数据安全。数据泄露通知制度能够最大限度防控数据泄露引发的损害。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引入数据泄露通知制度。遵循数据处理安全原则、透明度原则,数据泄露通知应当以通知主体、启动条件、通知对象、通知时限、通知方式、通知内容和未履行泄露通知义务的民事责任为重点进行制度建构。  相似文献   

6.
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立法和分析典型案例可知,中国避风港规则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但书中的“明知或应知”,是模糊的、不清晰的;其次,权利人发出的不合法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条款规定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法律适用性不统一的后果.要改变这一现象首先必须修订避风港规则的相关规定,明确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和不合格通知的法律效力.此外,还需要引入利益分享机制,在权利人与网络服务商之间建立商业合作关系.  相似文献   

7.
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立法和分析典型案例可知,中国避风港规则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但书中的“明知或应知”,是模糊的、不清晰的;其次,权利人发出的不合法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条款规定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法律适用性不统一的后果.要改变这一现象首先必须修订避风港规则的相关规定,明确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和不合格通知的法律效力.此外,还需要引入利益分享机制,在权利人与网络服务商之间建立商业合作关系  相似文献   

8.
债权让与制度以让与通知为核心内容,我国《合同法》第80条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让与通知作出的规定在总体上是合理且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然其缜密性仍有不足。我国《合同法》对让与通知的规定属于"对抗要件模式"。作出通知的主体是让与人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受让人。通知的方式因通知主体不同而有别,而且地方各级法院的判例逐渐发展出一些新的通知方式。让与通知可以在让与同时或让与之后作出,也可以在让与之前预先作出。让与通知是否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主要取决于通知中是否包含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意思。当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且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发生表见让与。秉持民法上不保护恶意之人的基本理念,表见让与不应当适用于恶意的债务人。虽未为通知,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知晓发生了让与事实的,债务人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相似文献   

9.
债权让与制度以让与通知为核心内容,我国《合同法》第80条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让与通知作出的规定在总体上是合理且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然其缜密性仍有不足。我国《合同法》对让与通知的规定属于"对抗要件模式"。作出通知的主体是让与人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受让人。通知的方式因通知主体不同而有别,而且地方各级法院的判例逐渐发展出一些新的通知方式。让与通知可以在让与同时或让与之后作出,也可以在让与之前预先作出。让与通知是否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主要取决于通知中是否包含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意思。当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且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发生表见让与。秉持民法上不保护恶意之人的基本理念,表见让与不应当适用于恶意的债务人。虽未为通知,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知晓发生了让与事实的,债务人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相似文献   

10.
国际投资仲裁能否有效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裁决是否得以执行。而仲裁裁决得到法院执行的前提之一是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国际仲裁庭取得管辖权需满足双重同意。中国在加入《华盛顿公约》时向ICSID发送了一份限制可仲裁事项的通知,对该项通知是否构成条约的保留及其效力,学理上争执激烈。2007年“Saipem诉孟加拉国”仲裁案对中国缔结投资条约中“保护伞条款”的解释与适用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1.
浅析我国网络服务商的避风港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避风港规则作为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免责条款,在平衡网络服务商与版权人的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诸如如何正确理解避风港规则的法律性质,如何区分避风港规则中的“明知”或“应知”,网络服务商是否具有主动审查义务以及如何理解通知删除程序等法律问题。文章拟借助法律规范的诠释和司法适用的审视,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  相似文献   

12.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秘密拘留浮出水面,由此引发了争议。由于我国的秘密拘留制度自身存在较多缺陷,目前受制于诸多因素,比较现实可行的方法是对秘密拘留制度加以改革与完善,主要思路是:秘密拘留的适用必须坚持相称性与必要性原则;建议将"不通知家属"的批准权移交人民检察院行使;严格限缩"不通知被秘密拘留人家属"的期间;拓展通知被秘密拘留人家属的内容;绝对禁止私设法外秘密拘留场所;改革错误秘密拘留赔偿制度;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秘密拘留的控制和监督。  相似文献   

13.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7条首次确立了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制度,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发生信息泄露后向有关部门与个人履行通知的义务。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给个人信息主体带来持续性、衍生性的危害,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精神损害等方面,故而及时有效的泄露通知能够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在涉及履行个人信息泄露通知的义务上,处理者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即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相关危害的,可以不通知个人。基于此,该自由裁量主要存在两个挑战:一是损害了泄露通知引发的声誉制裁有效性,企业在预见到泄露通知带来的巨大商业风险与社会责任时,往往选择内部“消化”处理已经发生的泄露事件,破坏声誉制裁的运行机制;二是个人信息处理者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基于显性监管指标的“规制捕获”,导致企业以最容易实现合法外观的方式来满足监管要求,降低合规成本。关于如何规制该制度的自由裁量空间以及如何构建监管部门与商业组织之间协调机制的讨论并未停止。妥当地规制“自由裁量”空间,是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通过借鉴欧美等国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制度中关于触发标准、阈值分布等方面令人瞩目的立法政策,基于行政法中第三方义务...  相似文献   

14.
通说认为,现代汉语中所称的“诱惑侦查”在美英刑法中称“entrapment”,美英法系国家对“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手段均持肯定态度,该手段现已成为其对付“无特定被害人刑事案件”的利器.但经深入考察发现,在美英刑法中,“entrapment”只不过是被告人的一种合法辩护理由,并没有被单独列为一种侦查手段,中国学者认为“entrapment”是一种包含合法侦查行为的侦查手段实质上是对该概念的误读,“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概念在美英刑法中其实并不存在.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第88条第1款中的逃避侦查应当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为事实前提。在此前提下,从主客观2个层面认定犯罪人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主观上,犯罪人明知自己涉嫌犯罪及自己的行为会干扰侦查;客观上,犯罪人的行为直接致使侦查目标丢失。该条款事实上无溯及力,当且仅当新法生效后,追诉期限届满前出现条款规定事项的,可适用其规定。  相似文献   

16.
"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条文并没有赋予平台自治的空间,但是平台自治的需求已经"凸显".免责条款理论表面上能保障平台自治,但是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归责条款理论是我国的通说,其扼杀了平台自治的空间,司法实践对此虽有调和,但是难以济事.我国的"通知—删除"规则系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其在性质上仅仅是行为标准.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违反"通知—删除"规则的情形并非侵权的充分条件.事实上,这一行为标准的违反在侵权法上的意义仅仅作为主观过错的证据,电商平台可以反证其不具有过错.司法实践中亦有区别对待"通知—删除"规则的违反和侵权之认定的做法.明晰此点方可保障平台自治,同时亦实现电商平台对用户监管之目的.  相似文献   

17.
自罗马法时期,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应为让与人还是受让人的问题已有争论,但迄今为止各国立法对该问题的态度依旧存有分歧.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由让与人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但对受让人能否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则未予涉及.纵观各国立法,将受让人作为债权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因此,我国《合同法》第80条应进行扩张解释,将受让人纳入到让与通知的主体范畴,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难题.  相似文献   

18.
我国侦查实验制度存在启动主体有限并有自我授权的嫌疑,实施的禁止性条件主观化,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缺位等问题.其症结为侦查实验的规制方式尚处徘徊阶段,未明确以证据或直接以程序设置对其进行规制,对制度属性认识不清,忽视"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律机理.因此,在保证现有制度稳定性的前提下,应明确并扩大实施主体,改变禁止性条件,允许相关诉讼参与人参与侦查实验过程以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细化对侦查实验结果的审查并完善判断标准等,从而不断完善侦查实验制度.  相似文献   

19.
伴随着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和委内瑞拉三个拉美国家相继通知退出ICSID公约,国际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在理解与适用ICSID公约的退出条款问题上产生了分歧。究其原因,对公约第72条中的“同意”一词理解不同乃关键所在。ICSID公约第72条中的“同意”应被解释为“同意要约”或“单方同意”。东道国受ICSID管辖的“同意”一旦做出,即成为其一项强制性的国际义务,该“同意要约”具有不可撤销性。退出国在通知退出前所作的受ICSID管辖的“同意要约”非但在退出前有效,而且在通知退出与退出生效之间的“缓冲期”内仍能保持效力,即便退出ICSID公约生效后,依然有效。但有权“接受”退出国“同意要约”的投资必须为东道国退出ICSID公约生效前已进行的投资。  相似文献   

20.
大数据侦查的“本质”,是大数据侦查研究中最基础的问题,也是目前被学界所忽视的问题。通过福柯“规训”理论分析发现,大数据侦查不仅降低了警员对嫌疑对象人身的过度依赖,同时还促成了警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高效运行,更为重要的是,它反向激励了警察广泛采集公民个人信息。据此,大数据侦查的本质乃是提升公安机关社会治理水平的“全景敞视”规训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侦查主体的个人私欲与大数据侦查“权力-科技”的双重欺骗性相互交织,会加速公民个人的地位式微,产生溢出效应。基于福柯“规训”理论启示,有必要对大数据侦查进行程序规制,同时将个人信息权纳入《刑事诉讼法》保障范畴,以免大数据侦查对个人信息造成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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