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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国家有权就海洋油污损害提出索赔,索赔路径可选择诉讼、仲裁、和解三种方式。根据现行立法,代表国家提出索赔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具体的损失类型而定;但从未来立法展望来讲,我国可以在理顺国有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的基础之上,建立国家自然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来专门负责国有自然资源的保值、增值。具体由何级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索赔权,可以根据油污损害范围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来确定。 相似文献
2.
疏震娅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24-28
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自然要素。日益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增多。传统诉权制度的局限性造成海洋生态损害的法律救济存在制度缺陷。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诉讼制度的建立具有现实紧迫性。通过对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的性质、我国诉讼现状,以及其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的介绍分析,是提出构建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制度的前提条件和必须予以考虑的重要环节设想。 相似文献
3.
目前关于国家索赔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主要包括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损害范围和赔偿范围、赔偿责任限制等四个方面。国家索赔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对破坏海洋资源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和因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区别对待而采用二元化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目前我国在赔偿范围方面还很不完善,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将来制定政策或立法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赔偿范围和有关责任限制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我国立法方面尚没有专门规定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只是在一些部门法和政策性文件中有若干原则性规定。就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的规定,比较集中在海洋领域的法律和条例中,加之海洋的特殊性,当前在海洋领域试行建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是现实可行的。构建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是保护海洋生态以及确保赔付实现的重要环节。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陆域、管辖海域从事海洋开发和利用活动,或者可能引发突发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从而导致海洋生物物种、种群、群落、生境及生态食物链的损失,海洋环境功能损失和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减弱的各种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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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孔东菊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2(4):76-80,88
油气企业活动对生态环境具有高风险性。根据形成原因和形成时间不同,油气企业的生态损害可分为累积性生态损害与事故性生态损害两种。对于前者,需要通过构建新型环境责任保险、建立行业性生态损害填补基金及行业风险分担协议等方式实现社会化救济;对于后者,则应通过《侵权责任法》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7.
论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遐桢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5,(2):84-89
海洋油污生态损害是损害后状态与基线条件之间的差值。生态恢复是油污生态损害赔偿的首选方式,临时性损失以及其他评估费用等也在可赔偿之列,不能复原的生态损害也应予以赔偿。油污生态损害中的间接损失也应予以赔偿,但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油污生态损害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我国应借鉴美国《油污法》的作法扩大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但要受到近因性、责任方的主观过错程度等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8.
邓艳君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6(1):124-128
目前,在校大学生兼职普遍,维权颇为艰难。究其根源,在于我国劳动立法至今没有对“劳动者”进行明确界定,导致保护不周。兼职大学生完全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理应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当务之急,可以司法解释或规章形式明确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性质,同时通过地方立法弥补不足。长久之计,则需完善劳动立法,扩张解释劳动者概念,对在不同劳动力配置模式下从事劳动给付的人,给予劳动者应该得到的法律保护,从而扩大法律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生态文明维度的海洋运输与海洋环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态文明的提出是对可持续发展理论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当前以此为基点促进我国航运事业大发展必须关注海洋运输对海洋环境的负面影响;提出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强化海洋环境保护的对策;坚持海洋运输低碳、环保的道德实践活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 相似文献
10.
潘丽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9,(6):28-28
生态损害是环境侵害所引起的环境损害的一种。其本质是对人类及其他生命体生态利益的损害。生态损害的特殊性决定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必须注重事前的预防。传统环境民事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承担机制存在局限性。要最大限度的预防生态损害的发生。必须构建严密的刑法保护,以独立的生态法益为标准完善现行环境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1.
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及制度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程功舜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2(4):123-127
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调整在实施海洋生态补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组合。任何忽视海洋生态本身的价值及其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都不具有持久生命力。海洋生态补偿制度设定的最终目的应是为了保护或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必须在明确其法律内涵,了解其立法、司法及执法现状与不足的基础上,围绕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补偿形式、补偿标准、补偿资金来源等要素展开。 相似文献
12.
潘明球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1(4):30-33
《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国家追偿权制度比较原则 ,许多问题仍未明确 ,又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 ,致使这一制度在实际中难以实施。为此 ,笔者从追偿权主体、追偿条件、追偿金额范围、追偿时效、追偿的举证责任等方面对上述问题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3.
海洋行政规划下的生态补偿制度是实现海洋生态正义的制度载体。海洋行政规划是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顶层设计和政策框架,不仅为构建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提供法定依据,更能引导和促进海洋生态补偿实践的展开。海洋行政规划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的具体路径应当分两步:首先在海洋总体规划中确立海洋生态补偿的制度框架;其次,在其他海洋行政规划中落实生态补偿的具体制度。 相似文献
14.
一些国家(地区)通过民事立法或者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理基础大致有"一体保护说"、"特殊利益保护说"及"生命法益保护说"三种;我国民事立法应从"特殊利益保护说"的角度确立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要受到侵害主体、适用范围等多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15.
马静敏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1):71-73
精神损害赔偿是本世纪发展起来的法律概念。文章简要论述了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产生以及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并就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问题阐明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6.
论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清生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6):128-137
生命权具有不可恢复性和平等性两个特征,然而现代民法规范和民法理论均无视生命权的这些特性以及实际生活中生命被侵害的事实,这与现代人权思想相悖.而古代命价制度虽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它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侵害生命权行为的惩戒.因此,现代民法应当继承这一制度所蕴含的理念,即对生命权受侵害提供惩罚性赔偿的救济方式,且赔偿金额应为定额. 相似文献
17.
岳瑞洁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4(1):36-41
磋商制度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弥补生态受损领域传统救济方式不足的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修复受损环境的效率。但在以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十大磋商典型案例”为代表的实践中依旧存在着多种问题,包括磋商主体的范围不明确、磋商的启动时机不恰当、磋商的司法确认制度不规范以及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为此需要通过明晰磋商主体的分类标准、探索适当的磋商启动时机、完善磋商的司法确认制度,并厘清磋商与司法的适用顺位,对该制度加以优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