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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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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宪法第13条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群众保护私有财产的迫切要求。在此背景下,新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私有财产权保障制度:明确了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确定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重申了私有财产权的内容及界线应当符合法律;增加了征收补偿条款。从而形成了人权价值基础之上的由保障条款、限制条款和征收补偿条款构成的较为完善的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2.
在阐述国外宪法有关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宪法因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致使公共财产的优势地位过分强烈,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及人权属性等没有得到彰显,存在着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不足.通过比较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思路:我国宪法应确立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并将其纳入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明确确立征收、征用的正当程序原则.  相似文献   

3.
我国宪法中私有财产保护条款的出现,无疑是在保护人权道路上的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条款并非尽善尽美。笔者认为,在私有财产权规定归属、征收征用制度、补偿条款等方面需要进一步修缮。  相似文献   

4.
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私有财产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的基本财产制度,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的规定,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宪法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基本财产法,确定了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规则.基于法治建设和法律制度完善的需要,我们必须全面构造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体系,宪法、民法、行政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构成了财产权保护体系的基本结构,在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过程中承担着不同的制度功能,三者相互合作,不可能互相代替.而目前我国行政法对私有财产权保障制度的缺失,致使我国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体系不完整,急需按照世界通例完善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  相似文献   

5.
私有财产权是公民法定的基本权利。从建国初期至今,我国对私有财产保护不断改善。今天物权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保护私有财产方面的又一历史性的进步。在这样一个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更需要认真钻研、完善立法,给予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更有力的保障。  相似文献   

6.
近代以来,世界各国宪法中的私有财产权与社会保障权的优先顺位的确定具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倾向:私有财产权优先和社会保障权优先.前者是资本主义宪法的倾向,后者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倾向.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对于私有财产权和社会保障权的顺位确定,在价值顺位上仍保持原有倾向,但在操作顺位上却日趋同化.当代社会合理的价值目标应确定为:对私有财产权和社会保障权给予同等的重视.合理的实现方案应确定为:在保障私有财产权优先实现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障权.  相似文献   

7.
洛克的私有财产权理论在西方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他在财产和国家权力之间出于对人权的高度尊重和对人性的真切关怀所提出的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们财产权的思想为世人所普遍接受。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赋予私有财产权应有的法律地位的进程中,我们应当吸收洛克财产权思想的精华,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寻求公民私有财产权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平衡关系,使法律真正成为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权的有效屏障。  相似文献   

8.
论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是模糊残缺的,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保护是脆弱的。要完善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加强对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的保护,就要改革土地的出让方式,明确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利,完善对土地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以及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  相似文献   

9.
私有财产权法学论纲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私有财产权是指一切私法主体所享有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私有财产权的“私”不在于私人权利,而在于私法权利内容。一切私有财产权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国有财产权也是国家私有财产权。人类财产权的历史表明,私有财产权对应的是国家权力。保障私有财产权的核心,就是私有财产权摆脱权力的肆意侵犯。只有切实保障私有财产权,国有财产流失的局面才能获得根本性改观,普通公民的自由才能得以获得保障。个别人对《物权法(草案)》“违宪”的指责,是对私有财产权的误解或者曲解,在法学理论上根本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10.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第四修正案加强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等基本人权的保 护,《刑事诉讼法》作为《宪法》的子法及“人权保护法”,应该适应《宪法》修改的需要,在人权保护方面有更大作为。公民的私 有财产权保护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西方国家相比尚显不足。本文从比较 法的角度阐释了西方国家刑事诉讼在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实践,分析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以期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1.
宪法上的财产权是社会中自治的人所享有的人权,并非法律上一切人格体瓜分和控制经济价值的形式.不应概括地把承载公共使命的法律人格视为宪法上的财产权主体.政府享有作为公共权力的财政收支权,而不是作为人权的财产权.意志相对独立的国有企事业可以被界定为宪法上的财产权主体,但只应在一定范围内追求和享有财富.把握不同主体之间的差异,是科学理解宪法上的财产权的基础,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改革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前提.  相似文献   

12.
2 0 0 4年 3月 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加强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并将征地区分为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两种情况。在新的征地制度中应落实宪法精神 ,改革现行土地征用程序、征用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切实保证集体和农民的利益。  相似文献   

13.
"公共利益"是当代各国宪法和法律中常见的概念,我国宪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修正案分别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解释;理论界至今也没有完整而权威的界定,甚至在国际公法学界也找不到精准的诠释,造成实践中"公共利益"的滥用。通过综述各种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可以找出其中共性的结论,为描述我国宪法条文中的"公共利益"含义,以及限制其随意使用提供借鉴和佐证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西方各国均在宪法中对私有财产权作了比较系统的规范,而我国现行宪法在这方面却存在诸多不足或缺陷。应当认识到,宪法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有下列诸多优势:可以更加突出国家保护的义务;可以充分体现私有财产权对公民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性作用;私有财产权作为一种权利体系在发生学上要早于民法;私有财产权可被提升到人权高度,因而也高于民法。以上观念有助于在宪法中对私有财产权作出较好的规范,从而发挥宪法的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15.
通过对大学自治理论,特别权力关系学说,处理私人纷争并非基本权利本质属性等阻却高等教育权可诉性的理论学说和制度障碍进行剖析;指出在人权保障及法治的理念下,应坚持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基础性与重要性关系原则,从法律权利与宪法权利不同层面、不同程度,通过违宪审查、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进路,赋予公民高等教育权可诉性,以期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6.
创新现行司法保障人权机制是“人权入宪”提出的一项迫切要求。为了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司法审判应该推动宪法人权条款的司法化,加大公民基本权利全面保障力度.在刑事司法中改变人权保障现状。任何公民在整个司法过程均享有接近司法正义的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正当程序权利。  相似文献   

17.
对我国宪法确立私有财产权保护原则的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第四次修正案,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这进一步提升了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扩大了私有财产的范围,并为进一步完善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18.
尽管公民财产权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和现有法律制度的缺憾,致使公民私人财产受到国家公权力的过度限制却找不到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加强立法、明确基本权利的法律保留原则、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成了当务之急。随着人大监督法的出台,在权力制约方面应当发挥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积极作用,使得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符合现实的需求,也为权力监督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途径,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制度探析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下载免费PDF全文
宪法诉讼是宪法上的权利救济制度,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是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同样具有对诉讼的直接效力,宪法诉讼在范围上不仅适用于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还应当包括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等社会组织乃至公民个人的侵权行为,也即传统的私法领域.  相似文献   

20.
房屋征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本质上是对财产权的征收。虽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给予补偿和如何进行补偿,但财产征收补偿制度本身既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宪法依据,也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房屋征收中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除了应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偿范围还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的投资开发利益和该土地的预期增值利益;补偿标准应根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同方式,即出让方式与划拨方式分别确定:对于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应当综合考虑该土地的用途、地理位置、剩余使用年限和基准地价等因素;对于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土地开发成本等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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