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保险经纪人是接受投保人委托,基于投保方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为其他委托服务,依法收取佣金的组织或个人。保险经纪人的义务一般因保险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职业道德而产生。主要是对投保人的义务,包括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还有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义务、对保险人的义务等。保险经纪人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上述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当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合同不为投保人的利益而存在 ,仅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存在 ,在此情况下 ,仍然强调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没有现实性 ,也不合理 ,特别是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 ,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丧失情况十分复杂 ,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合同享有的利益不能因为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而受影响。笔者根据具体案例 ,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及国际通行做未能 ,对此作以分析。  相似文献   

3.
总括意外伤害保险的法理阐释及其法律结构可借助共享单车保险的个案研究来展开。依保险人的承保方式而言,共享单车意外伤害保险将传统上总括保险的范围从财产保险拓展至人身保险,且有其正当性基础。鉴于意外伤害险较之责任险的优势,为激励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购买总括意外伤害险,应允许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附加以被保险人向其求偿为成就标准的解除条件。同时,共享单车保险既然是总括意外伤害保险,那就只存在一个保险合同,用户骑行数据的传输成功应视为针对该合同履行所附加的条件而非附生效条件。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团体保险,总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不能以保险利益原则为特别生效要件。  相似文献   

4.
论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 ,为各国保险立法所重视。保险法严格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5.
保险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关系。二者在财产保险中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 ,它们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6.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利益,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作为保险标的的货物都具有保险利益。指出以“风险承担”作为买卖双方具有保险利益的界线是不妥当的,应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确认被保险人能否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的标准。  相似文献   

7.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在财产保险中 ,为实现损失填补原则 ,保险利益须存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人身保险中 ,保险利益须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需征求被保险人的同意 ,同时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基础  相似文献   

8.
本文探讨了保险合同的要式性质、复保险、保险利益以及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等问题 ,指出了现行保险法中的不足之处 ,提出了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9.
日本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并非法定义务,而是通过合同的格式条款加以规定.基于伤害保险的特征以及定额给付原则,构成复保险的可能性很大.保险人通过格式化条款规定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是为了使自己能够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对是否存在道德危险进行判断,有机会拒绝恶意投保人的申请,防止投保人通过制造保险事故、伪造保险事故发生等而为不正当保险金的给付请求.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伤害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价值已逐渐在近年来的学说和判例上得到肯定.  相似文献   

10.
通过对保险利益原则适用对象的分析,认为保险利益原则不适用于投保人,指出被保险人和某些受益人应适用保险利益原则,并据此提出将中国<保险法>中保险利益定义应修改为"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和某些受益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全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成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必须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必须是依法或依合同应负的责任;必须是民事责任;必须是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2.
保险欺诈的成因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投保人可以以较少的“投入”获得奇高的回报,是保险欺诈产生的内在基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保险合同与保险公司管理上的缺陷,通过虚拟保险标的、谎报保险事故、编造保险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获得保险金,是保险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宽恕与怂恿以及司法机关对保险欺诈行为打击不力,也是保险欺诈广泛存在、屡禁不止的社会原因。反保险欺诈是保险公司以及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我们应该借助于国外的经验,采用相应的对策同保险欺诈行为作斗争。  相似文献   

13.
建立在概率论与大数法则基础上的保险经济制度务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正确预测与评估保险标的危险状况并以此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率,借以维持保险业收支平衡。然现代社会中保险标的极具广泛性和复杂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最为了解保险标的状况且通常是最廉价的信息提供者,而保险人自行调查成本高昂又往往难收成效。基于保险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保险经营活动依赖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各国保险立法均将告知义务作为一项基本制度予以明确规定。随着科学技术和保险经营水平不断发展,告知义务制度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发生变化,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亦应适当减轻,以实现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投保人与危险共同体之间利益格局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14.
针对投保人的行为影响所保事件发生,但不影响损失大小的情况,使用委托%D代理理论建立了相应的保险契约分析模型,对这种情况下的最优保险契约的性质进行了研究。证明了这种情况下,最优保险契约要求部分保险,但所保事件发生后,投保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与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无关,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的风险分担。最优保险费与投保财产成反比。  相似文献   

15.
2009年2月28日修订后的《保险法》区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对具有保险利益的时点分别进行了规定,相对于之前的保险法而言更为细致、合理。但该法只是规定了人身保险合同应当在合同订立时、财产保险合同在出险时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在其他时点是否仍需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变化对合同效力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并没有作出说明。保险利益可以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三个方面。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要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就已生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就已生效;在责任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持续性的保险利益,只要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则失效。  相似文献   

16.
保险利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关于人身保险利益产生的依据,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如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利益主义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同意主义原则。对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有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仅仅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投保人就可以取得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而事实上,我国保险法在人身保险利益产生依据上,采取的是利益和同意适当结合的原则,其中以利益关系为基础,以被保险人的同意为条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仅仅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投保人都是不能取得保险利益的  相似文献   

17.
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的因素是多元和复杂的,指出其中主观性因素是指投保人年龄、文化程度、务农年限等主观方面的影响因素;经营性因素是指投保人的收入状况、经营规模与专业化程度、农作物或养殖产品经营风险大小(产量波动性大小等)等能够影响其购买偏好的因素;客观性因素是指投保人以外进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系统的其他主体在系统中的作为及其影响,这些因素是投保人所面对的制度环境,其核心是决定农业经营者投保收益率的因素。  相似文献   

18.
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系于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的法律关系是中介合同还是委托合同,进而确定可得类推适用的规范。这一定性的关键在于保险经纪合同所约定的保险经纪人的角色和业务范围。相关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经纪人的义务属于根据保险经纪人的特殊性而专门作出的规定,都有进一步予以解释和完善的空间,即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有关适当性义务的规范并不适用于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推荐非投资型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应向投保人披露其收费标准且禁止保险经纪人获取额外收益的管制措施应予变通;保险经纪人不能从代收的保险费中先行扣抵佣金;保险经纪人违反了其所负的报告重要信息的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对义务的强度分类来说,保险经纪人的义务在性质上应评价为适当性义务,且为一般原则;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行为致使保险消费者产生了高度信赖时,保险经纪人应秉持善意,例外负有信义义务。  相似文献   

19.
在投保人预付保险费后至保险合同成立前的所谓的“保险空白期”内,如何界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在各国和地区保险法上已经形成了系统的制度和理论.在归纳各国和地区在保险责任开始问题上形成的立法例、司法判例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以保险责任开始的属性、正式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开始、暂保保险的规则、临时保险制度和追溯保险制度等问题为重点,对保险责任开始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对保险责任开始的干预规则进行研究,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立场上,解决“保险空白期”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20.
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用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鉴于团体保险的特殊性,建议我国《保险法》应当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对其员工基于劳动或者雇用关系,具有保险利益;明确人身保险利益的存续时间;赋予团体保险的投保人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该权利不可滥用,既要公平又要有所限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