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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研究表明,法律起源及其执行质量会影响投资者权利的保护程度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从而影响公司的融资决策。但关于法律、投资者保护与公司融资的研究比较零散,为此,本文就相关的研究文献做一简单的整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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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权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关于公司法人财产权以及股权的性质、内容有很多不同的观点。本文从分析法人的本质入手,提出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均是“法律上认可的人”,因而法人财产权概念应与自然人财产权概念一样,是指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等在内的各种财产性权利。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将各种财产投入公司法人以后,就丧失了对这些财产的相应权利(转由公司法人享有),同时作为对价取得了对公司享有的股权。股权的一种既非所有权也非债权的新型民事权利,是带有一定人身权性质的财产权,其具体内容包括表决权、收益权、转让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以及监督权等。《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和某些关于股权性质的观点是混淆了股东大会、股东全体和股东的概念,将作为公司法人机关的股东大会的权利看成了股东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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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乃区块链智能合约的集合,具备主体、财产(代币)、成员权、表决机制等组织要素。去中心化自治组织设立时,投资者经由智能合约完成投资,取得投票、分红等权利,类似于众筹尤其股权众筹,但两种模式下所涉主体关系、组织治理方式存在本质差异。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亦非我国现行法上的商事信托,其法律关系结构区分显著;更非公司,不具有公司完备的中心化组织机关及法定性特征。从商事合伙主体要素、可推知的投资者意思、发起人最终控制者地位、衡平投资者保护与技术产业发展考量,当下适宜将其界定为有限合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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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4年 ,清政府颁布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公司律》 ,后修订颁布了《公司条例》 ,公司作为近代中国新兴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得到了国家法律的认可。在近代中国公司的发展过程中 ,股权限制思想和家族公司思想值得重视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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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类型与公司治理模式的研究,目前存在着几种不同观点.比较分析各种公司类型及其治理模式的利弊得失,对于提高公司治理效果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模式的规定,存在着公司类型过于简单,不能满足投资者需求;强调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而在法律制度尤其在治理模式设计上进行反向操作等问题,因此不能满足民营企业投资者的预期,很难适应公司发展的长远需求.为了满足不同投资者的理性需求,在公司类型及公司治理模式设计上,应该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积极进行制度改革和创新,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发展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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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公司股东退出受限的特征加剧小股东的弱势地位,也产生规制控股股东行为的必要。控股股东的意思通过股东会机制成为公司的意思,从而对小股东利益产生事实上的支配力,因而有观点认为控股股东应对小股东,如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一般负有信义义务。本文通过检视封闭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美国相应审判实践与信义义务理论,剖析不同情形下控股股东行为的审查标准,主张控股股东在行使管理权力时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对小股东负有善意与公平交易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应认定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应实现结果的实质平等。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的主张,忽略公司法中股东权利的实质和公司的实体地位,反而可能有损公司制度的大厦、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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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制企业中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又带来了代理问题。所谓的公司治理在根本上就是对代理问题的治理 ,是对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的治理。而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就是外部投资者保护其利益免于被以经营者为首的公司内部人攫取的一套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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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规范及其意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人公司与传统的公司形式有着明显的差异,对一人公司的认可必然导致公司法律体系的变革。通过对一人公司的规范,可以进一步张扬公司法律的公正价值取向,促进我国的公司结构趋于完整、合理,并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强公司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整能力,推动我国公司治理向更深层次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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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盈余管理手段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沪深股市2004-2006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管理层盈余管理行为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对公司管理层采用线上项目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没有监督效果,相反却促进了公司管理层盈余管理的程度;而对公司管理层采用线下项目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具有监督效果。进一步地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仅体现在机构投资者增持组中,而在机构投资者减持组中,没有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盈余管理行为有统计意义上的相关性。这些结论表明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力度还不够深入,现有的机构投资者对于信息使用和识别的能力可能还很有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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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团体民事主体地位简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人团体广泛参与着民事活动,它有着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特征,而且它的法律特征和现状完全符合确立民事主体的相关要件和标准,我国民法应该打破传统的民事主体二元结构,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使其成为我国第三类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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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社团抑或其他——我国非营利性法人主体构造模式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营利法人,是具有公共服务宗旨或促进社会福利发展,不分配盈余,享有免税优待或享有减税优惠的依法成立的组织的民事主体。与企业法人相比,非营利性法人功能类型更为多样,这使各类型非营利法人具体构造模式的确定,既非全面的纳入财团法人,也不是针对具体某一种非营利法人完全的纳入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模式,而是针对每种类型,在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模型间的选择具体平衡点,最终编制关于非营利性法人结构模式的类型序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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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萍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05-108
股权作为股东的一项民事权利,具有整体性、复合性的特点,代表着一定的财产价值,具有可继承性,应遵循概括继承的原则。作为法定的引起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的继承将导致公司股东和股权结构的变化,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的继承做出限制性规定。但公司章程的约定是否应该有法定的底线,如何平衡公司现存股东与死亡股东继承人之间的利益,仍需要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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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存法律将高校法律地位主要定位为民事主体,这一界定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笔者认为,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其身份是行政主体,与学生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其身份是民事主体,与学生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其纠纷解决机制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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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法人目的范围之意义——私法和公法的不同角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企业法人目的范围的限制作了多角度的分析。从公司法来看 ,早期确立的“越围原则”在后来的发展中已被证明对于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之不力。从民法的一般原理看 ,对企业法人目的范围的限制 ,本质上是对企业法人之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的限制 ,与企业法人行为之效力无关。站在公法的角度 ,目的范围之决定是企业法人的当然权利 ,国家权力的过多干预将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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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罗马法诞生以来,世界各国的民法就对遗失物拾取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立法的体例和具体的内容各有不同.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也作了规定.由于我国民法中有关遗失物的规定过于简略,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本文将在对大陆法系的各国立法例对遗失物拾取的法律效力进行详述的基础上,为我国拾取遗失物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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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组在大部分情况下会涉及到控制权的转让,即对公司资源和相关权力的再分配。由于控制权转让交易的复杂性、重要性和终结性,这类交易对公司和利益相关人的影响是重大的。在多重利益冲突中,为了保护公司及少数股东、债权人等公司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控制人的法律监管,建议完善《公司法》、《证券法》中的相关制度,包括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董事忠实义务、控制权转让交易审查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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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包含了种类、内容、公示方法和效力法定四个方面。物权法定原则的正当性在于其价值的合理性,其法理基础在于物权的绝对性要求,其社会基础在于我国公有制的现实国情。虽然物权法定原则有其固有的保守缺陷,但物权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物权类型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因而将物权法定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加以坚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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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乡土社会是无讼的。随着国家权力在乡土社会的渗透与“法律下乡”,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并开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权益纠纷,无讼的乡土社会逐渐转为有讼。以Q村近些年来发生的民事纠纷和民事诉讼为个案,探析法律制度渗透进乡土社会的关系调整的机理。在日益开放的乡村,乡村的民事关系主体已经多元化,法律制度的乡土生长的表现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