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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惠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0,(3)
继承制度是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权是继承制度的一个中心问题,与公民的财产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死者(被继承人)生前遗嘱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承受死者生前财产的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继承权,除依本人自愿和法律规定消失外,任何人不得侵犯。继承权的消失是相对继承权的享有而言的。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或出自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继承人不再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根据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处分态度,我们可将继承权的消失分为积极的消失和消极的消失。 相似文献
2.
李海峰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8(6):147-153
古巴比伦时期家庭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为父系单线继承,遗产分割为诸子平分,世俗女性享有
有限继承权。古巴比伦人还存在着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处置自己的财产。继承人如果
犯有重罪或不尽赡养义务,则丧失继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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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农村,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有权享受吃、穿、住、医、葬方面的"五保"供养待遇。而只要村委会对"五保户"给予了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一般即有权获取其财产。但现实中却有一些村委会已尽义务却无法获取财产的情形,笔者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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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陈仁福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民个人财产继承的民事法律。它规定了我国继承关系中的遗产转移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等五种方式。遗产转移的这五种方式都贯穿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但表现在范围、内容、程度上又各有其特点。这就为我们正确处理各种不同的遗产继承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7.
继承人旷缺是指继承人有无或生死不明的状态。为保障未知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继承人旷缺制度,并对无人继承遗产的性质,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责任、权利,以及无人继承遗产的最终移交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8.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尽赡养义务多的子女判决多得遗产。最小的小妹李英系原告,与被告四人系兄妹,被继承人张花丽(女,76岁)系原、被告母 相似文献
9.
易俊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3)
<正> 继承是指对死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接,也就是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把死者的遗产等转移给一定的后死者。前者为被继承人,后者为继承人。继承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只有在私有制存在的社会里才可能产生。继承权与所有权的关系是密切的,继承权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它对所有权的保护及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继承法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国家里,是为不同的阶级利益服务的。资产阶级国家的继承法是为巩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度服务的。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资本主义的继承权的“社会意义”,“只是由于它给继承人以死者生前所有的权利,即借助自己的财产以 相似文献
10.
大多数学者认为继承制度中,遗产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享有继承期待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享有继承既得权。对于继承权的性质,学者们有很多观点,大多认可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五大民事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之一。但没有给继承权作出明确的定性。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在继承制度中不存在继承期待权;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取得遗产之前,遗产仍然归被继承人所有;继承权只是一种资格,而非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11.
蒙冬梅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7(2):123-127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如何进行遗产债务的清偿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纠纷。为了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立法上有必要对遗产债务清偿作出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遗产债务的范围应包括继承费用、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遗产酌给债务、遗赠债务等,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应当是继承费用、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遗产酌给债务、遗赠债务等。 相似文献
12.
在一篇“淘淘与法”的故事里,介绍了《继承法》的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的“扶养”应该是“抚养”吧? 相似文献
13.
张博 《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10,(2)
目前,我国台湾海峡两岸在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继承方面均采用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遗留下的债务只以所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责任。其立法目的,无疑都在于公平的保护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与我国台湾地区相比,我国大陆地区虽然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至于其适用方面,规定得太过于简单。也正因如此简略,造成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给予足够的保护,已导致偏离该原则最初的立法主旨。现首先将简介我国台湾两岸地区关于遗产继承原则的选择过程,再以我国台湾地区做出的与限定继承原则配套的详细规定作对比,来分析我国大陆地区关于该原则的简单规定所产生出的问题,以期能对未来我国继承法的修改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14.
被代位人生前从被继承人处受有特种赠与的,其死亡后应由代位继承人负归扣之义务.代位继承人从被继承人处受有特种赠与时,应区分其接受赠与之时期,即:若代位继承人于被代位人死亡前受有被继承人之特种赠与,则其无须负归扣之义务;若代位继承人于被代位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受有被继承人之特种赠与,则其应负归扣之义务 相似文献
15.
《民法典》使赡养义务体系化,但相关解释论的缺失影响了赡养义务功能的实现。为此,需要根植法律体系、立足社会现实,构建赡养义务体系解释论。以生存保障功能为起点,经由实践演进、理论沿革与条文修改,总则性赡养义务条款发展出全面性内涵。将赡养理解为全面性赡养,是《民法典》赡养义务实质体系化的基础。以合理性与可行性为考量,需要界分法律性赡养与道德性赡养,且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强制性赡养义务应被限制为物质性赡养。而在以被赡养人为中心的理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义务虽属次生补位性质的义务,但其履行基准不宜与子女赡养义务有所区分。有关丧偶儿媳、女婿赡养义务的条款属于权利取得条款,具有激励性、倡导性作用,其伦理基础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的家庭性、道德性关系,因而其要件不宜限定为物质性要素,而应综合考虑物质性赡养、精神性赡养、照料、保护等要素。 相似文献
16.
段苑芹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4,(4)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我国现行法律确认了这一制度。现行《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为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制度的核心,是代位人取代被代位人的继承顺序继承被代位人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表现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继承顺序设置不合理。为了继续发挥继承制度的家庭扶养职能,延缓遗产归公的行程,平衡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建议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被继承人的侄甥子女、伯、叔、姑、舅、姨、(外)曾祖父母以及堂表兄弟姐妹;并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由现在的两个增加为五个;继续保留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地位,将配偶列为非固定顺序继承人,保留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限制继子女的继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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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21-29
《民法总则》第1条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事立法的目的之一,未来的民法典的继承编应当通过完善和制定相关制度践行这一立法目的。确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都可为遗产,确保遗产不被遗漏和不受损害,并通过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情形,确保遗产能够有人继承,以弘扬"富强"价值观。规定特留份制度和归扣制度,明确承认继承协议的效力,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以弘扬"和谐"价值观。对公婆、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赋予其酌情分得遗产请求权,以弘扬"公正"、"平等"价值观。对于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真实性的遗嘱,应当认可该遗嘱的效力,并承认替补继承、后位继承,认可夫妻共同遗嘱,以弘扬"自由"价值观。 相似文献
20.
汤敏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101-107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遗嘱无效规则,其中第二十六条与第二十八条之规则符合《民法典》之精神与理念。然而其第三条与第八条中遗嘱无效规则值得商榷。第一,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但不产生对抗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若扶养人放弃受遗赠权,遗嘱得以对抗其他法定继承人。第二,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遗嘱仍应被认定为有效;但因继承人在此情形下丧失继承权,此时应认定遗嘱失效。第三,《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虽未规定继承人存在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情形时遗嘱的效力,但类比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遗嘱的效力,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失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