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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谓“赃”?晋代著名律注释家张斐在其《律表》中曰:“货财之利谓之赃”。在古代中国法律中,对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盗窃、骗取或利用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及受贿私人财物的行为,均称为赃罪。因为它是计值为赃,以赃之数额多少论罪故也。 相似文献
2.
陈乃华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1,(1)
秦汉时代,赃罪是指一切用非法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本文仅研究官吏的赃罪。众所周知,官吏的合法收入是俸禄,而俸禄是受等级限制的,有限的。要满足无限的对财富的需求和欲望,只能靠法律外的手段。用法律外的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即赃罪。“府库空虚于上,百姓贫贱于下,然而奸吏富矣。”“吏不廉平则治道衰”。因此同赃罪作斗争,是封建国家对官吏进行法律控制的一个重要的内容。 相似文献
3.
从唐六赃到明六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天权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6)
自《唐律疏议》提出“六赃”后至明清一千余年中,我国封建法典普遍采用这一立法成果,并不断加以改革发展。它作为同经济犯罪——“赃”斗争的武器,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确保地主阶级私有经济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从唐六赃到明六赃的发展过程基本上就是唐以降我国封建王朝关于赃罪的立法过程,它反映了封建法同盗窃罪的斗争(主要是镇压贫苦农民)和同官吏赃罪的斗争。对六赃立法,清末著名律学家薛允升、沈家本作过考证比较,可惜颇多错失。一九三五年陈顾远著的《中国法制史》说及六赃,其中“官吏犯赃”仅寥寥六百余字。近年来的研究有了新的发展,接连出了几部通史,但对六赃问题仍未予足够的重视,有的甚至没有提及。一九七七年台湾林咏荣著《中国法制史》出到第六版,有关“六赃”也一笔带过。 相似文献
4.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3)
中国古代防治官吏犯赃的章法历代各异。但相比之下,宋代的措施更具有“文治”的特点,即不是仅依恃严刑酷法的威吓,而是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着重预防、进行综合治理的方法来防治犯罪。 一 官吏犯赃的途径很多,但论其要者,则有三种:侵吞公有钱物;行政、经济管理活动中侵渔他人财物,接受贿赂。宋代统治者在三百余年惩治官吏犯赃的历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起较为严密的预防制度。 相似文献
5.
宋朝以赃致罪法略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郭东旭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7(3):5-10
宋朝的计赃论罪法 ,具有明显的因袭唐律的特征 ,但因唐宋社会的变迁 ,宋代的计赃论罪法亦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其变化趋向主要表现在对“强盗”、“窃盗”赃罪惩罚的趋于加重 ,对官吏贪赃罪处罚的由重趋轻 ,约“六赃”坐罪范围的扩大 ,征赃法、计赃法、平赃法的日趋完善。宋朝计赃论罪法的这些变化 ,亦展现出宋朝法律变化的时代特征。 相似文献
6.
重构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律内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占有目的是决定一个特定金融诈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或彼罪的决定性条件,将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界定为行为人在实施金融诈骗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所具有的意图非法控制或支配他人财物并且使该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控制的心理态度,能够全面反映非法占有目的基本特征,同时也能够满足以犯罪目的理论为基础和遵循金融行为及金融诈骗行为自身的规律。 相似文献
7.
8.
周东平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1)
论唐代惩治官吏赃罪的特点周东平封建社会的赃罪,是与金钱和物资有关的各种经济犯罪的总称。官吏居官贪货财之利,则日贪赃,亦即所谓的官吏赃罪。就其实质来说,主要包括贪污罪、受贿罪,以及其它比较轻微的经济犯罪。它的广泛存在并成为封建官场痼疾,严重地败坏了吏治... 相似文献
9.
当前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还存在三个误区:一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就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占有集资款后出现经营困难而携款潜逃就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是只要出现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客观结果就直接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背景下,对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结合商事思维、商事特性选择从宽适用。一是对使用集资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情形,需要结合集资活动处于商事场域的特殊“品性”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能一概而论。二是在获得集资款时间界点之前、之时还是之后,也不是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有无的必然要件,而是要根据具体案情区别认定。三是在不能返还非法集资款的情形下,行为人并非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区别不同情况判断:如果出现无法预见的客观事由阻却返还情形时,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可以按照刑法谦抑原则选择从宽,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相似文献
10.
黄庭生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3)
我国刑法论著关于犯罪目的概念的表述,大致有两种。其一如:犯罪目的就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就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期望达到的危害结果”;“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侵害了一定犯罪客体、并能够给这种犯罪客体造成损害的结果”。其二如:“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是犯罪人主观上要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希望”。 相似文献
11.
张传玺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2):160-172
汉代 “苛人受钱” 应指官吏 “拘止人而受钱”。 《说文·叙》 言 “廷尉说律”, 以 “苛之字止 句” 申明了此罪特征。 《晋书·刑法志》 所载张斐 《注律表》 “呵人受钱” 应为 “苛人受钱”, 表文是在身 体强制的意义上将 “苛人受钱” 区别于其他五项 “以威势得财” 之赃。 “苛人” 常具有官吏依职权执法的表 象, 因此汉代法律体系区分 “苛人” 是否涉赃, 以不同类型的规则分别予以规制: 对单纯 “苛人”, 主要以 诏敕整饬, 为官吏执法保留了弹性空间; 对 “苛人受钱” 之赃, 则在律令体系内区分苛人事由, 以涉嫌犯 罪为由拘止人者入律上既有 “受赇” 罪名; 不以涉嫌犯罪为由拘止人者, 可能是在西汉调整赃罪体系后, 以令新创 “苛人受钱” 罪名和独立的计赃量刑等级。 相似文献
12.
徐松林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
“侵占罪”是新刑法中新增加的罪名,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到的一种侵犯财产类犯罪。但自新刑法颁布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这种新的犯罪形式一直缺乏研究。实践中,既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认定,又没有相关的学理解释可供参考,给司法操作带来极大困难。本文对“侵占罪”的三个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并得出如下结论;1.侵占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基于约定或法定而先合法持有他人财产,后以这种合法持有的财产为侵犯对象,将合法持有变为非法占有;2.这种在先的合法持有至少包括民事代管、合同保管、仓储保管、借用、租赁、质押担保、无因管理七种基本情形;3.对侵占罪条款中所谓的“遗忘物”与“埋藏物”作实质界定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只可作形式界定。 相似文献
13.
梁文生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06,(2)
自隋朝至清末止,"不道"罪一直是"十恶"之一,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普遍观点认为"不道"罪是侵犯人身安全的恶性犯罪,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论证,认为"不道"罪乃指使用巫术手段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4.
阮方民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8,(1)
(一)我国古代惩治贪污罪的历史源远流长。历代封建君臣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对于贪官污吏重惩不贷的律令和案例,可谓史不绝书。从我国封建法制史上看,贪污犯罪主要是指官吏利用职权侵吞、盗窃、骗取、挪用、毁损、浪费国家财物以及收受贿赂、强索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乃以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便是这种犯罪本质特征的生动概括,它表明,我国古代的贪污罪是官吏利用职权非法取得财物各种行为的总称,即指官吏贪“货财之利”的犯罪。西晋律学家张斐注《泰始律》说:“货财之利,谓之赃。”因此,我国古代一般又称贪污犯罪为官吏“犯赃”或官吏“贪赃”。 相似文献
15.
阮方民 《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1)
我国古代惩治贪污罪的历史源远流长。历代封建君臣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对于贪官污吏重惩不贷的律令和案例,可谓史不绝书。从我国封建法制史上看,贪污犯罪主要是指官吏利用职权侵吞、盗窃、骗取、挪用、毁损、浪费国家财物以及收受贿赂、强索地人财物的行为。所谓“乃以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便是这种犯罪本质特征的生动概括,它表明,我国古代的贪污罪是官吏利用职权非法取得财物各种行为的总称即指官吏贪“货财之利”的犯罪。西晋律学家张斐注《秦始律》说:“货财之利,谓之赃。”因此,我国古代一般又称贪污犯罪为官吏“犯赃”或官吏“贪赃”。 相似文献
16.
宋才发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9(1):79-82
不当得利是指在法律上没有根据而获得的利益,它实质上是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不正当行为。必须依法确认敲诈勒索与不当得利的本质区别。不当得利人理应将其所得利益还给受损失的人,凡恶意“不当得利”的应予赔偿,非法占有他人或国家遗忘物的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17.
论中国古代防治官吏赃罪的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凤荣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5)
中国古代的官吏赃罪,阻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作,故而防治官吏赃罪是历代王朝吏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夏朝开始,我国便有了专门惩治官吏贪渎的律条。随着历朝历代政权的递嬗,惩赃法规日臻系统并完善;历朝最高统治者都把对官吏监察作为控官之道,为此构置了既内外相维又上下互动的监察网络,置百僚举动以全方位的监管系统中;历朝政权为清隐患于未萌,都在选官问题上制订了严格的操守品行标准,并恪守严把用人关于前、考核百官政绩于后的信条,以对官风激浊扬清。 相似文献
18.
一过去的修辞学书把看似矛盾其实统一的哲理性句子这样一类修辞归在“精警”(或称“警句”、“警策”)修辞格属下。对于“精警”这一修辞格,我们早就有这样的看法:它是否可以作为一种修辞格的名称是值得考虑的。作为语言学科的修辞学,是研究语言运用的规律和技巧的。当然,属修辞学研究范围的辞格也不例外。从许多辞格的命名看,是指的对语言所作的特别处理或加工,是指的提高语言表达效果的一些特殊手段与方法,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修辞手段”、“修辞方式”、“修辞方法”;辞格的命名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第217条和218条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都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两罪的主观要件之一.而在其他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均未有此目的的限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以报复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或者自我炫耀为目的而实施的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尽管其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不亚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仍然不能构成犯罪。不管是从刑法的协调性还是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都应当取消这一目的的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