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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包括绝对权与法益.绝对权包括人格权、物权与知识产权.亲属身份权由于具有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双重特征,因此我们对其保护应该具体对待,但继承权与合同债权并非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法益包括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占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纯粹经济损失以及合同债权.我国侵权责任法应该借鉴德国民法典,对权利与法益的保护区别评判,采取例示性的立法模式,明确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的同时,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使其能够适应未来侵权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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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配偶权的性质及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配偶权之性质经历了由绝对权、支配权向相对权、请求权演变的过程。配偶权之相对权性质界定对于剔除理论障碍和完善其保护体系具有关键性作用 ,并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以其相对权性质为核心的配偶权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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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被称作“民法学上的精灵”,在德国法上指处分行为,处分行为以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因此,无权处分行为在效力上为效力待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将无权处分界定为待追认的法律行为,即将此债权行为的效力定位于效力待定,从而引起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瑕疵担保等制度的冲突与矛盾,而这些冲突与矛盾在德国法下是不存在的.笔者试图从传统民法角度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制度,并探求合理妥当的解释其法学肌理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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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基本权第三人效力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简要述评了基本权第三人效力问题在原产地德国的产生、发展与消融,一方面肯定我国宪法学界研讨基本权与私法关系之必要性与先见性,另一方面认为我们对基本权Dogmatik整体性把握不足,建议对德国的三大基本权理论流派进行全面性了解,为将来参照建立中国自己的基本权理论体系做好铺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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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法学派以及后注释法学派法学家们关于对人权与对物权的区分,构成了德国法上的债权物权区分说的重要渊源之一.注释法学家与后注释法学家使用了ius in re一词,后注释法学家还对之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后注释法学家已经开始将ius in re与ius in personam相区分;再次,奥尔良法学派首先提出ius and rem概念,该概念对后世的债权物权区分说甚至民法学本身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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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可以成为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客体。“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重婚行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或通奸的行为,其民事责任构成应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故意四个构成要件。在归责原则上,应将“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视为特殊的侵权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由于侵权行为的主体具有双重性,即“第三者”的行为必须与有配偶者的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害配偶权的共同侵权主体,因而,应由“第三者”和有配偶者对受害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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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身份权是自然人基于婚姻、血缘等亲属关系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促使亲属身份权的性质发生根本意义上的改变:从对人的支配权转变为平等人格所派生的权利。亲属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以及其他亲属身份权。由于亲属身份权兼具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双重特征,因此其侵权法的保护具有特殊性。依据亲属身份权的价值与立法目的,亲权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但配偶权并非侵权法的保护对象,其他亲属身份权原则上不受侵权法的保护。我国民法上的亲属身份权及其保护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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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睿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
不动产登记前买受人之期待权与所有权保留买受人之期待权都是德国期待权理论中比较成熟之期待权类型。因法律规范之完备制度设计,期待权可成为交易之对象,自由移转、质押。在我国不动产领域引入期待权理论,以其具有的处分效力、对抗效力增强对商品房买受人的法律保护力,提升我国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促进我国公民资财融通之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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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与危险负担,有法定与自治之分.自治之制,一般情况是所有权从合同成立时转移,危险负担也随之转移;法定之制,一般情况是登记或交付为转移所有权的时间,交付转移占有和危险负担.我国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对危险负担之转移,采交付主义,即对物权变动与危险负担,采法定之制.但我国立法与德国物权变动采物权行为独立性及其无因性的登记生效主义不同,不动产物权合同的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分阶段转移,物权变动的效力基于合同、登记法律事实之构成,债权效力基于合同行为,危险负担转移取决于合同、交付法律事实之构成.我国应对合同债权效力、物权变动和危险负担作出分阶段转移的司法解释,以便法院正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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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保护的理论体系与立法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借助"外在化的伦理价值"观念,人格权得以确立为具有绝对权,进而具备在法律上获得全面保护之可能性。以权利侵害的严重程度为线索,我们可以获得一个动态演进的"有侵害之虞——妨害——损害"的人格权侵害类型体系。以人格权侵害的可能性为基础,人格权保护体系是以损害赔偿、不当得利构成的"割让式"救济权,与以人格权请求权为"退出式"救济权结合而成的统一的权利救济体系。就人格权保护的立法模式而言,以"原权——救济权"为结构原则,采取"退出式"与"割让式"救济路径相统一的大侵权法,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和司法实践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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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97年<京都议定书>将排放权交易列为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之后,排放权交易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知和熟悉,目前已发展成为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最为重要的环境管理手段之一.作为一项较新的环境管理手段,排放权交易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即绝对控制模式与相对控制模式.文章着重论述这两种排放权交易管理模式的构成要素,比较两者的优与劣,并针对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进行实例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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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其第2条保护范围模糊不清的状况日益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时需充分考虑《侵权责任法》在保护对象上的特殊性、保护范围的边界性、中外立法经验和发展趋势以及目前中国的现实,把具有绝对权的人身权、物权和知识产权以及第三人故意侵害他人债权明确界定为保护范围,把胎儿利益和死者人格利益明示确定,把没有被民事法律具体化的权利和道德性权利排除在保护之列,并区分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程度和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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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的民法学体系化思维模式是"对象分类式的体系化思维",以作为经验对象的"人"、"物"、"诉讼"等为逻辑基点组织民法知识与原理并使之体系化.在近代理性法思潮以及科学方法的影响下,民法学上出现了"要素分析式的体系化思维",把权利分解为若干要素并以之为逻辑基点构筑民法学的理论体系.这种思维模式至今依然在民法学中处于主导地位,但需要在某些方面对其予以调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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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民事权利,但并非所有民事权利都受侵权行为法保护,侵权行为法也并非仅保护民事权利.决定民事权利受侵权行为法保护的标准是民事权利有无绝对性和有无不可侵犯性,且二者不是同一问题.配偶权本质上是对人权,因其作为法定权利,而具有某些绝对权的性质.配偶权存在被配偶一方或第三入侵犯的可能,因而符合侵权行为法的保护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