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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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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也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在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就已确立了法院调解的原则,并规定了法院调解的程序。虽然,在民事诉讼中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世界立法中并不少见,但像我国这样,将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立法上加以规定的,遍寻难见。由此可见法院调解在我国民事审判中具有独特作用和不可或缺的功能,其所依据的价值理念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中也有鲜明的特色。一、法院调解的含义、价值理念和功能…  相似文献   

2.
调解,是指依照国家的政策和法律,通过说服教育,劝导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在我国,调解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海事、海商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调解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的调解);另一种是群众调解(又称诉讼外的调解或者非诉讼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非诉讼调解工作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参加其他调解组织或者在有关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二是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直接与对方当事  相似文献   

3.
论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权益的争议,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总则中的这一规定表明,法院调解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在实践中存在着先入为主、非自愿调解、时间仓促、交易嫌疑、非当事人参加的调解等诸多困惑,在从正反两方面重点分析了庭前调解的做法是否合理,当事人调解权利的行使能否得到保障,民事调解与刑事量刑有无关系,被告人亲属参加附带民事调解的资格四个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目前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规范和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的方法与思路.  相似文献   

5.
孙春伟 《北方论丛》2000,(4):115-119
我国现行有关法规中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对公安行政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进行调解,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民事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则又必须经过机关的行政调解,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安行政调解有其存在的必要,有其自身的特点,但是,我国关于公安行政调解的立法却不统一、不完善。公安行政调解活动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急需解决。我国应当加强公安行政调解的立法,加强对公安行政调解的监督。  相似文献   

6.
廖秀莲  叶朋英 《天府新论》2005,(Z1):183-184
民事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在法院审判活动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当前,民事调解制度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规定适用、对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调解"自愿"原则的体现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从多方面努力完善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特别在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和权属、侵权类纠纷案中,更应该关注案件特性,充分发挥民事调解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调解息讼是中国固有法所崇尚的重要法律原则,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时也贯彻了这一法律原则.并且,国民政府通过立法使民事调解制度成为当时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南京国民政府二十余年的民事司法实践中,法院民事调解制度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具有显著的作用.可以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院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较好地避免了争端当事人的尴尬境地,保持了日后人际关系的和谐,维护了社会关系的稳定,从而有利于社会凝聚力的发挥.因此,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民事调解制度是值得肯定的.  相似文献   

8.
法院调解制度一般被视为审判权的组成部分,但是实践中往往仅从司法权的视角来看待法院调解制度的运用,并未从纠纷当事人的视角来审视法院调解制度。其实,法院调解应当是一种与法院审判并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可相互流动或交错运用,但不能理解为二者属于相互隶属关系。尊重当事人合意,以当事人为本位,是法院调解的正当性基础,合意与权威的平衡是法院调解的两个维度。  相似文献   

9.
调解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突出的特点。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不仅有非讼调解的规定,即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性质任务及方法原则,而且还有诉讼调解(法院调解)的规定,即规定了着重调解与及时判决的原则。本文就着重调解与及时判决原则,谈点粗浅的见解。 一、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优良 传统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即法院调解),这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  相似文献   

10.
法庭调解本质上是调解双方话语纠纷协商的策略互动,是双方当事人在中立第三方法官主持下就争议纠纷进行自主自愿、合法原则下的话语协商和权益分割的交际博弈.基于真实调解话语语料,以交际的冲突与和谐博弈论为框架,分析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称谓语运用、话语角色转换、话题控制与打断、以及"合情、合理、合礼与合利"等话语交际博弈,探讨法庭调解当事人之间话语互动与交际博弈特点,以及如何通过调解话语来陈述沟通、协调矛盾纠纷,把握调解陈述的互动策略,为促进法庭调解纠纷化解、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益启示和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1.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了先行调解,这既是我国诉前调解司法政策演变的必然结果,也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先行调解与诉前调解是同一种制度的两个不同的称谓,是可以互换使用的同等级的概念。先行调解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法官主持或由法官与法官以外的人共同主持的先行调解,其调解协议应当具有法院调解的效力;二是由法官以外的人主持的先行调解,其调解协议应当具有合同或契约的效力。并且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的主持者应当与法官一道依职权进行司法确认,但当事人不同意的除外。  相似文献   

12.
王忠平 《理论界》2010,(6):85-86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其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进而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因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调解结案,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所以不适用调解。  相似文献   

13.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特色之一,调判结合的民事案件结案方式早已为民事诉讼法所确认.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自愿,但现行法律中却缺乏对该原则的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难以掌握.法院为追求调解结案率而强制调解,损害当事人利益和法律权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修改完善现行法律制度的角度,强调民事诉讼中调解的适度运用并予以法律规制,对于民事诉讼调解的适用条件、规则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明确限制民事诉讼调解在某些类型案件诉讼中的适用,发挥民事诉讼调解作为促进社会和谐、节约诉讼资源手段的积极作用,消除其消极效果,是完善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4.
费秀艳 《江汉论坛》2022,(11):123-129
《新加坡调解公约》确立了国际商事调解以当事人利益为导向、高度自治的法律性质。参与调解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决定是否达成争议解决方案,还可全过程控制调解程序,包括选择何种调解模式、调解环节是否采用绝对保密的单方会谈方式、自行判断调解程序是否正当等。当事人在国际商事调解中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滥用其自治权侵害对方当事人权利、第三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为规制国际商事调解可能带来的法治风险,我国在相关制度构建中可从调解员准则、公共主体参加国际商事调解的特别规定、调解的保密性及其例外、法院的执行与审查、防范虚假调解几个方面予以重点规制。  相似文献   

15.
李正军 《兰州学刊》2005,(6):145-147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作了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本身也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甚至各个解释之间也有相互矛盾之处.本文从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合同属性以及防止强制调解、诱惑调解对当事人的损害这两个角度出发,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中涉及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进行了系统的整理.  相似文献   

16.
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和日本的民事调停制度是两国诉讼外调解制度中的典型代表。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人民调解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民间ADR的一种;而民事调停制度附属于法院,是一种具有广义上的司法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此外,两种制度在调解组织的性质和权限、可调解的纠纷范围、调解中的强制性因素以及调解程序与司法权的关系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日本民事调停制度中司法权的有效利用可为我国诉讼外调解制度的发展提供某些启示。  相似文献   

17.
沈凌 《兰州学刊》2014,(7):82-86
从传统民事调解制度着手,在传统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采用了调处息讼,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同时,西方法律文化也在不断渗透,对传统的民事调解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确立了近代民事调解体制。这种变革和转型与传统法律制度的转型是相伴而生的,又具有自己特点。  相似文献   

18.
顾贵学 《理论界》2006,(5):71-72
法院调解制度作为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性运作方式,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这种审判方式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适应了社会的需要,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改革开放带来的深刻变化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来适合于调解型审判方式的社会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诸如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而导致调解案件质量不高、强迫调解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应完善立法,重新制定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明确界定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规范法院民事调解的运作方式,从而使法院调解制度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相似文献   

19.
行政诉讼法首先确定了行政纠纷不适用调解的原则,此后的《行政复议条例》又作了规定,其主要理论依据是,如果适用调解,则违反了合法行政的要求、不利于相对人的权益保护,然而,在行政复议法中却没有对调解作出限制,这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矛盾。事实上,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妥协并不意味着必然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只要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调解就能使双方获得满意的效果。而调解解决的实际意义在于: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复议、诉讼的负面影响,树立民主政府的形象。  相似文献   

20.
法院调解的变革一向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和谐社会构建的大背景下,应从明确法院调解的应有地位,厘清法院调解和法院审判的关系,贯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和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等四个方面对法院调解的发展予以规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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