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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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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环境保护法》第64条首次从环境基本法的角度与《侵权责任法》对接,对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进行立法.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包括环境侵权行为、损害以及因果关系,但不包括违法性要件,这终结了自1986年《民法通则》实施以来产生的是否包括“违法性”要件的争议.新《环境保护法》延续《侵权责任法》对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割裂式的处理,环境污染适用特殊侵权责任构成条件,生态破坏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条件,这对生态破坏受害人的救济构成实质障碍.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条,制定生态破坏责任适用特殊侵权责任构成条件的单行法,使环境侵权责任适用统一的构成条件.  相似文献   

2.
后续损害处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交叉地带,其法律适用和救济路径在各国及我国存在着差异和争议。对后续损害的救济不能简单地适用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或侵权责任,因为后续损害具有相对独立的特性,应区分瑕疵物本身的损害和瑕疵物导致的其他损害等不同情形,选择适用或配合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才能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的目的。我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虽然提供了统一的侵权责任救济路径,但这种弥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差异、扩张侵权责任的做法值得反思,给司法裁判带来的变化有待观察。  相似文献   

3.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侵犯的客体是《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传统的人身或财产(私)权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客体则是未被现行《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生态环境(公)权益。由此,广义的环境侵权概念可分为侵犯私权益的普通环境侵权和侵犯公权益的生态环境侵权。无论普通环境侵权还是生态环境侵权,其行为都涉及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事实,因此在责任分担所考虑的因素、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应适用形式上相同的规则。而由于普通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侵权在侵犯的权益性质、原被告举证能力上存在不同,因此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第三人责任的规范上应体现出适用上的差异。为更合理地展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这种二元耦合结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的七个条文在排序和文字细节上尚有值得调整的空间。  相似文献   

4.
关于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制定《侵权责任法》应重视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贯彻有损害就有救济的立法理念。《侵权责任法》应具有足够的开放性,容许有其他形式法律规则的嵌入。《侵权责任法》应统一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范围和标准,消除已有立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应注意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协调、配合,以保证该法的顺利施行。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侵犯的客体是《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传统的人身或财产(私)权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客体则是未被现行《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生态环境(公)权益。由此,广义的环境侵权概念可分为侵犯私权益的普通环境侵权和侵犯公权益的生态环境侵权。无论普通环境侵权还是生态环境侵权,其行为都涉及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事实,因此在责任分担所考虑的因素、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应适用形式上相同的规则。而由于普通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侵权在侵犯的权益性质、原被告举证能力上存在不同,因此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第三人责任的规范上应体现出适用上的差异。为更合理地展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这种二元耦合结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的七个条文在排序和文字细节上尚有值得调整的空间。  相似文献   

6.
责任社会化不是解决生态损害救济唯一路径,对于生态损害,强化环境法的预防功能固然重要,但侵权责任法的二次规范作用不可或缺。违法性不能成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继续沿用《民法通则》环境侵权违法性标准是错误的。对于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人,原则上应负连带责任;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对损害的作用程度较轻的话,可以按照该程度承担分割责任。  相似文献   

7.
新《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生态破坏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但《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生态破坏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生态破坏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或是过错责任原则,抑或二者并列适用,学界存有争议;而司法实践由于欠缺明确的依据,也陷入案情相似但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的困境.生态破坏具有“危险性”,符合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依据,应按《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7条规定,在足够有效的立法层次上制定环境侵权特别法,明确规定生态破坏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8.
《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成功与不足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进行了成功的改革,主要表现在统一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案由、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科学分类、确定适合国情的归责原则体系、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正确地处理了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改革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没有规定举证责任缓和原则,没有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等,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等方法予以补充完善,以协调好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好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侵权编规范群规定了环境侵权与生态修复责任,这种立法模式给法律适用、民法典的科学性、环境法典的编纂带来了不利影响。生态修复责任是环境权的救济制度,直接对象是生态功能,客体是环境权。《民法典》调整民事权益,无法调整属于共享性、公益性的环境权,环境权的救济尚需公众参与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公权力的介入等制度的协动,应由公法调整,《民法典》无法承载生态修复责任之重。当前正值环境法典编纂之时,正是实现生态修复责任规范群“完璧归赵”的最好时机,即“出《民法典》,入环境法典”。  相似文献   

10.
《侵权责任法》首次以章的框架系统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应将其视为环境侵权责任的一般立法地位。它不仅明确了无过错归责原则、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等重要问题,而且确立了环境自身遭受损害的民事责任救济制度。为落实环境污染责任的实效,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等相关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11.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将其纳入"物件损害责任"一章,并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不仅从侵权法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行为形态上解释不通,而且也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其实,该类型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其损害可以通过侵权法现有制度予以救济,也可以通过侵权法以外其他法律制度予以弥补。  相似文献   

12.
《侵权责任法》是回应生态侵权问题的有效机制。从现行环境法律规范与环境侵权司法实践对生态环境治理的需求来看,环境侵权责任必须将原因行为拓展至生态侵权领域,扩充生态侵权权利索赔主体范围、采用生态侵权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针对个案特点分别适用生态损害评估机制。确定生态修复措施的优先性后,还需综合引入以公害基金赔偿制度、强制性生态保险制度为核心的联动责任社会化机制,以疏解生态侵权带来的巨灾风险。  相似文献   

13.
《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侵权人不明的高楼落物侵权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规定,具有保障受害人得到补偿、统一司法实践、降低致害概率的积极意义。但是,该规定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不利于社会和谐、容易引发道德风险、预防功能不充分、适用前提不明确等,没有很好地解决高楼落物侵权所面临的困境。采取社会救济、高楼落物赔偿基金、保险赔偿等多种途径相结合的救济方式,行政法、刑法与《侵权责任法》相配合的惩罚制度,不仅可以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充分的补偿,而且可以有效预防此类侵权损害的发生。  相似文献   

14.
危险责任自产生以来,促进了侵权责任法的发展。由于危险责任通过损害的分配实现公平正义,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根据,使侵权责任法的哲学基础由矫正正义转向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并存,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从过错责任原则转向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存。危险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危险控制理论,这决定了责任主体应是对造成损害的危险行为负有责任的人,通常为危险活动或者对危险物的支配者和控制者。危险责任虽也有免责事由,但由于发生损害后果的危险源的危险性不同,危险责任不能如同过错责任那样有统一的一般免责事由,同一免责事由在不同的危险责任中免责的效力也不同。在传统侵权责任法上补偿是其首要功能,但对于危险责任来说首要目标是预防损害的发生而非以补偿为首要目标,因此,现代侵权责任法上预防功能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风险社会,一方面因危险造成的损害会是极严重的,为保护产业发展,法律对危险责任有的还规定赔偿限额,另一方面对于受害人又须给予充分的救济,因此,作为救济法的侵权责任法在现代出现了救济多元化的趋势,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救济受害人。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我国生态法治建设进程坚定推进,通过法律约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被社会各界广泛地认同与遵守.特别是在《民法典》时代到来后,我国《民法典》以专章形式确立的"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责任"切实为各类生态侵权案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然而,落实到生态法语境下各类具体案件中,尤其是生态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形式之具体问题中,传统的民事侵权责任形式往往难以取得好的实践效果.这种现象是因为生态损害案件中存在遭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已经遭到了不可逆的修复或者修复成本过巨不具经济效益,进而导致以"恢复原状""支付对价"等为代表的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形式难以适用或适用效益较差的现实困境.我国司法实务界在2012年探索出的异地修复是一种新型的生态侵权责任形式,其内涵在于着眼于整体生态系统层面的"恢复原状"的价值取向以期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其优势在于可以较好地解决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形式在生态侵权案件中遇到的显失实操性的困境.故而对异地修复的合法性进行探讨是一种有益于司法实践和学理研究的工作,有助于确立异地修复成为环境侵权责任形式的一种常用形态、取得更好的生态效益.  相似文献   

16.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我国制定民法典的重要步骤,标志着我国民法法典化又向前推进了一步。纵观《侵权责任法》,尽管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但从整体上说,《侵权责任法》是一部成功的法律,在许多方面上都有所创新。这种创新除具体制度创新外,如确立了数人侵权责任、死亡事故中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网络侵权责任、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医疗损害责任、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等,在理论层面上也有所创新,这主要体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7.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创新。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问题:首先,在适用范围方面,惩罚性赔偿应当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领域。其次,在责任构成要件方面,应在明确“违反法律规定”内涵与范围的基础上,区分“违反法律规定”与“违反国家规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并针对“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进行具体化规范。再次,在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面,应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最后,在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和履行方面,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惩罚性赔偿金归被侵权人所有,应优先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履行;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形,惩罚性赔偿金应与罚金、罚款折抵后,统一上缴国库。  相似文献   

18.
<侵权责任法>沿袭<民法通则>以降民事立法和环境立法的做法,将环境侵权等同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虽响应了环境时代法律"绿化"的要求,但同时亦导致了环境侵权体系的不周延与环境侵权适用上的困境.因而,有必要将生态破坏致人损害的情形亦纳入到环境侵权的调整范围.但鏊于环境议题的特殊性,这种努力并非最优的做法.整合相关制度、对环境侵害救济制度进行专门立法方是适宜的应对之道.  相似文献   

19.
风险社会不仅给环境侵权责任法带来了新的挑战,也推动了环境侵权责任法发生了体系性的嬗变。然而,既有的环境侵权规则本质上是一种事后救济的体系,存在着赔偿权范围狭窄、侵权责任不适用等问题,很难实现生态环境权益的全覆盖。要解决该问题,有必要改变传统环境侵权责任法的构成要件,建立起以“生态环境不利益”为核心的规则体系,强化对生态环境风险注意义务的应对,进一步的扩展环境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并完善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20.
《侵权责任法》确认了侵权责任的多种责任方式并存,有利于全面保护各种民事权益和生态环境,不仅能对生态破坏提供有效救济,还能对环境污染产生更好的预防作用。作为特殊侵权的环境污染责任的责任方式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方式的构成要件:严格责任、污染者的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当前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在损害赔偿的范围、排除危害的界定和适用方式的多样性、恢复原状的内涵、第三人责任法定免责事由的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上都对传统理论有了新的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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