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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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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环境保护法》第64条首次从环境基本法的角度与《侵权责任法》对接,对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进行立法.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包括环境侵权行为、损害以及因果关系,但不包括违法性要件,这终结了自1986年《民法通则》实施以来产生的是否包括“违法性”要件的争议.新《环境保护法》延续《侵权责任法》对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割裂式的处理,环境污染适用特殊侵权责任构成条件,生态破坏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条件,这对生态破坏受害人的救济构成实质障碍.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条,制定生态破坏责任适用特殊侵权责任构成条件的单行法,使环境侵权责任适用统一的构成条件.  相似文献   

2.
明确环境侵权行为的概念是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或者为受害人提供救济的前提条件。从环境污染行为主体,行为人主观方面,侵权行为的客体,侵权行为本身的特征、性质、方式、行为后果等方面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了界定,明确提出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客体是环境人格权,主张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比较详尽地论述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追究提供基础研究。  相似文献   

3.
与损害赔偿的事后补救功能相比,预防性责任是环境侵权中一种积极的事前救济措施。侵权责任中的预防性责任在保护环境以及受害人合法权益方面更为有效,但鉴于预防性责任在环境侵权中的“客观不能”,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应积极进行制度完善,促进预防性责任更好地适用。  相似文献   

4.
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相比具有特殊性的原因在于,环境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上包含着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对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实行特殊的认定规则,是为了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为充分保障环境污染受害人的权益,除了在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因果关系认定问题上实行特殊规则外,还应当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5.
本文着重从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存在、有损害事实存在、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方面进行论述,对环境侵权的救济进行了探讨,认为,要拓宽救济途径,将侵权法范围内的损害赔偿机制和社会赔偿机制及社会安全体制相结合,多渠道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6.
责任社会化不是解决生态损害救济唯一路径,对于生态损害,强化环境法的预防功能固然重要,但侵权责任法的二次规范作用不可或缺。违法性不能成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继续沿用《民法通则》环境侵权违法性标准是错误的。对于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人,原则上应负连带责任;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对损害的作用程度较轻的话,可以按照该程度承担分割责任。  相似文献   

7.
民法和环境法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规定不同。排除危害理论上相当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但后三者具有优越性,在法律适用和法律修改时,应当以后三者取代前者。恢复环境原状不同于恢复原状,恢复环境原状是对被污染的生态环境的恢复。对于恢复环境原状,生态学上的生态修复更为科学。生态损害赔偿是对被污染行为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的赔偿。对于生态损害赔偿,只有对属于自然资源的环境要素才可以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8.
<侵权责任法>沿袭<民法通则>以降民事立法和环境立法的做法,将环境侵权等同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虽响应了环境时代法律"绿化"的要求,但同时亦导致了环境侵权体系的不周延与环境侵权适用上的困境.因而,有必要将生态破坏致人损害的情形亦纳入到环境侵权的调整范围.但鏊于环境议题的特殊性,这种努力并非最优的做法.整合相关制度、对环境侵害救济制度进行专门立法方是适宜的应对之道.  相似文献   

9.
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趋势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环境侵权作为现代社会新型侵权行为主一,往往属于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对象。传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理论囿于过失责任、个人责任的窠臼,难以合理、有效地填补环境侵权所发生的损害。于是,现代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一般发展趋势为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其主要表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兴起、损害填补保障制度的建立等。结合国外的情况对以上原则和制度进行了分析比较,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了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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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数人环境侵权定性为共同侵权还是分别侵权,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现行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梳理认定数人环境侵权中常见的模糊点,分析不同学者的观点,应当以环境共同侵权需要遵循以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则,按份责任为补充的基本原则。根据环境共同侵权中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不同为标准,对环境共同侵权进行分类,并在遵循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按照侵权类型的分类区别责任承担的方式。  相似文献   

12.
在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运用加强了对环境民事损害的受害者的民事救济,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诸如有可能掩盖行为人的过错,掩盖政府责任,以及可能使一些在无过错情况下致害的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而即使企业破产其有限的资产也不足以满足众多受害者的正当赔偿要求。因此,在民法框架下,环境侵权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最多应当止于过错推定原则。再往前走一步,就会走到无过错责任原则,走到这一步,就应当超出民法的范围,走向社会法领域,而不应再停留在民法之中。  相似文献   

13.
随着环境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及其影响程度和范围的扩大,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突出社会问题,相应的责任问题日益受到民法学和环境法学的共同关注和重视。但是,两个学界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存在不同的法学视阈。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立法采取的是民事立法和环境立法的双轨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分别反映了民法学界和环境法学界的理论研究成果,两个学界之间的沟通成为促进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协调性和统一性的重要保证。与此同时,面对环境本身受到污染或破坏的民事责任问题以及新型环境风险侵权责任问题的双重挑战,我国环境法学与民法学需要进行更深入和更广泛的对话,以拓展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4.
跨国环境侵权事件不断发生,不仅给发生污染事故的本国及国民,也给他国境内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为此各国都加强了对跨国环境侵权问题的研究及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完善。尽管如此,与跨国环境侵权发展的实际情况相比,相关的国际和国内法却仍然很不完善。只有少数的国际法文件和国内立法规定了相关的特殊冲突规则,其余都直接用一般的冲突规则来解决此类问题。我国的相关立法现状体现了我国立法的先进性,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从环境侵权特点出发,指出传统侵权救济的缺陷,阐述损害填补责任社会化的必要性,从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利益衡平的需要及公众参与环境决策三个角度分析了损害填补责任社会化的理论根据,阐明了责任社会化的必然性。笔者主张在现有基础上,构建我国的环境损害填补社会化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16.
环境毒物侵权诉讼是我国近年来最大宗的环境诉讼类型之一,也是最能全面反映环境污染致害过程的典型样本.在侵权法研究重心由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向的背景下,通过对环境毒物致害的科学机理和法律关系的考察,能够有效检视现行环境侵权构成规范之于实践的适应性,进而发现现行环境侵权构成规范的正当性基础,从而为解释论的转向提供法理支撑.  相似文献   

17.
传统民事侵权的归责以过错责任为主,但环境侵权的特点要求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最早为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提出并在立法中确认,我国民法、环境法也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对于追究环境污染者的法律责任、及时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从文义上宜表述为"数人环境侵权",可具体分为狭义的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环境污染共同危险行为、聚合因果关系表现的数人环境侵权、部分因果关系表现的数人环境侵权四种类型。《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规定均可适用于以上四种类型,该条并非规定污染者承担按份责任,仅是关于数个污染者之间责任如何划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事故性生态损害不同于累积性生态损害,对其通过侵权法予以救济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现实上的可行性。在我国现行立法条件下,可由国家作为请求权主体,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责任构成要件上,应包括事故性环境污染行为、生态损害事实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三个方面。同时,我国立法中的环境侵权免责条款也应适用于事故性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中。  相似文献   

20.
近几年频频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不仅给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由此引发的赔偿数额也越来越大,在污染企业背负沉重负担的同时,受害人却往往得不到相应的赔偿。文章针对这一问题,分析了现有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提出建立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是完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有效途径,但两者的作用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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