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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16,(1)
南海构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2条意义上的半闭海,因此沿岸国家理应善意履行其中的合作义务。尽管合作义务的法律属性由于《公约》第123条的措辞含糊而引发一定的争议,但按照条约解释的原理,半闭海沿岸国家的确被施加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义务。对比欧洲半闭海沿岸国合作的先进经验,目前南海地区的合作基本上处于初级阶段,其局限性在于: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的困扰,区域性国际条约或机制的匮乏,以及缺乏强有力的区域性组织的驱动。从前瞻性角度来看,在南海争端最终获得解决之前,南海周边国家应当保持适当克制,并着重在一些低敏感度的领域开展功能性的合作,以将南海建设成为"合作之海,友谊之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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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海"作为地理概念的产生与命名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反映了中国历代政府对南海作为国家海洋领土长期占有与实际控制的事实,并在近现代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民国时期在维护国家海洋国土的斗争中,以"南海断续线"标注于我国地图,既是对"中国南海"传统海疆范畴的考订与昭示,也是遵守当时国际法前提下的主权宣誓,更是依托当时国际习惯法维权的具体手段。本文认为,"南海断续线"具有"中国传统海疆线"的法理地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历史性权利要件,是不容否定的,这应作为我国与南海周边诸声索国就南海问题磋商与谈判的关键性法理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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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1年南海安全形势呈现出"抛物线"式的发展特点。区域内南海问题当事国违背《南中国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单方面举措和区域外南海问题国际化趋势的迅速增强是南海地区局势恶化的主要原因,而中国等有关争端方的努力则成为局势趋向缓和与稳定的重要因素。同时,随着地区内非传统安全合作机制化的加深,地区非传统安全形势相对好转。然而,由于区域内、外消极因素及非传统安全威胁仍然存在,南海地区安全形势或将继续维持时而紧张、总体缓和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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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盟国家仍在进行关于"南海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的磋商,体现了南海问题的极端复杂性和敏感性。南海问题的凸显既反映了地区各国海洋意识的提升,也反映了国际和地区形势的新变化。长期以来,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行为准则"被赋予了错位的使命,造成了很严重的误解。因此,国际社会必须要深刻认识到,"行为准则"不能替代甚至推翻相关国家以往达成的各项文件。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关于"行为准则"已经进入实质性磋商的深水区,因各方诉求和利益不同,一些相当棘手的问题仍需通过外交途径循序渐进地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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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南海法律维权证据群较为庞杂,而这会为证明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以及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所有权带来一定阻碍。在解决南海争端的过程中引入证据链学说,能够为建立证据优势提供逻辑工具,有助于补强证据的证明力与可信度,并有利于呈现南海争端证据的关系网络。在中国南海历史性所有权证据链中,需要明晰《更路簿》在证明“行使主权或主权性质权利”“持续行使权利”“法律确信”这三条证明路径中的价值。在中国南沙群岛主权证据链中,应具体考量《更路簿》在条约证据链、有效控制证据链以及地图证据链中的价值。在南海争端语境下,《更路簿》作为一项证据,需要突出其证明作用,找寻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并明确其证明力,更好地服务于证明“中国在南海拥有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这一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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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17,(1)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2016年7月最终裁决中认定对菲律宾所提的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相关的诉求拥有管辖权,并裁定中国的历史性权利违反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内的国际法规则。本文结合2015年和2016年两个阶段的裁决书,从三个角度评析和质疑仲裁庭对历史性权利相关诉求的管辖权,认为:两阶段裁决所援引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菲两国之间存在关于历史性权利的真实争端;即使争端存在,该争端在性质上也并不属于关于《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从《公约》第298条看,相关诉求所反映的争端在性质上构成关于海洋划界争端的一部分,属于《公约》允许中国声明排除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管辖的一类争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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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并不常见的涉及毗连区问题的国际判例。国际法院认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3条的规定具有习惯法的性质,并且裁定哥伦比亚的“整体毗连区”不符合习惯国际法,包括毗连区的宽度以及哥伦比亚在其中主张行使的权力。然而国际法院认为哥伦比亚有权在2012年法院判决属于尼加拉瓜的海域内建立毗连区。国际法院在分析中表达了两个可能对国家实践产生重要影响的观点:一是专属经济区划界或单一海洋划界并不当然包含毗连区划界;二是一国有权享有与他国专属经济区重叠的毗连区。然而这些观点值得商榷。将毗连区划界包含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是合理的,而单一划界则当然包含对各方毗连区权利的划分。至于他国专属经济区内的毗连区的概念,非但难以为其在专属经济区制度中找到法律依据,而且实践中也不应被接受,因为一国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的权力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存在重叠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