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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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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办理“等外”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引发了学界对“等外”探索的合法性关注。该文首先通过法理分析,证成“等外”探索的合法性,为“等外”探索的全面开展创设了前提条件;并在对检察机关的“等外”探索的现状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归纳总结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的一般性判别标准。在今后检察公益诉讼的“等外”探索中,既要符合形式意义上的合法性要求,还要满足实质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标准。  相似文献   

2.
案件范围的拓展是我国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来看,在规范层面,案件范围的拓展呈多路并进之势,但存在部分规范于法无据、拓展无序的问题;在实践层面,案件范围的拓展集中于诉前程序,导致诉讼审查程序搁置虚化,且社会公众仅能为拓展案件范围提供线索,参与拓展的渠道过于狭窄。对此,在拓展案件范围时应当从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出发,以“公益”和“诉讼”为关键词,强调拓展的案件必须具备起诉必要性,强调诉讼审查程序的重要性,同时把公众体悟公益的敏感度纳入考量范畴,扩大公众参与案件范围拓展的渠道。  相似文献   

3.
公益检察是公益诉讼检察的上位概念,是检察机关跨越多个法律领域的法律监督实践,是法律监督职权在公益保护领域得以全面充分展开的逻辑起点和现实根基。非诉讼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公益检察,强调诉讼作为检察公益保护的手段不具有唯一性与核心性,淡化公益诉讼检察蕴含的诉讼对抗色彩,更益于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保护法律制度框架下协力共进,达成多赢共赢的局面。  相似文献   

4.
现有的检察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将诉前程序混同于一般民行检察监督程序,将诉前程序的内容简单地理解成督促建议其他机关组织履职。然而从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整体来看,公诉化的构造决定了检察机关负责把握起诉要件,法院负责审理诉讼要件,诉前程序正是检察机关履行其诉讼职能的审查起诉程序。诉前程序回归到审查起诉的本位,既是为了理顺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也有助于检察机关从积极履职与恪守谦抑的矛盾中解脱,在发挥诉讼职能的理论框架下强化检察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5.
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基础性权力,对于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实体公正、推进诉讼程序具有积极意义。该权力在运行中仍存在被调查对象配合度不足、权力适用失范、调查核实成本过高等现象。因此,为了确保检察机关正确理解并合理行使该权力,应当赋予调查核实权以强制力、完善立法供给、明确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的目的、优化鉴定配套机制等,从而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6.
2017年6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经过两年多试点探索正式建立。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的绝大多数公益诉讼案件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其中绝大多数是通过诉前程序也就是检察建议方式解决的。因此,有必要从行政公益诉讼以及诉前程序当中选择将诉前检察建议作为独立的对象进行研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本质在于对行政救济程序的启动权,与诉讼程序启动司法救济相对应。应当把这一类型检察建议定位于诉前程序的核心内容,归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一个程序要素而非仅仅是一种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在此前提下对检察理论进行重构并细化完善案件实体裁量标准。  相似文献   

7.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界定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为了保护公共权利,同时维护公法的严肃性,避免由于“捣蛋者诉讼”或“恶意诉讼”而造成国家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从三个方面来界定:划定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应遵循的原则;公益诉讼案件应具备的条件;公益诉讼案件的种类。  相似文献   

8.
为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正确实施,应当通过规范解读、实证考察、理论分析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价值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具体研究方法,对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进行研究。研究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虽然从被诉行为、适格被告、救济客体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对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进行了初步界定,但在规范、实践及理论三重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仍呈现出对被诉行为的违法性要求过于严苛、对适格被告范围的理解与立法规定的诉讼类型不符、将"众多"个人利益简单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尚未将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风险"纳入救济范围等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要科学界定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应当遵循法定性、必要性及合政策性标准,一是只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违法行为在实质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属于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二是只有当受侵害利益无法通过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等私益诉讼机制获得司法救济时,才有必要将其纳入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三是应当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留意政策倾向的价值维度,以积极、稳妥的态度对待政策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指引,避免对案件范围的盲目扩大或不当缩减。具体而言,一是应将被诉行为的范围拓展为"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即仅就被诉行为而言,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就属于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二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的诉讼类型属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该类诉讼的适格被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不属于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三是不能仅因受侵害对象人数"众多"就将其纳入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应将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判断救济范围的实质性标准;四是为提前规避"实害"的发生,应当构建预防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将那些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现实威胁的、紧迫的、严重的、不及时制止可能产生难以弥补损害的"风险"纳入该类诉讼的救济范围。  相似文献   

9.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恶化、生态危机不仅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影响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目前单一的行政监管环境模式争现行法律制度,由于存在着种种缺陷.不足以对环境形成周全的保护,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显得日益迫切.本文在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阐释之后,提出了在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0.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行政诉讼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模式无法解决抽象行政行为致公益受损进行保护的问题。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现实需要出发,重点探讨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相似文献   

11.
公益诉讼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期以来,公益诉讼成了司法实务和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的兴起,有利于弥补国家行政管理的漏洞,有利于保障法律真正得以实施.鉴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和我国现状,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为人民提供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民治之权,提供安全、快捷、方便的途径.  相似文献   

12.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是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范畴之一,受案范围的明确与否直接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效.纵观目前学界对受案范围的界定在数量上多达二三十种,在内容上又过于原则笼统.  相似文献   

13.
公共利益的保护并不能寄希望通过单一途径或单一方式来完成和实现,多元的公共利益保护途径是完善的公共利益保护机制的必然选择。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相关公民根据法律规定,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违法行为并籍此保护和捍卫公共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实质在于为公共利益的保护提供了一种诉讼方式或司法渠道。为使保护公益的案件获得畅通的诉讼渠道,确立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越来越突出地摆在人们面前,而目前我国立法尚无相关的规定,因此,我国学界要求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文章通过对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对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提出了若干设想。  相似文献   

15.
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是一项新生的制度,同时也是一项创新的制度。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已经初见成果,但是由于法律规定较为简略,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缺乏具体的办案指南和操作细则,因而在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同样,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阶段也面临着许多现实困境,如案件线索的来源受限、检察建议的设置不明、调查核实的权力有限等,因而需要积极拓宽案件线索的来源、明确规范检察建议的设置、有效强化调查取证的刚性,以此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的检察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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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和实践向我们揭示,其所指称的“环境公益”在外延上包括两种类型的利益,即与环境相关之公众人身、财产利益和纯环境公益。这两种类型的利益在法律本质上是不同的,对它们进行保护的法律诉讼途径应归于不同性质的诉讼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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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具有引导及纳入现代问题如环保、公害、消费者保护、大众投资、公共支出等等于体制内解决的作用。就鼓励私人关心公益、促进制度改革及稳定社会、督促公务员依法行政、培育政府责任感的作用等方面,说明公益诉讼可能发生的功能,以期在制度运作时,时时警惕,是否制度已偏离原有轨道而应有所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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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仅是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议内容,也是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近几年工作的重点。《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集中在涉及国家利益和分散性公共利益的"四大"领域,特定群体权益保障领域不在其列。特定群体权益多属个人利益,常借助行政执法与私益诉讼进行维护。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了大量特定群体权益保障领域内的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实证分析得知,这类检察公益诉讼多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或者以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方式结案,即便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多属代位诉讼而非典型公益诉讼。2021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2021年12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也增加了"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为解释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类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与理论之间的巨大分歧,文章分析了妇女权益在个人权益属性基础之外,对其进行保障还具有社会性、公共性和秩序性的特征。传统法律倾向用已婚妇女、孕期和哺乳期妇女、未婚妇女等以社会属性为标准来划分妇女权益的种类,致使妇女权益必然深植于家庭秩序和社会秩序之中,很难得到充分保障。积极保障妇女权益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属性。当妇女的个体权益受损时往往也存在系统性妇女权益受损的情形,因此对妇女权益保护具有"公共"属性。我国妇女权益保障体系独具特色,相关立法体系较完备,但立法内容的滞后和疏漏在所难免;多元执法体系中的执法协同机制不健全、偏向于预防机制、处置手段缺乏强制性;保障妇女权益的刑事、民事救济机制还需提高质效。综上,文章指出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内检察公益诉讼机制嵌入现行多元执法、救济机制具有可行性与必要性。鉴于司法力量的有限性,行政检察(包括公益诉讼检察)力量介入妇女权益保障可分为三种形式。通过研判相关刑事案件,剖析潜在的或已存在的行政违法行为,并采取行政违法行为检察手段进行监督。在刑事手段、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手段、公益诉讼手段之间,应当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已造成妇女权益受侵害而未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案件可以采取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手段;但案件符合公益诉讼成案标准的,方可提起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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