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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举证责任包括“客观举证责任”和“主观举证责任”双重涵义。我国刑事诉讼庭审结构具有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混合特征,与之相适应,客观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或辩护方承担;主观举证责任由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分担。作为程序法事实的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机制也应当按此方式建构。在具体情形之下,将非法证据的客观举证责任分配给控诉方比较合理;而主观举证责任则理应由辩护方、控诉方和审判方依次分担。  相似文献   

2.
秩序和自由是法律价值中两个基本的价值。它们在刑事诉讼中则分别演变为犯罪控制和权利保障两个价值观。在这两个价值观的理论支撑下,分别构建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大诉讼结构模式。而将二者有机结合,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诉讼结构:结合主义。我国应选择适度偏重秩序,突出强调权利的双重价值目标,并以此构建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结合主义诉讼结构  相似文献   

3.
由于历史渊源、产生背景和价值理念上的差异,两大法系各自选择了不同的行政诉讼程序指挥权模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前者强调行政诉讼程序公正,后者侧重于行政诉讼效率,两者存在着互补性,因而当今又出现了融合的趋势。根据我国的历史与现实,我国行政诉讼应选择当事人进行主义为主、职权进行主义为辅的程序指挥权模式,当前的任务则是尽快吸收当事人进行主义的合理内核,即"平等武装"当事人。  相似文献   

4.
有些事事实不需要证据证明,法官依职权直接确定为真实,这就是司法认知。司法认知规则的确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我国法官职权强甚至超强,当事人主体地位弱甚至超弱的情况下,更需要划清法官的职权范围,理清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界限,司法认知的现实意义凸现。司法认知的主要现实意义是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和提高诉讼效率、促使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扬长避短。  相似文献   

5.
刑事证据开示是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证据制度,由于其能够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优点,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其刑事诉讼程序中予以适用。中国在1996年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虽引入了对抗制诉讼机制,但证据开示制度作为对抗制诉讼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却没有被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引进,因而我国整体诉讼模式仍然没有脱离职权主义色彩。在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中淡化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引进证据开示制度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6.
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不是采用职权主义,就是采用当事人主义。本文试图依据实体真实和价值观的司法目标,对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这两种诉讼模式,加以比较和评析。  相似文献   

7.
以两大法系比较为视角,对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官的证据责任进行了分析梳理;指出证明责任是当事人举证不力的风险责任,证据责任是法官裁判职能的题中之义,由于诉讼理念和模式的不同,两大法系证据责任的分担存在较大差异;在分析差异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应确立普通法系当事人证明责任与大陆法系法官证据责任机制,力求当事人与法官双方证据责任明晰,各尽其职。  相似文献   

8.
对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限制大体上分为实体限制模式和程序限制模式两种.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允许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但缺乏明确的立法规定.因此,可以结合当事人主义的诉因制度和职权主义的"告知-防御"程序,对我国法院变更起诉罪名进行相应地完善,以确保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真实发现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功能和价值.无论是当事人主义诉讼,还是职权主义诉讼都具有发现真实的功能和价值.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了刑事诉讼中发现真实的司法方法、规则和程度等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并提出:我国应当修改相关刑事程序规则,以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真实的平衡统一.  相似文献   

10.
刑诉模式的构建过程实际上就是国家根据社会优势价值理念进行刑事诉讼价值选择的过程.刑事诉讼模式的价值包括其外部价值、内部价值、经济效益价值等方面的内容.我国现行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存在诸多弊端,以对抗式为主、审问式为辅的"第四模式"应是我国特定文化背景下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11.
对证明责任性质的探讨有助于深化对刑事证明责任性质的研究。证明责任是为了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律关于诉讼风险的分配问题。而刑事证明责任的性质是指,作为控诉方的检察机关如果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或者证明不能满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最终导致法院没有支持控诉方的主张,败诉的风险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问题。据此,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真正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败诉风险的负担,始终固定在控诉一方。  相似文献   

12.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外国法在性质上是由本国法赋予其效力的特殊法律,而在证明方式上类似于一般事实。外国法查明义务由法院和当事人共同承担,法院依职权查明外国法是代替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立法不应该对外国法查明制度途径作过多限制,外国法可以通过包括专家证言在内的多种方式证明。在外国法不能证明时,应考虑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其他国家法律,无须一概转而适用法院地法。  相似文献   

13.
论现代法治视野中的民事举证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举证责任”这一术语实际上包含了两个不同的概念:行为举证责任和结果举证责任,两者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谁主张谁证明”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有其合理性,但是在特殊情形中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且在出现法律漏洞时往往需要法官自由裁量举证责任的分配。  相似文献   

14.
对证明责任概念的准确把握和定位是深入研究证明责任理论的前提,但目前学界对证明责任概念和构成的理解存在一定偏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有关证明责任概念占主流地位的学术观点是“双重含义说”,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危险负担说是我国证明责任概念的3种主流学说。从客观角度讲,我国证明责任概念应坚持“提供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结果意义上的)相区别的双重含义说”,证明责任应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5.
"先刑后民"是指一个案件中同时有刑事和民事两种法律关系,两者是一种交叉关系时,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对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原则。其来源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通过对比刑事和民事的后果承担、举证责任以及证明标准方面的不同对其必要性进行了论证,从而为"先刑后民"正名。  相似文献   

16.
英国刑事证明责任的疑难,表现在应怎样理解"提供证据责任"的基本性质及法律定位.英国法中"提供证据的责任"不是实质意义的证明责任,只是"说服责任"的程序性展开.对本方而言,是"说服责任"的"反映",对对方而言,是"说服责任"的"反对". "提供证据的责任"与"说服责任"存在本质的不同.这是理解英国法刑事证明责任的"转移"、"分配"等概念的基础,也是厘清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性质的关键.割裂"说服责任"与"提供证明责任"内在关系的"描述"理论即"阶段说"与"分层说",在英国法中不成立.强调"说服责任"实质意义的"实质说",同时意味着强调"提供证据责任"依附意义的"光影说". 明确这一点,有利于消除对英国刑事证明责任的模糊认识和对后续问题的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7.
18.
刑事证明责任内涵应当包含“评价要素”,对于特定事实,证明责任承担者所举证据仅需要达到说服法官相信事实可能成立之程度。分配证明责任应当遵循证据所持、证据距离与诉讼效率等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将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进行区别对待,对公诉机关和法院的证明责任规定也不尽合理,更未规定证明责任转移规则。为最大程度实现量刑公正,应尝试对我国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进行体系性完善,合理规定控方、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证明责任,对立功、认罪认罚等量刑事实创设证明责任转移规则。  相似文献   

19.
对于后悔权中商品完好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基于大陆、英美法系学理的分析无法得出明确结论;基于我国的现行法律研究得出的结论,由于其理论基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趣旨相悖而有失妥当;从后悔权的趣旨和法经济学出发,应由经营者承担。对于主观证明责任,证明活动参与方应积极协同;同时充分利用表见证明、证明妨碍、主观具体证明责任转换等理论,推动证明活动呈近似正弦曲线的轨迹展开。由于经营者反驳后悔权的理由各异,有必要运用类型化分析方法展开不同理由下的证明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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