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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当前我国学术界依然充满争议。但是抽象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精神,有利于与行政复议制度相衔接,有利于完善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体系,是履行WTO协定义务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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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研究的重要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确立模式、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及行政终局行为的可诉性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应取消肯定列举式的规定,而采用由肯定的概括、否定的列举及例外三个部分结合构成的立法模式;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涉及公务员基本权利的内部行政行为都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有必要取消行政最终裁决,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3.
彭建民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21(1):41-43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权力的结果,这种权力具有破坏性,其应受约束是权力本性使然.历史也表明,不受约束的行政权力曾经给我国带来不可低估的负面效应.法治国家大都已将抽象行政行为列入法院审查的范畴,事实上,我国在法律上已悄然迈出了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这一步,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全面司法审查将成为不远的事实. 相似文献
4.
辛长青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17):29-31
以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为视角,通过与各国立法进行对比以及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影响因素、立法模式的分析,阐述了我国行政在受案范围上的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取消以具体行政为对象作为行政诉讼的立案范围的标准,同时,给出了将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内容纳入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的一些具体看法和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5.
徐荟华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0(2):94-96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不得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只是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间接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体制的缺陷要求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应建立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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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一直是学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此值《行政诉讼法》修改之际,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化势在必行。透彻分析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必要性及其可行性,确定被诉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是解决这一问题无可回避和忽视的焦点。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内部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对内部行为可诉性的探讨,无论是论文还是著作,大多仅仅是提及,没有展开充分的论述,论证也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为了加强对公务员这一群体的权利救济,必须依照行政法治的基本原理对内部行为进行分类,对“准行政行为的内部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对一些纯粹的“内部行为”则不应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韦群林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1):37-41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或不能司法审查的做法存在着和行政诉讼目的抵触、与行政复议法脱节以及与我国应承担的WTO协议国际义务不相适应、与世界上法治先进国家做法差别较大等问题,并且具体行政行为当中“零售性违法”可以得到司法救济,而抽象行政行为当中的“批发性违法”问题却无从进行司法救济也不符人类基本理性。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不仅是法治与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兑现我国国际义务、实现社会安定有序与和谐发展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10.
张晓峰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8(3):50-52
我国目前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制度存在缺陷,主要是没有进行司法性审查监督。重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制度就是要坚持司法性审查监督的原则,兼顾抽象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审查监督权的合理分配。基于此,应该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一个法规规章审查院审查立法性的抽象行政行为,同时让人民法院来审查行政主体制定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在重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制度的基础上,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的裁判依据地位也应重新界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