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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确认和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是宪法的重要内容。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分化、权利意识增长的结果,也是完善私有财产权制度的客观要求。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制度的完善主要表现为明确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性质,提升了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地位;扩大了私有财产权的范围;完善了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系和规范结构;进一步完善了宪法上的私有财产权制度。同时,宪法修正案有关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也为我国私有财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同其他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宪法性权利一样,是宪法应然保障的权利,对财产权的保护在宪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现代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规范主要有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我国宪法亦应该在这几方面进行对财产权保障的改进。  相似文献   

3.
试论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范毅 《云梦学刊》2001,22(1):23-25
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确立公民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建立健全以宪法为依托的系统的财产法律制度,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逐步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财产权在公民享有的所有权利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实现生命权、自由权等权利的物质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所拥有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引发了公民强烈的财产权利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方面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应完善公民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以期公民这一重要宪法权利得以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5.
刘黎佳  喻阳 《天府新论》2005,(Z1):162-163
在一个逻辑上完整的经济权利中,私有财产权居于最为核心的地位.同时,财产是保障人的生存所必需的,因而它也是其他人权的基础.因此,如何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保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该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私有财产做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王祎  尚铮铮 《理论界》2006,(9):57-58
财产权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世界各国普遍以宪法的形式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我国对保护公民财产权问题的研究也随着宪政理论的发展而逐步深入。我国宪法改变了过去我国私有财产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的状况,并且增加了关于征用、征收补偿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提出应该进一步完善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机制与程序,完善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7.
公共利益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的福祉,体现了人们对社会共同福利的追求.财产权在公民享有的所有权利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实现生命权、自由权等权利的物质基础.我们既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也要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平衡两者的关系,2004年宪法修正案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还有待法律进一步作出具体详尽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程序论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民权利宪法保障程序是宪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既是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机制,也是公民基本的程序权利。世界上主要宪法权利保障程序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即美国用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宪法权利保障模式,德国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宪法权利保障模式和俄罗斯随附实体性规定的宪法权利保障模式。我国现行宪法权利保障程序很不完善,应当借鉴外国的立宪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公民宪法权利保障程序。  相似文献   

9.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然而现实生活中农民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缺失成为了一种常态,这是导致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而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又是直接导致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制度因素.因此,回归农民的公民身份,对农村群体性事件进行宪政思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文章首先从宪法语境分析农民的含义及其宪法地位,其次分析我国农民在结社自由权、村民自治权、财产权、劳动权、社会保障等权利缺失的状况,最后剖析了我国现有制度安排在农民利益表达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而得出解决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渠道是尊重宪法还权于民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宪法权利一般条款用以表示国家对于宪法权利的态度,对于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的宪法权利体系中一般条款的规定内容缺乏完整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国际人权公约的实施和公民宪法权利的实际享有.因此,借鉴国际人权公约和有关国家宪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从增补国家促进人权实现的义务、改善我国现行宪法权利设定的方式和明确宪法权利限制的目的与界限等三个方面对宪法的一般条款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1.
加强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是我国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之中所必然萌生的一种政治情感。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方面以前存在着内在的结构性缺陷,宪法修正案在私有财产的保护方面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但又存在着值得改进之处。宪法规定公用征收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为普通法律构建具体的公用征收关系预设了抽象的原理和模型,更重要的是它应当为公民直接依据宪法请求公平补偿提供可能。  相似文献   

12.
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在宪法中得以确立深刻影响现行宪法的价值本位和未来走向,尤其是它与人权同时入宪,标志国家在意识形态上的重大转变.尽管如此,宪法修正后的私有财产保护规范仍不完善.表现为权利结构错位、逻辑不清;保护力度与公共财产比较仍然存在较大落差;相关法律法规尚未衔接配套;缺乏真正有效的宪法监督机制等.  相似文献   

13.
唐孝辉 《学术探索》2014,(10):27-30
自然资源产权首先是宪法上的自然资源产权,然后是民法上的自然资源产权,其本质上是私权.我国目前对自然资源的用途管制属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在自然资源产权与用途管制之间必然存在着博弈.公益性私权的发展为用途管制提供了契机,作为自然资源产权高级发展阶段的自然资源保护地役权等公益性私权能够实现公私法的交融,发挥私法在自然资源用途管制上的价值.  相似文献   

14.
国家文明富强、人民生存幸福,有赖于优良制度。优良制度是以宪治、共同人性、人权民主、自由生存、权责对等、公私分明和权利博弈权力为基本构成内容的制度。因而,制度创新必以宪治为立足点,以明确契约、实行共和为精神土壤,以尊重共同人性,选择以人权民主为基本取向,以凡事讲求权责对等和公私分明为制度运行方式,以权利博弈权力为制度运作机制。  相似文献   

15.
王友明 《学术探索》2004,1(5):43-47
作者认为,私有财产权入宪除了有它的法理基础、经济学原理和社会学依据外,还有着深厚的政治基础.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产物,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私有财产的基本理论.私有财产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前提,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既是邓小平"共同富裕"观的重要内涵,又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它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和进步意义.  相似文献   

16.
利益衡量:行政补偿的制度功能   总被引:6,自引:2,他引:4  
公共利益的引入使财产权具有了社会性,它为公用征收权力的存在和运行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并使之成为一项普遍的宪法制度和政治实践。财产权神圣观念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可以对财产权任意地施加限制与剥夺,只是在承袭近代财产权保障制度合理内核的前提下,征收补偿制度的建立才具有了客观依据。事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价值判断的做出只有建立在对二者公平衡量的基础上,方能真正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等基本权利。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就是该大背景下的关键一环。  相似文献   

17.
政府规制私有财产的宪法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私有财产作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改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首先,明确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使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得到确认;扩大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范围,从一般生活资料的私有权扩大到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其次,明确规定对政府行使权力的限制,即政府只能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并在给予补偿的条件下才能征收和征用私有财产。修正案颁布实施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宪法的这一修改有利于保护我国私有财产权,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然而,宪法的这一规定仅仅从宪法规范上初步肯定了私有财产权的地位,宪法能否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真正起到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作用,还要从宪法学原理出发,对宪法规范和宪法体制的合理性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8.
吴文远  张寅 《琼州学院学报》2009,16(4):28-29,55
本文论述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讲的“保护私人财产”、宪法修正案提出的“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它们与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青》中所讲的“消灭私有制”并非矛盾,是辩证统一的。  相似文献   

19.
传统大陆私法中包含了一种以私法权利为基础的个人财产形态,即“权利财产”。土地承载着个人的一切财产形式,是私人财产的根基。保护私人财产权最彻底的形式就是对私人土地所有权的肯定,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就成为了“权利财产”的核心。由于古代中国的集权专制,“权利财产”在我国传统法文化中无法生成。经过民国时代的曲折,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又重新引入了西方的私法体系,“权利财产”在法理上可以存在了。但由于土地所有权专属于国家,“权利财产”在我国失去了根基,这成为我国不动产领域——城市房地关系矛盾的最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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