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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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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凤 《领导之友》2014,(5):17-18
正新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新《条例》的出台让那些欲走入"裸官"队伍的官员重新考量,让那些想后顾无忧的"裸官"必然开始对自己的前途  相似文献   

2.
新春伊始,太原市纪委出台规定,凡是领导干部子女出国上学费用来源要进行申报。据报道,太原市委要求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认真落实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子女出国上学费用来源的申报核实制度,要严格执行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的有关规定。太原市纪委还要求坚决制止各类检查评比工作中向检查人员赠送各种礼品的歪风,坚决制止利用节日向上级机关、领导干部赠送或廉价购买各类土特产的不正之风,坚决制止部门、单位之间相互宴请、互赠物品的不正之风。  相似文献   

3.
<正>选什么人是风向标,不选什么人,同样也是风向标,也影响到作风和党风。何谓"裸官"?这一形象说法,在近日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有了更明确定义。该《条例》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合理的界定、严格的约束,从源头上扎紧了管住裸官的篱笆。中央对管住裸官,可谓三令五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出国定居等相关  相似文献   

4.
据《人民日报》消息,根据中央决策部署,2014年,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裸官”的管理监督。截至目前,结合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全国共有3200余名副处级以上干部报告了配偶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对近千名在限入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意放弃移居的领导干部,全部进行了岗位调整。  相似文献   

5.
裸官的末路     
正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这是目前中央层面治理"裸官"最严厉的管控措施,意味着今后"裸官"基本上升迁无望。  相似文献   

6.
王昭 《办公室业务》2020,(4):48-48,61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党中央提出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从最初的只涉及干部本人到本人、配偶和子女及其配偶,从只报告收入到全面报告8项"家事"和6项"家产",从只报不查,到又报又查,从部分抽查到随机抽查、重点抽查以及"凡提必查",历经20余年不断完善,现随机抽查比例提高到每年10%,且查核执行力度不断加强.  相似文献   

7.
省情速递     
《领导决策信息》2010,(17):15-15
4月21日.湖南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座谈会.提出将在全省开展“5+X”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其中.“5”是新增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公务用车配备管理使用、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专项检查:规范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和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X”是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增加若干制度开展专项检查。  相似文献   

8.
<正>近来,有关"新提任官员财产公开"的话题成了社会热点之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日前刊文称:要着力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建立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从中纪委此文看,十八届三中全会"新提任官员财产公开"的改革要求将会逐渐落地。  相似文献   

9.
《领导文萃》2010,(11):42-46
近日,多家媒体在报道《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时,不约而同地把“新闻点”放在其中的一条规定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这条规定被媒体形象地解读为“裸官禁任正职”.一经报道即吸引了众多读者和网友的眼球。  相似文献   

10.
2008年9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意见》最后特别指出,“本意见下发前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本意见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11.
<正> 最近,劳动部发出《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纠正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错误做法,要求如下: 一、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相似文献   

12.
<正>备受关注的《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全文正式公布。就因为"能下"这两个字,这项《规定》给了社会极大的期待。要不要下,谁说了算?《规定》提到,干部有10种情况被认为不适宜担任现职,若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必须及时予以调整。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  相似文献   

13.
《领导广角》2001,(9):9-9
据《江南时报》8月2日报道日前,广东深圳市对处以上领导干部离职三年内的从业行为进行了规范: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企、外企和中介机构聘任;不准从事与原任职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通过上述规定范围内单位申请办理因私商务出国境护照和通行证。  相似文献   

14.
<正>日前,中央下发了《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经讲了很多年的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问题,现在终于落地,有了明确的规范。该《规定》清晰地传递出领导干部不再是"铁饭碗"的讯息,标志着全面深化改革实践中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们可以从中看到,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机制设计中,"能上"是正面的导向,即是说它对领导干部奋发有为、积极进取会起到激励作用。"能下"只是"能上"  相似文献   

15.
《潇湘晨报》3月27日报道,湖南省将从5月份起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进行重新申报登记,并首次进行公示。  相似文献   

16.
一个时期以来,“裸官”现象暗流涌动。一些官员当其大权在握、炙手可热之时,将妻儿全部移民海外。事实证明,有的同时将腐败所得转移出境,又为自己东窗事发留好后路。中共中央政治局日前召开会议,审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两大规定剑指“裸官”,传递出强烈的反贪信号。  相似文献   

17.
《领导文萃》2015,(8):139
据新华社报道,中央军委近日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选人用人工作监督的意见》和《军队领导干部秘书管理规定》,总政治部印发《关于严格落实军队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军队后备干部工作规定(试行)》《作战部队指挥军官任职资格规定(试行)》。这五项制度规定特别针对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要求全军和武警部队严格按照选拔原则和程序规定选用干部。报道指出,新颁布的军队选人用人制度规定主要针对几个方面,包括构建选人用人工作监督体系、规范领导干部秘书选拔配  相似文献   

18.
新视野     
中央研究修订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中共中央政治局8月29日召开会议,研究修订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问题。修订和完善的方向是:要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职责,明确需要报告的事项,确定受理报告的机关,完善报告的程序。强化监督检查,使这项制度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党员干部已被要求报告的事项包括:1.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集资建房、装修住房。2.本人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3.本人婚姻状况变化。4.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  相似文献   

19.
《领导决策信息》2014,(22):16-17
正今年来,广东省下狠手整治"裸官"现象,对推动官场治理和提升反腐效果有着重要意义。"裸官"挨治,不是广州地区的政治表现,而是个风向标,是政府反腐决心的体现,"裸官治理"势在必行。裸官,是指那些把妻子和儿女都迁居到国外,钱也带到国外,而自己一个人留在国内的官员。裸体官员的出现,反映出贪官风险意识的增强,这和反腐败力度的逐渐加大成正比,裸官治理实则与中国反腐规划的进程互相映照、息息相关。2014年1月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提出,"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在此背景下,广东省强力治理"裸官",以雷厉风行之势开展。  相似文献   

20.
<正>1.近日,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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