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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核心问题。特许经营权取得的法律形式要件应为单一的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生效本身即构成授予和获得特许经营权。除特许经营协议外,另外颁发特许经营权证的规定实属多余;特许经营权性质上是民法上的财产权、准物权;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规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应当明确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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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立法并未对旅游资源经营权的概念及属性进行明确的界定.文章将从物权法理论的角度出发,结合旅游资源经营权的权利取得和权利目的的特殊性、权利客体的复合性、对应义务的复杂性及权利目标的多层次性等特征,论证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准物权属性.旅游资源经营权准物权属性的确认,对于促使权利人在追求经济效益时兼顾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推动旅游资源经营权设立方式和流转方式的规范化,以及对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准物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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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残缺与重建研究 总被引:39,自引:0,他引:39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明晰性、排他性、安全性、可转让性、权能责任利益对称性、可实行性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而这又与其法律属性不明确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以债权形式出现的具有一定自物权属性的且呈现具有普遍意义的物权化变迁趋势的特殊的土地权利。本文首先根据产权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提出一个分析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一般框架并运用这一分析框架对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进行分析,然后探讨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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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18,(12)
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确定为物权,既符合"三权分置"改革的目标,又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且不违背集体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农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底线,具有现实可行性。农村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困境源于相关理论和法律上的思维定式。通过将土地承包权重构为身份性财产权,将土地经营权视为与土地承包权具有同等地位的基于集体所有权的独立权利,便可破解这一理论困境。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在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重构农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将农村土地经营权设计为完全意义上的用益物权,赋予其流转、抵押、入股等权能,以实现农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初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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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农地承包经营权 ,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以债权形式出现的具有一定自物权属性的、且呈现具有普遍意义的物权化变迁趋势的特殊的土地权利。承认并切实保障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 ,符合农地承包经营权变迁的特定路径 ,这既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又有利于降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本。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建设 ,需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按物权理论规范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进一步拓展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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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是中国深化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亟需在统筹法学和经济学观点的基础上,完善司法解释和政策设计。法学解释强调所有权优先,经济学解释强调经营权可交易性和相对稳定性,两个学科对农地权利的解释存在差异,也存在平衡点。本文提出农地的“三权”的权利性质可解构为“所有权—兼具成员权属性的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其权利体系安排为:所有权是一种上位权利,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财产权,用以保护成员按份共有集体土地、享有农地流转和转用增值收益的权利;承包权是兼具成员权属性的用益物权,是农民关于农地共益权和自益权实现的载体;经营权是次级用益物权,应完善其权能并防止过度资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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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具有公权力主体身份与私权主体身份。在特许物权设立的过程中,会出现国家依其双重主体身份作出的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且二者会呈现交织在一起的状态,国家身为公权力主体作出的公法行为可能会影响私法效果,国家作为私权主体作出的私法行为可能会影响管制效果。行政特许不应被理解为特许物权设立中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审批等某一个行政行为,而应被认定为动态的复数行政活动,行政特许实际上是特许物权设立中的一系列行政活动。行政机关通过确定特许物权受让人的行政审批等方式进行行政特许,并产生了授予特许物权买受人以特许物权资格的效果。行政特许是特许物权设立的基础条件,特许物权的设立采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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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思路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为某种模式的用益物权是当前农村土地利用立法完善的主流观点。而这种单一的物权化思路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其难以适应现行农地使用状况。由此本文提出农村土地权利构造多元化的观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