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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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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权人撤销权是纯粹的形成权。通过随意变更撤销权性质来解决债权人撤销权法律效果不明的问题的做法并不可采。对被撤销的法律关系,宜采相对无效说,财产返还请求权应归债务人所有。若债务人怠于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法律直接赋予债权人请求权,请求法院根据撤销之诉的判决强制返还。撤销的后果应遵循入库规则。  相似文献   

2.
隋璐明 《天府新论》2019,(2):112-126
从比较法上看,我国执行依据明确性的立法已经异化为执行立案的规范;从司法实践上看,执行依据不明俨然已经成为执行机构和执行当事人妨碍执行的策略。这与执行依据不明当以迅速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功能相悖,而现有研究却没有关注到执行依据不明功能异化的现象,且不能为化解执行依据不明提供制度化的可操作的解决机制。通过分析,执行依据不明与将来给付之诉下附条件的执行依据及当事人不具体的诉讼请求不无关系,而条件是否成就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属于实体法上的问题,不宜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等程序性救济加以解决。当执行机构认为执行依据不明时,寻求原审判组织的解释进而明晰执行依据开启执行是为现有立法的原意之一,如果执行机构以执行依据不明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结合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通过将执行机构以执行依据不明裁定不予立案等的裁定纳入申请检察监督的正当理由,由此,实现对执行机构的事后监督,进而倒逼执行机构寻求原审判组织的解释。  相似文献   

3.
崔建远 《社会科学》2020,(11):92-100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及其从权利、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两个要件。此处所谓债权,包括债权本体及其变形和权能。对所谓从权利也宜从宽解释。所谓"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相较"对债权造成损害"在表达上更准确,兼顾了多项规则或措施。应当采取"无资力说""特定物债权说"并行而立且各自适用的模式来认定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受到影响。应当以债务人现实可控的财产为限判断其是否陷入无资力状态,而非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额与负债总额的差距作为判断依据。中国《民法典》原则上坚持代位权人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效力,但受到一定的限制,此仍有待完善。有必要通过解释论予以适当矫正。  相似文献   

4.
债权人代位权是《民法典》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意在维护债权人交易安全和债务人意思自由之间的平衡。由此出发,代位权的客体宜从宽解释,“影响债权实现”要件的认定则应依债之类型而分别采取“无资力说”和“特定物债权说”。《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新增了债权人可合并提起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的规定,达到了简化法律关系、加快权利行使的目的。同时,草案还新增规定了管辖协议对债权人的扩张效力。这是类推适用法定移转的债权请求权相关规则的自然体现,值得肯定。面对学说争议,《民法典》第527条并未在“直接受偿说”和“入库规则”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创造性地规定了“简易债权回收+限定入库”规则,令代位权的法效果依债权或其从权利是否被采取了保全、执行措施以及债务人是否破产而不同。  相似文献   

5.
业主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需通过撤销权诉讼行使。应按照区分权利享有和权利行使的思路,以诚实信用为判准,厘定业主撤销权的行使资格,据此得对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业主应限为:参与表决并明确表示异议的业主,主动不参与表决、但未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计为非异议票的业主,被动不能参与表决的业主。司法解释确定的1年业主撤销权除斥期间失于过长,应比照《公司法》关于股东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将其缩短为60日,自决定作出之日起算。在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定仅具有形成瑕疵场合,若该形成瑕疵不影响决定的内容,应赋予法官是否驳回业主撤销请求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6.
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未对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作出明确规定,学界争论颇多.有学者认为应当沿用传统大陆法的"入库规则",也有学者主张应当由撤销权人优先受偿.文章从制度构建中的逻辑贯彻与利益衡平两个角度展开讨论,证成"入库规则"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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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实施需要实体和程序的密切协同,是实体规范向裁判规范转化的典型例证。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权利产生竞合时,须根据竞合类型配置不同实施路径,特别是科学利用诉之合并制度。民事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已针对“没有法律根据”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类型化成果,其诉讼实施则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定不当得利纠纷中复数之诉讼标的。“没有法律根据”系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本质性、原则性构成要件,与其对应的案件事实由受损人负担主张/证明责任。“得利人善意”应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消灭要件,对应的要件事实由得利人负担主张/证明责任。“得利人恶意”应作为得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其要件事实由受损人负担主张/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0.
刘承韪  刘磊 《广东社会科学》2022,(3):235-246+288
在私密信息的侵权责任构成上,隐私权保护规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确立的私密信息隐私权保护优先规则导致两种保护规则在侵权责任构成的过错要件上存在冲突。由于限缩适用《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前半句或《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范围均难以彻底化解这种冲突,不妨考虑隐私权保护规则优先性的缓和化方案:隐私权保护规则下私密信息的侵权责任构成,应降低信息主体对过错要件的证明标准,这可通过事实推定规则确定侵权事实及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此基础上是否违反成文法义务来实现。  相似文献   

11.
在抵押权人与债权人分离情形下,尽管出现了抵押登记名实不符的现象,但考虑到这种分离并未损伤抵押登记的制度功能,以隐名代理制度进行解释并认可此种情形下的抵押权设定效力,在解释论上仍具有较强的现实可行性。根据民事代理与诉讼代理的区别以及诉讼担当理论的严格要求,原则上仅债权人可作为适格原告,只有在债券发行中抵押权人与债权人分离的情况下,才应例外地承认受托人可以作为适格原告。  相似文献   

12.
曾洋 《江海学刊》2012,(2):215-222,239
由于证券法之"证券"应当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在立法以"列举式"定义证券却无法周延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美国证券法判例中的"Howey Test"并结合我国证券法律实践,确立我国证券法界定证券范围时使用"兜底条款"所应当采用的标准。"资本证券"是一个在证券法领域颇受重视且频繁使用的概念,但是,在比较各国或地区的证券立法并对证券法理论进行回顾后可发现,"资本证券"既没有成为立法用语,也没有得到广泛深入的研究。对此,可在分析有价证券、证券资本的基础上,厘清证券法上的"证券"和有价证券、资本证券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黄忠顺 《东岳论丛》2020,(6):173-181
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属于两种平行的执行方法,彼此没有孰优孰劣之分。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直接执行通常被认为有利于迅速实现执行债权而应予以优先适用,但在间接执行更有利于贯彻"债权人中心主义"的执行程序观且不违反人道主义的情形下,间接执行不以"直接执行不能"为适用条件。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的控制性执行措施,通常属于直接执行的范畴,但也不排除执行法院交叉适用间接执行原理。间接执行的强化改变了传统的民事执行模式,《民事强制执行法》应当对不同类型的间接执行方法设置不完全性相同的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4.
赵秀梅 《社会科学》2021,(11):97-104
《民法典》第405条删除了原《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这会形成体系上的立法漏洞。抵押权除去租赁权应以《民法典》第236条的规定作为实体法依据。此外,《民法典》第405条应作目的性扩张解释,后设立的用益物权以及其他债权性的法律关系,如果影响先设立的抵押权的实现,亦应在除去之列。抵押权除去租赁权时,承租人对抵押物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若抵押权人同意不除去租赁权拍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应优先于租赁权人受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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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规定,落实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公私法协同共治。依据《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是针对公益损害的新型责任,本质属于公法义务的私法操作,包含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责任两种方式。在责任构成要件上,需要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合理解释,进而在因果关系证明中由双方公平分担举证责任、降低证明标准。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应贯彻生态环境修复优先的原则,规范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判断标准以及生态环境修复的主体、方式、目标,而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责任主要适用于受损生态环境不具有修复可行性和侵权人承担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之后不能覆盖的损失和费用。  相似文献   

17.
既判力相对性原则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案外第三人救济上部分功能重叠,在既判力相对性原则下,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于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扩张情形下的第三人救济。结合立法背景、体例安排和制度规定,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兼具救济第三人和防治虚假诉讼的功能,应当定位为有别于再审程序的特殊救济程序。在适用层面,主体范围上应放宽至一般案外第三人;竞合问题的处理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竞合时应当适用执行异议,与再审程序竞合时应当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随着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逐步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价值功能将回归至没有受到程序保障案外第三人的权益救济,进而实现既判力扩张情形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重置。  相似文献   

18.
从《民法通则》第132条到《侵权责任法》第24条,再到《民法典》第1186条,围绕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议形成了我国法学界的一段公案。从立法史考察,这一归责原则是《民法通则》立法主导的结果,经过了《侵权责任法》的调整,最终在《民法典》中做出了实质性的变革。公平责任原则不具备归责的正当性基础,缺乏司法适用的标准,侵蚀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通过对第1186条进行体系位置上的弱化、适用条件上的限制,并增加自甘风险规则,实现了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终结。  相似文献   

19.
王建平  何跃 《社会科学战线》2021,313(7):185-197
《民法典》第1133条对遗嘱信托仅作了原则规定,而未作具体的规定。导致遗嘱信托制度"碎片化"立法持续。中华遗嘱库通过"登记遗嘱"实践,解决了遗嘱保管与执行的"双难问题",但对遗嘱信托制度的构建没有突破。完善遗产继承制度和遗嘱信托制度,应当从完善遗嘱保管人、遗嘱执行人以及继承制度的主体即遗嘱人、受托人、受益人等出发,详细规定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和信托目的等内容,加深遗嘱信托成立、有效和遗嘱保管人、遗产执行人等相关制度设计,全面审视遗嘱继承制度和遗嘱信托制度同构,充分重视司法实践中遗嘱的保管、执行的有效解决。由于遗嘱信托制度受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碎片化"立法的制约,遗嘱信托与民事信托的同构路径是建构中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20.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法律上的利益”更有弹性,可为司法实践面对复杂多样之第三人利益主张创造适用空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第1款对第三人类型列举详尽,但适用该款第7项时应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说理。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发生债权的法定移转,应参照意定债权移转规则确定具体的法律效果。基于限缩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立场,担保人代为清偿且有其他担保人的特殊情形,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就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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